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俊涛,男,1988年2月4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9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新密检刑诉(2009)3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俊涛犯有盗窃罪,于2009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俊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8月11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刘俊涛在新密市新城赵庆利大盘鸡饭店的职工宿舍内,趁同宿舍的人睡觉之际,盗走被害人马xx放在床下的红色密码行李箱,内装850元现金、旧衣物等,后将行李箱、旧衣物扔掉,现金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刘俊涛已赔偿损失。2008年9月9日,被告人刘俊涛投案。
公诉机关随卷移送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并提请以盗窃罪追究被告人刘俊涛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俊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马xx陈述,收到条、情况说明,到案经过及破案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俊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当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处罚。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俊涛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俊涛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俊涛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俊涛犯盗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以上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员任学亮
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卢晓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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