浅析治安处罚中的没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24:06 77 人看过

治安管理处罚中的没收,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所得的财物、查获的违禁品以及违反治安管理所使用的本人所有的工具或财物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治安行政制裁手段。由于法律对没收的性质、权限和是否适用听证等方面的规定不尽完善与全面,导致各地在适用没收时不依法行政的情形不断出现,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没收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六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种类为:警告、罚款、拘留。显然,《条例》是把没收排除在处罚种类之外、当作一种附属性的强制措施而存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㈢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可见,《行政处罚法》对没收是作为一种处罚予以设定的。法律性质不同,其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也就不同,故弄清没收的法律性质事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于更好地理解没收的其他方面的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解决这一个问题,关键在于确定《条例》与《行政处罚法》的效力等级。《行政处罚法》是母法、《条例》是子法,且《行政处罚法》是在《条例》之后颁布的,按照子法不得与母法相矛盾、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的效力等级应高于《条例》的效力等级。但有人可能会认为,《条例》是特别法,《行政处罚法》是普通法,《条例》的效力等级应高于《行政处罚法》的效力等级。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行政处罚法》制定的根本目的,在于全面彻底地统一规范我国各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问题,如果各行政机关又都依据各自所谓的特别法办事,势必致使《行政处罚法》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其制定的本初目的。况且《行政处罚法》也顾及到各行政机关在执法实践中的不同需要,在某些方面已作了特别规定。如《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以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等的规定,即是专门协调《行政处罚法》与《条例》之间存在的矛盾的。因此,在《条例》与《行政处罚法》发生冲突时,除了《行政处罚法》的特别规定外,必须适用《行政处罚法》。所以,笔者认为,在治安处罚中,没收应视为行政处罚种类,而不能当作行政强制措施

没收的权限既然将治安处罚中的没收作为一种处罚种类对待,那么,没收的权限也就应当相应的予以明确,但是《行政处罚法》和《条例》均没有关于没收权限的法律规定,就是公安部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解释性规定。这样,在实践工作中就出现了不管没收财物数额多少,各级公安机关,尤其是派出所都可以裁决的现状,从而导致不少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的情况发生。

《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处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第二款规定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以可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在农村,没有公安派出所的地方,可以由公安机关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裁决。从这可以看出,对治安管理处罚的裁决权限,一般设定在县级公安机关,只有对警告和数额较小的罚款处罚,才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没收和罚款从本质上看同样的都是一种财产罚,对当事人所造成的损失实际上都是一样的,既然《条例》规定公安派出所的罚款裁决权限为五十元以下,超过五十元的罚款要由县级公安机关决定,那么,对没收的裁决权限也应当遵守同样的规则,即对于单处没收处罚而不涉及其他处罚的,可以仿照《条例》的规定,由县、市公安局、公安分局或者相当于县一级的公安机关裁决,五十元以下没收处罚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对于并处没收处罚的情形,应分两种情况处理:对涉及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五十元以下的,可以由公安派出所裁决;但警告、五十元以下罚款,同时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五十元以上的,则应当由县一级公安机关裁决。

没收与听证《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听证程序只适用于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实践中,执法人员对等字理解不一,公安部对此也未作统一的规定,因而,各地公安机关在对治安处罚中的没收是否适用听证程序方面的做法不一。有的地方作等外解,把行政处罚的听证范围扩大到没收;而有的地方则作等内解,认为听证适用范围仅限于法定的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这三种情况。笔者认为,从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等字应作等外解,即较大数额没收应适用听证程序。一方面,没收与罚款一样,是由法律设定的一种财产罚,较大数额的没收与较大数额的罚款具有相同的性质,而且,没收对当事人的利益所造成的损失与罚款是一样的;另一方面,《条例》涉及到对当事人进行罚款处罚时,数额均作上限规定,而没收则没有,实践中,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数额往往比罚款的数额大,从法理上讲,法律制裁越重就越应当给受处罚人以充分的抗辩权利和机会,因此,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适用听证程序,并不违背法律所蕴涵的精神。并且,作等外解,还体现立法对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种类的无法列举穷尽,为今后扩大听证范围、完善听证制度提供依据。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17日 02: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行政强制措施相关文章
  • 浅谈治安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法中有一条重要行为准则是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它是治安管理处罚执法过程中需要遵守的一项原则。浅谈治安处罚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第一次以法条形式写入我国法律是在1986年颁布的《治安管理处罚条例》,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1日起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在此基础上亦有所发展。《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三款明确了办理治安案件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的原则。这一原则应贯穿于整个治安管理处罚执法过程的始终。一、概念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是指,在实施治安管理行政处罚过程中对被处罚人说服教育,同时对被处罚的行为、处罚的理由和结果,在一定范围内以一定的方式告知社会公众。它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教育与处罚被处罚人相结合。教育与处罚均以违法行为的存在为前提,教育的方式主要是
    2023-04-24
    148人看过
  • 浅析刑罚的目的
    人身自由
    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刑罚来得到什么结果呢?对此,古往今来的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绞尽脑汁,得出了各自的答案,尤其是近现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更是具有极大的热情,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这些见解也就被归纳成了不同的派别。一、对西方各派别的评析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关于刑罚的目的,有几种不同认识观点:(一)绝对主义此派认为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犯罪。为恶或者犯罪都要受到报应”①。刑罚就是相应的报应,是犯罪的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换句话说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被科处刑罚,除此之外,刑罚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称为绝
    2023-06-01
    434人看过
  • 浅析刑罚的目的
    人身自由
    那么人类社会究竟想通过刑罚来得到什么结果呢?对此,古往今来的许多哲学家和法学家都绞尽脑汁,得出了各自的答案,尤其是近现代的哲学家和法学家对此更是具有极大的热情,纷纷发表了各自的见解,这些见解也就被归纳成了不同的派别。一、对西方各派别的评析根据日本人岛田武夫的著作——《日本刑法新论》,关于刑罚的目的,有几种不同认识观点:(一)绝对主义此派认为人的“自由是天赋的,而意志自由是自由的思想基础,没有自由意志,就不可能有其他自由,包括人身自由在内。人的行为是根据其自由意志进行选择,归诸道义责任。依据自由意志只能选择实施有利于社会的行为,不能选择不利于社会的行为。选择实施不利于社会的行为,就是危害社会,就是恶,就是犯罪。为恶或者犯罪都要受到报应”①。刑罚就是相应的报应,是犯罪的结果,犯罪是刑罚的原因。换句话说就是,罪犯只是由于其犯罪行为的存在才被科处刑罚,除此之外,刑罚不追求其他任何目的,所以被称为绝
    2023-06-01
    475人看过
  • 治安处罚中有没有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一个刑法概念,正当防卫的法律后果是不负刑事责任。《刑法》第20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治安处罚法》中没有正当防卫这一概念,但这不是说,对具有正当防卫性质的自力救济行为,《治安处罚法》不提倡、不保护,只是《治安处罚法》没有使用正当防卫这一刑法概念,而使用了制止违法侵害行为这一概念,并规定这样的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不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二)》第1条规定,关于制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责任问题为了免受正在进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行为,不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因此,在治安处罚中没有正当防卫这一概念,但为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违法侵害
    2023-04-24
    177人看过
  • 浅析行政处罚的合法程序
    法定程序是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操作规范,行政处罚的程序是保证处罚正确、合理的必要条件。行政处罚法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简易和一般两种程序:简易程序是对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处罚较轻的行为,由执法人员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时适用的;其他违法行为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的规定,经过认真的调查取证之后,作出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的主要表现有:①应当回避的没回避;②先裁决后取证;③未遵循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先后步骤,如对违法治安管理的人,未经传唤、讯问就进行治安拘留;④未办理法定手续,如:有的处罚应当经上级批准的而未批准。应当特别注意的是行政处罚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相应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还要举行听证,这是我国行政处罚法确定的一项全新的处罚制度。我国行政处罚法第31条、第32条、第42条对这方面作了明确、详细的规定。行政处罚机关的告知义务有两层含义:一、告知的内容是作出行
    2023-06-06
    201人看过
  • 浅析“安全为天”
    安全是保障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的前提,而安全隐患无处不在,无时不在,就犹如我们身边的违章现象仍是层出不穷,屡禁不止,高唱安全歌,怀胆侥幸心,不按操作规程进行作业这些做法带有一定的倾向性和普遍性,从而制约了安全生产,这也是安全需要常抓不懈的原因所在。安全牵着你、我、他,我们有多少生命可以重来?常言道:安全是福、安全是金,有人形象的比喻说:安全是无价之宝。因此我们在做任何工作时都应想想:安全为了谁?别失之痛之,遗恨千年。违章作业与自杀的方式不同,但后果却是一样的;违章指挥与抢劫杀人的手段不同,但效果相同;漠视安全隐患与见死不救又有何分别?一切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漠视隐患的,大多是因为侥幸心理的驱动,极少数是因为无知的结果。只要我们真心关爱职工的生命,视生命为第一,一切从生命的角度去考虑,违章行为和现象就会大幅度下降,生存的希望就会大幅度上升。所以安全就是天,是一种责任、是可以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
    2023-04-24
    477人看过
换一批
#行政诉讼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 更多>

    #行政强制措施
    相关咨询
    • 收赃的治安处罚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1-08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明知是违法犯罪嫌疑人、赃物,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三)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
    • 浅析如何实施职工工资外收入综合治理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31
      对工资外收入进行综合治理是企业工资工作中的一项重要任务,也是落实“九五”时期企业工资工作目标的重要内容。 1.首先要整顿工资外收入的管理秩序,清理工资外收入项目,重点治理不合法、不合理的工资外收入。劳动保障部门要与财政、审计等部门密切配合,严格规定涉及工资外收入的各项取费的收入渠道和支出范围,坚决查处违规行为,扭转企业随意发放工资外收入的状况。要把工资外收入管理与财务管理结合起来,严格执行《国有企
    • 浅析水田征收标准是什么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05-05
      1、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2、土地征收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 浅析转继承中的代位继承问题
      安徽在线咨询 2021-01-22
      案例简介:被继承人胡某于一九九二年在本市死亡,在丈夫童某名下有在本市的住宅一套,该房产系童某和胡某的夫妻共有产。胡某生前无遗嘱。胡某与童某生有二子一女。胡某的父亲先于其本人死亡,其母亲于一九九六年后于其本人死亡。胡某有一个姐姐、二个弟弟,其姐姐已于一九八0年死亡,其姐姐有配偶子女。现胡某的一个儿子申请继承上述房产中属于胡某的部份。 案情简析:胡某生前无遗嘱,该案按法定继承办理。胡某死亡时其法定继承
    • 治安处罚中处分的种类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1-15
      1、警告,是指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提出告诫,指出危害,促其警觉,使其不再重犯的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初次实施、情节轻微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且行为人认错态度较好。 2、罚款,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强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治安管理处罚。 3、行政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依法给予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治安管理处罚,主要适用于违反治安管理,情节严重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