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劳动仲裁时效的审查与处理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7 17:23:07 470 人看过

甲方原为乙方员工。双方于2007年12月28日解除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关系时,乙方向甲方支付失业补偿金600元,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甲方于2008年5月30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周末加班费、追加经济补偿金等,在仲裁期间,乙方申请仲裁的期限届满。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08年9月9日作出仲裁,裁定乙方应按规定向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周末加班费、额外经济补偿金等。对乙方提出的仲裁时效不予裁定。A公司B以申请仲裁的期限已过为由,向地方法院提起了对仲裁裁决的诉讼。

[意见分歧]: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焦点是劳动仲裁申请是否已过仲裁期限仲裁。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时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法院应当对劳动仲裁时效进行审查。当事人不服仲裁向法院提起诉讼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复函》第二条,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仍应当将争议双方当事人作为当事人,不得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列为被告或者第三人。判决、裁定和调解书不得含有撤销或者维持仲裁裁决的内容。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将对不服劳动仲裁裁决而向法院提起的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再审。因此,应审查仲裁的限制

第二种意见是,法院不应审查该限制。仲裁裁决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仲裁时效是仲裁案件的程序性问题,应当由仲裁庭进行审查。由于我国法律对劳动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的规定不完善,没有明确的规定。答复中的第二条没有说程序性问题也应当审理,因此不应当审查。而且,不应该从保护劳动者利益的角度来审视:笔者认为,应该对这种情况进行审视和处理。但是,并不是认为法院应当在所有案件中审查和处理仲裁限制问题。应该在不同的情况下处理,而不是一刀切。究其原因,笔者将明确在何种情况下以及如何应对

首先,当事人在仲裁阶段和诉讼阶段都没有提出过仲裁时效的审查问题。法院不会复审。因为:一是基于“不起诉”原则,民事诉讼中“无诉无因”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法院只有在原告提出请求或者被告提出反诉的情况下才能受理和审理案件。另一方面,在审判活动中,法院的审判活动受到原告起诉或被告反诉范围的制约。也就是说,当事人“告谁试谁,告什么试什么”。在民事诉讼中贯彻“无诉无因”原则,是尊重当事人独立处分的重要体现。因此,除非当事人提出这样的请求,否则法院可以行使司法审查权。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得解释诉讼时效,积极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但是,随着法治的推进和当事人法律素养的提高,不提诉讼时效的可能性越来越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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