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已售公有住房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实施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6:56 61 人看过

第一条为加快和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进一步搞好售房工作,实现已售公有住房标准价向成本价的平稳过渡,根据《青海省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房改中已按标准价出售的公有住房。

第三条从1998年7月1日起,向中低收入职工家庭出售公有住房,原则上取消标准价,实行成本价。

第四条职工家庭已按标准价购房的,本着自愿的原则,可逐步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实现部分产权向全部产权的转换。其过渡办法为:

1.愿意由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的已购房职工,可持所购房屋产权证书向原产权单位提出申请,由产权单位统一组织到所在市(县)房改办办理手续,经审核同意后,按购房当年的售房政策和成本价与标准价的价差及价差部分的利息补足房价款后,即可取得所购房屋的全部产权。

2.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时,职工个人应补交款的计算公式为:Z=(X-Y)×(1+P×H)。

其中,Z指个人应补交的房价款;X指按购房当年的售房政策和成本价计算的个人应付房价款;Y指购房当年个人已付房价款;P指利率(利率一律参照1996年3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公布的相应的定期存款利率标准执行,分三个档次:①购房一年以上至二年按二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②购房二年以上至三年按三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③购房三年以上至五年按五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H指计息期限(计息期限原则上按购房时当地公布的标准价开始执行的时间至补交款的时间计算)。

第五条标准价向成本价过渡中回收的房价款,一律按青政办〔1996〕150号文件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严禁挪用和流失。

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的要求,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认真搞好标准价向成本价的过渡。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房改办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9月09日 03: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章
  • 上海公租房价格标准及居住标准
    上海公租房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本文问您介绍上海公租房价格标准及居住标准等相关信息。(1)独用成套职工住宅:A.1996年9月1日以前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老承租户: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1997年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标准租金(上限租金)×1.5×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B.1996年9月1日以后的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新承租户:独用成套职工住宅月租金=地段分值×住房条件分×每户房屋使用面积之和+天井或平台月租金+月超标准增收租金(2)独用成套公寓:甲级、乙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2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丙级、丁级、戊级地段独用成套公寓月租金=1998年独用成套公寓月标准租金×1.15+月超标准增收租金(3)
    2023-05-10
    409人看过
  • 青海省物价局青海省电力局关于对青海电网城镇居民用电实施优惠电
    发布部门:青海省物价局、青海省电力局发布文号:青价工字[2000]047号西宁市物价局、各州、地、市(县)计委(物价),青海电力局所属各供电局:根据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关于利用价格杠杆促进电力消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189号文)精神,为开拓电力市场,扩大电力消费,减轻城镇居民电费负担,提高居民生活水平,经研究,并请示省政府领导同意,决定对青海电网内城镇居民生活用电实行超基数优惠电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1、对已实施“一户一表、抄表到户”的城镇居民用户,按下列电量基数和电价执行:基数电价2、对于照明和电炊用电分表计量的城镇居民个人用户(不含企事业单位内表),其照明电量每户每月50K及以下的按0.362元/K执行,超过50K以上的部分按0.20元/K执行;电炊电量每户每月100K及以下的按0.20元/K执行,超过100K以上的部分按0.15元/K执行。3、对使用电卡表的“
    2023-06-07
    309人看过
  • 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的最低限价是多少?
    为保证售后公房首期维修基金筹集,公有住房出售实行最低限价。建国后竣工的独用成套多层住房出售单价的最低限价:Ⅰ级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66元;Ⅱ级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50元;Ⅲ级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35元;Ⅳ级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18元;Ⅴ级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3元;Ⅵ级地段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87元;建国后竣工的独用成套高层住房出售单价的最低限价,不论地段等级,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均为330元。参阅沪府[1996]46号。独用成套钢筋混凝土结构的公寓住房出售单价的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424元。独用成套混合结构及砖木结构的公寓住房、独用成套新式里弄住房出售单价的最低限价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342元。
    2023-04-22
    425人看过
  • 湖南省出台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昨日(4月25日),(湖南)省物价局为此出台《湖南省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记者了解到,《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在开盘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房时必须对每套商品房进行明码标价,实行“一套一标”,除标明总价外,还要标明建筑面积单价、代收代缴费用和与商品房价格密切相关的因素,并标明优惠折扣及享受折扣的条件和优惠方式,不得以笼统的均价(或起价)进行公示。而且,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价外重复收取已包含在商品房销售价格内的费用;不得在标价外加价销售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销售商品房不得标示为成本房、安居房、解困房、微利房等名目。商品房经营者必须兑现公示的各项价格承诺,不得使用虚假或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消费者进行价格欺诈。商品房经营者制作的商品房明码标价牌(表),由价格主管部门监
    2023-04-22
    478人看过
  • 青海省养老金调整实施办法
    根据《青海省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7元。(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2.与养老金水平挂钩。(三)倾斜调整:1.考虑我省自然条件艰苦因素,按照退休人员退休所在地的艰苦边远地区二、三、四、五、六类的类别,每人每月再分别增加10元、15元、20元、25元、30元。2.退休人员中,2020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青海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7元。(二)挂钩调整1.与缴费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15年及以下,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在增加45元标准的基础上,每增加1年缴费年限,每月再增加3元(不满1年的按
    2023-07-12
    142人看过
  • 房改房补公摊,如何计算标准价变成成本价?
    【房改房】房改房以标准价购买的,现在要补公摊,需要以成本价补,问如何计算标准价变成成本价?【律师解读】计算成本价方法是先计算基本房价,再计算应付房价款,后计算实付房价款。(一)基本房价计算公式:基本房价=成本单价Ⅹ户建筑面积Ⅹ(1+楼层系数+朝向系数+地段系数)+基本装修单价Ⅹ建筑面积+单项装修单价Ⅹ单项装修数量(二)应付房价款计算公式:应付房价款=基本房价—现住房折扣总额—工龄折扣总额其中现住房折扣总额=售房当年新房成本单价Ⅹ5%Ⅹ标准内建筑面积(三)实付房价款的计算对一次付清房款的职工,按应付房价款的20%给予一次性付款折扣。但对实行政策性低息抵押贷款的职工,不给予20%的一次性付款折扣。职工分期付款的,首期付款额不得低于应付房价款的30%,其余房价款应在10年内分期付清并计交利息,利率按政策性抵押贷款利率确定。如果首期付款额超过了应付房价款的30%,则每多付10%,按应付房价款的2%
    2023-04-22
    349人看过
  • 《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
    发布部门:青海省人民政府发布文号:《青海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国家机关、依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签订劳动合同的工人,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按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其所属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第四条失业保险费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征缴。具体征缴工作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承担。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审计、财政部门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和财务监督。第六条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二)失业保
    2023-05-05
    129人看过
  • 山东省是否已经全面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我省自2009年7月1日开始对征地补偿实行“区片综合地价”,改变了原来“平均亩产值乘以法定倍数”的算法,在一定区域内实现了“同地同价”,提高了征地补偿的透明度。区片价3年调整一轮,本次调整后为我省第三轮地价标准。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在2015年7月启动调整时发布的通知,各县(市、区)的上调幅度原则上控制在10%-50%,最低征地区片价标准提高到5万元/亩。在程序上,各县(市、区)根据本辖区近3年来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变化情况进行测算,并组织听证,技术成果经设区的市统一平衡后,报省国土资源厅审查,会同省财政厅、农业厅、统计局、物价局确定全省平衡方案,报省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根据各地在听证环节披露的信息,我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高的青岛,本轮调整约在2013年1月1日实行的上轮征地区片价基础上平均上调约18%。如崂山区在2015年11月召开听证会,与会代表同意将征地区
    2023-06-15
    289人看过
  • 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3-1-1【实施日期】2003-1-1【发布单位】省物价局【文号】苏价服(2002)450号各市及常熟市物价局、建设局:为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购房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印发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江苏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促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健康发展,保障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城市规划区内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管理。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纳入政府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享受政府提供的优惠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销售的普通居民住房。第四条县级以上政
    2023-04-22
    86人看过
  • 青海省美容美发业管理实施办法
    发布部门:青海省商务厅发布文号:第一条为了促进我省美容美发业的健康发展,规范美容美发服务行为,维护美容美发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商务部《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04第19号令),制定本实施办法。关联法规:第二条在青海省境内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适用本实施办法。本实施办法所称美容,是指运用手法技术、器械设备并借助化妆、美容护肤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人体表面无创伤性、非侵入性的皮肤清洁、皮肤保养、化妆修饰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本实施办法所称美发,是指运用手法技艺、器械设备并借助洗发、护发、染发、烫发等产品,为消费者提供发型设计、修剪造型、发质养护等服务的经营性行为。第三条青海省商务厅主管全省美容美发业工作,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对美容美发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第四条从事美容美发经营活动的经营者,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
    2023-06-07
    421人看过
  • 青海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女职工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发布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以及乡镇企业、街道企业和私营企业等(以下统称单位)的女职工。本办法所称的女职工,包括女职员、女工人。第三条各单位应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征和所从事劳动的职业特点,加强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做好安全卫生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工作,为女职工创造安全文明的劳动环境。第四条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在招工、招干时,应与男职工一视同仁,不得随意提高录用条件或拒绝招收女职工。第五条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及计划生育手术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和其它应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得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为理由将女职工辞退、解聘或转为待聘人员。第六条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
    2023-04-22
    484人看过
  • 陕西省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批复
    西安市物价局:你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有关政策的请示》(市物字(2007)2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2000年10月30日,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同年12月7日,陕西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规定的实施细则》,这两部法规和规范性文件都明确要求所有商品和服务必须实行明码标价。省物价局2007年7月9日下发的《关于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的通知》和西安市物价局、工商局下发的《西安市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暂行规定》,都是对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工作的进一步细划和规范。因此,西安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的执行时间应以《西安市规范商品房销售价格行为暂行规定》确定的时间为准。二〇〇七年九月十二日
    2023-06-07
    428人看过
  • 青海省如何办理住房公积金
    简化提取住房公积金方面●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取消单位审核盖章环节,不再填写《青海省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审批表》;委托他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不再提供《委托书》。●职工提取本人公积金支付自住租赁住房租金的,不再提供《房屋租赁合同》。●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购买新建商品房(含异地商品房)、保障房、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等住房的,不再提供首付款收据、《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购买二手房的,不再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偿还个人商业住房贷款和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再提供还款明细清单。●职工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偿还省级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需提供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原件和记载借款人姓名、借款金额、借款用途、借款期限和贷款银行盖章及借款人签字等相关信息页复印件。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方面▲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取消单位审核盖章环节。▲单身职工
    2023-05-31
    314人看过
  • 房改房(成本价)过户
    房改房,是指于1994年国务院发文实行的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产物,是我国城镇住房由从前的单位分配转化为市场经济的一项过渡政策,现如今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有住房。房改房如何过户?李响律师解答:房改房是一种补偿性的保障房,这是国家对于一些在职职工的工资里没有住房消费金的补偿。同时代表着住房制向住房商品化的过渡,这种房子的价格不由市场供求决定,而是政府根据实现住房简单再生产和建立有社会保障的住房供给体系原则决定,按照标准价和成本价进行出售。房改房实际上可以过户,但是按照现行国家法规,房改房在交易过程中也需要交纳一定的土地出让金费用并且办理上市证,这样才可以上市交易。具体的买房要交多少税要看房屋的评估价格,二手房交易都要房产评估部门进行评估。买卖双方建立信息沟通渠道,买方了解房屋整体现状及产权状况,要求卖方提供合法的证件。李响律师补充:1、首先去房改办的政策法规科去领取《房改房上市交易申请表》填写完整。
    2023-03-25
    364人看过
换一批
#银行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组成部门,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人民银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依法独立制定和执... 更多>

    #中国人民银行
    相关咨询
    • 房屋买卖标准价和成本价
      安徽在线咨询 2022-08-23
      首先,房源核验时优惠价和标准价购买的房屋,必须先交齐差额款,补成成本价后才能提交核验,同时提供优惠价/标准价补成成本价的收据和单位开具的补差价证明的原件扫描件; 其次,标准价购房: 1、先向原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补成成本价(优补成):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6% 2、再缴纳土地出让金:当年成本价×建筑面积×1%(该费用由购买方承担) (当年成本价:城六区为1560元/平米;远郊区县为1290元/平米
    • 成本价出售住宅公安局不盖章怎么办?
      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31
      第一次听说卖方还需要公安局盖章,你打错问题了吧这应该跟公安局没关系吧。
    • 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计算公式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1-25
      1995年公有住房实际出售单价计算公式如下:新分配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x购房工龄(年)〕xxx地段增减率x朝向增减率x层次增减率。已租住公有住房的实际出售单价(元/平方米)=〔成本价(元/平方米)-15.3元/年.平方米x购房工龄(年)〕xxx地段增减率x朝向增减率x层次增减率。
    • 房屋买卖合同标准价跟成本价有什么区别
      台湾在线咨询 2022-06-23
      标准价的公房,需要标准价补成成本价,金额是1560建筑面积6%,建委过户是交成本价的土地出让金1560建筑面积1% 成本价的公房,只有1560建筑面积1%的土地出让金 有些城区的标准价公房是需要先从单位补成成本价再进行房屋核验等后续手续,有的城区是可以直接走手续,到过户的时候一起缴纳,比如丰台,我是负责丰台这边的。
    • 青海省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第九条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2-09-09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