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有人保又有物保的理解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7-24 15:10:40 346 人看过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人保物保并存追偿顺序

人保、物保并存的追偿顺序为:有约从约;无约或者约定不明先就债务人本人提供的物保进行追偿;物保由第三人提供的,物保和人保追偿顺序相同。具体而言:首先有约从约,即如果担保合同中已经约定担保人承担责任的顺序,那么债权人的追偿顺序会受到合同约定顺序的限制。在对于追偿顺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不明的情况下,如果担保物由债务人本人提供,债权人应当首先就该物的担保进行追偿。如果该物的担保由第三人提供,则债权人既可以先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先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同时,提供担保的第三人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就其承担的部分向债务人追偿。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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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1日 0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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