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力救济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3 15:22:37 73 人看过

一、自力救济的前提条件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七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情况紧迫且不能及时获得国家机关保护,不立即采取措施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必要范围内采取扣留侵权人的财物等合理措施;但是,应当立即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受害人采取的措施不当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自力救济有什么特点

(一)私力救济诉诸私人力量,既包括依靠自身的力量,也包括依靠他人的力量。这是私力救济最显著的特点。公力救济诉诸公力,私力救济诉诸私力,救济手段的不同,导致两者的根本差异。正是这个原因,在私力救济中,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的参与性高,而且由于在某些场合(如正当防卫、自助行为等)当事人亲身投入,以本人的力量与困难斗争,维护自己的权利,最后自主解决。这使得主体的价值得到充分发挥,更利于消解冲突,化解矛盾,平息不满。不过也易导致私力救济中因参与者的冲动发生暴力、流血冲突,更激化矛盾。

(二)私力救济的实效性突出。与公力救济相比,私力救济具有灵活、重实效的特点,这也是私力救济存在的重要因素。公力救济往往把冲突解决纳入程序化、秩序化的途径,它一方面保证了冲突解决的公正性;另一方面也带来了一些弊端,如周期长、机制不够灵活,成本费用高等。而私力救济的灵活性,机动性,恰恰能在一些情况下发挥作用。如自助行为,当事人因情势紧迫来不及请求公力救济,为保护自已的合法权利,采取一定的强制手段,进行权利救济,事后再请求有关国家机关处理。如果当事人在此过程中没有及时采取行动,事后请求公力救济,往往因丧失最佳时机,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致使权利丧失,当事人的利益。

(三)私力救济的补充性。与公力救济的主体性地位相对而言,私力救济处于补充的地位。只有在公力救济滞后,难以保障权利或用尽公力救济仍无法解决冲突的情况下,私力救济才能发挥作用。从这个意义上讲,私力救济是一种底线救济。

三、自力救济存在哪些局限性

近来常看见类似这样一些报道:某甲欠某乙人民币若干,某乙多次催要未果,便纠集几个人将某甲绑架,结果索债不成,自己反成了阶下囚。

这种私人以不正当的手段维护自身正当权益的做法称为私力救济。这种行为由于具有突发性和不规范性,私力救济距违法犯罪往往只有一步之遥,甚至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犯罪。

众所周知,现代文明社会在司法方面一个明显的特征是公力救济,权力的损害要通过公共机关行使公共权力来加以弥补,每一个公民将自我保护权力的一部分让渡给公共机关的同时,与其他公民之间形成了新的权利平等。私力救济则在无形中或多或少地破坏了这种平等,理所当然地为法律所不容。

要解决私力救济的问题,关键是要在思想上转变观念,要学法、懂法、用法,遇事三思而后行;另外,树立司法权威,真正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在社会上真正形成法律至上的主流意识,也是必不可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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