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行政处罚听证,是指在国税机关非本案调查人员的主持下,由调查人员、案件当事人、第三人以及当事人、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等参加,听取调查人员的指证和当事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陈述申辩、质证的一项法定程序。
国税机关拟对公民作出二千元(含)以上、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作出一万元(含)以上罚款的,必须在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国家税务机关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向拟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国家税务机关提出书面听证要求,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国税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要求后十五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一、听证时限:
税务机关应当在接到当事人听证要求后15日内举行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税务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送达当事人,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主持人的姓名及有关事项。
当事人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而耽误提出延长听证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申请是否准许,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决定。
二、听证程序:
1、当事人提出听证后,税务机关发现自己拟作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事实认定有错误或者偏差,决定予以改变的,应及时向当事人说明。
2、听证应公开进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对公开听证的案件,应先期公告当事人和本案调查人员的姓名、案由和听证的时间、地点。
3、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其代理人出具代理委托书。代理委托书应当注明有关事项,并经税务机关或者听证主持人审核确认。
4、当事人认为听证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回避申请,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并说明理由。
听证主持人的回避,由组织听证的税务机关负责人决定。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核一次。
5、在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就本案调查人员所指控的事实及相关问题进行申辩和质证,并有最后陈述的权利。
6、听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可以申请对有关证据进行重新核实,或者提出延期听证;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或者税务机关作出决定。
7、听证的全部活动,应当由记录员写成笔录,经听证主持人审阅并由听政主持人和记录员签名后,封卷上交税务机关负责人审阅。
听证笔录应交当事人或其代理人、本案调查人员、证人及其他有关人员阅读或向他们宣读,他们认为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可以请求补充或改正。他们在承认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字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记明情况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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