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惠国待遇的例外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21 19:42:02 360 人看过

1、《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中的规定;2、《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1条规定的“安全例外”是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而制订的规定和禁令。3、《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24条“适用的领土范围——边境贸易——关税同盟和自由贸易区”中规定。

加拿大汽车案与最惠国待遇

世界贸易组织法是在关贸总协定(GATT)基础上,历经多次磋商谈判,修改、增补协议与协定,特别是在乌拉圭回合谈判中所达成的一揽子协议的基础上形成的。WTO协定包括四个附件,附件一包括《关贸总协定》(GATT)、《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等;附件二为《关于争端解决规则和程序的谅解》(DSU);附件三为《贸易政策评审机制》(TPRM);附件四为《复边贸易协定》。在这套法律体系中,附件一是有关国际贸易的法律规定,是WTO法律有关贸易部分的实体法内容。附件二是世界贸易组织的司法程序规则,在向WTO多边贸易体制提供稳定性及预见性方面起着主要作用。附件三是有关贸易政策评审机制的法律制度,它要求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及实践保持透明,并通过对透明度的要求促使WTO各成员方遵守WTO规则。附件四仅对签署方有约束力。1995年1月1日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WTO)继承了1947年的关贸总协定(GATT)的全部内容。我们将从关贸总协定的有关规定开始对WTO法律逐一进行介绍。现以日本、欧盟诉加拿大影响汽车工业的措施案介绍GATT第一条的最惠国待遇(MFN)。

1998年,加拿大根据汽车关税政令(MVTO)以及一系列特别许可证(SRD)给予某些汽车制造商以进口免税待遇。MVTO是源于加拿大和美国为解决双方在汽车领域的纠纷而达成的双边协议,该协议的目的是要确保北美市场汽车生产的合理化。在MVTO中,加拿大设立了获得免税资格的三个条件:第一,该类汽车在该法律规定的年限里曾在加拿大生产;第二,在法律规定的年限里,在加拿大生产的该类汽车的销售值与进口到加拿大的该类汽车的销售总值相比,不低于一定的比率(销售率);第三,在法律规定的年限里,进口车在本国生产时的增值部分不低于在加拿大生产该类汽车时的增值部分(增值率)。同时,加拿大根据其财政管理法案颁布的特别许可证,又给予一些未能满足MVTO规定条件的汽车制造商以免税进口待遇,每一个特别许可证都重新设定了销售率和增值率,以使某些制造商获得免税优惠。

作为在北美汽车市场拥有重要利益的成员,日本和欧盟认为,该法案实施的结果给予原产于美国和墨西哥的汽车进口的待遇明显优于给予其他成员的同类产品进口,是一个表面公正,但实际上却造成对不同成员方的贸易歧视的法案,原因是只有那些加拿大的汽车贸易伙伴们才有可能满足法律中的三条规定。因此,该法案不符合GATT第1条第1款有关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规定。

《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第二十条一般例外本协定的规定不得解释为禁止缔约方采用或加强以下措施,但对情况相同的各国,实施的措施不得构成武断的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或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a)为维护公共道德所必需的措施;(b)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所必需的措施;(c)有关输出或输入黄金或白银的措施;(d)为了保证某些与本协定的规定并无抵触的法令或条例的贯彻执行所必需的措施,包括加强海关法令或条例,加强根据协定第二条第4款和第十四条而实施的垄断,保护专利权商标及版权,以及防止欺诈行为所必需的措施;(e)有关罪犯产品的措施;(f)为保护本国具有艺术、历史或考古价值的文物而采取的措施;(g)与国内限制生产与消费的措施相配合,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天然资源的有关措施;(h)如果商品协定所遵守的原则已向缔约方全体提出,缔约方全体未表示异议。或商品协定本身已向缔约方全体提出,缔约方全体未表示异议,为履行这种国际商品协定所承担的义务而采取的措施;(i)在国内原料的价格被压低到低于国际价格水平,作为政府稳定计划的一部分的期间内,为了保证国内加工工业对这些原料的基本需要,有必要采取的限制这些原料出口的措施;但不得利用限制来增加此种国内工业的出口或对其提供保护,也不得背离本协定的有关非歧视的规定;(j)在普遍或局部供应不足的情况下,为获取或分配产品所必需采取的措施;但采取的措施必须符合以下原则:所有缔约方在这些产品的国际供应中部有权占有公平的份额,而且,如采取的措施与本协定的其他规定不符,它应在导致其实施的条件不复存在时,立即予以停止。最迟于1960年6月30日以前,缔约方全体应对本项规定的需要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一条安全例外本协定不得解释为:(a)要求任何缔约方提供其根据国家基本安全利益认为不能公布的资料;或(b)阻止任何缔约方为保护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对有关下列事项采取其认为必需采取的任何行动;(1)裂变材料或提炼裂变材料的原料;(2)武器、弹药和军火的贸易或直接和间接供军事机构用的其他物品或原料的贸易;(3)战时或国际关系中的其他紧急情况;或(c)阻止任何缔约方根据联合国宪章为维持国际和平和安全而采取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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