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老李花357373元在丽城隐闲山庄买了一套商品房。2004年6月,老李向开发商付清了楼款。由于开发商没有按时为李进航办理房产证,在长达4年的时间内,老李多次和开发商交涉催促办证未果。无奈之下,2008年8月,他将开发商告上法庭,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退还楼款及支付损失。
老李说,案件在法院受理后,又经历了一波三折。先是一审法院判决老李败诉,老李上诉后,东莞市中院撤销了一审判决,要求原审法院重审。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重审后,解除了双方的合同关系,要求开发商退还全部楼款296890.11元人民币(按2008年8月14日人民币兑换港币汇率计算)给老李,老李则退房给开发商,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使用费。
判决后,老李仍然不服,再次向东莞市中院上诉,要求按当时购房时自己所支付的357373元人民币全额退还,另外还要赔偿他利息损失70035元。中院日前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对于这样的结果,老李表示不满意。他说,诉讼的路还要继续走下去,目前正在准备材料向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请申诉。
终审焦点:该不该支付房屋使用费?
购房者
合法占用房屋不应交使用费
我是支付了全部楼款在合法占有房屋,怎么还要支付房屋使用费?李进航昨日向记者诉称,法院判他应支付房屋使用费的认定,超出了诉讼请求,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李进航还告诉记者,按照相关规定,开发商并未在案件中主张房屋使用费的诉求,但是法院却主动帮他们提出,并且和他请求赔付的贷款利息损失相抵消,这对他是不公平的。
李进航表示,如果被告没有诉请的房屋使用费都能够得到法院的主动支持,那么他装修涉案房所支出的巨额装修费、已经缴纳的有线电视初装费、水电增容费、房屋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以及被告的违约金等等,也应该判决由被告承担。
法院
违约损失与使用费相抵合理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分析认为,李进航提出因开发商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开发商应赔偿损失,不能收取房屋使用费。但是双方签订的购房合同并未就违约责任作出这些约定,李进航一审起诉也仅诉求利息损失,未提出违约赔偿请求。
法院表示,根据有关规定,涉案合同解除后,双方权利义务消失,李占有该房屋的法律依据已不存在。而此时他已实际占有并使用涉案房屋多年,除返还房屋外,他还理应支付实际占用期间的使用费。所以,原审法院酌定李进航的损失与使用费相抵,是合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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