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税是否属于个税?
1。具体税种是什么?具体税种是从价计征的对称性,它是以征税对象的重量、体积、面积、长度等计量单位为基础的。按定额征收的各种税种,按计税标准分类。我国食盐税是按食盐重量(吨)和单位税额计算征收的。车船使用税按照应税车辆数和每辆车的应纳税额计征。对产品税中的个别项目,如大规模发电,规定按每千千瓦时发电量计税,每千千瓦时计税10元,这也是一个具体税种。
特定关税也是特定关税。这种关税是根据货物的重量、长度、容量、体积、面积和数量计算的。其中,如何计算货物重量是从量计征关税的一个重要问题。不同国家有不同的标准,大致可分为毛重(商品总重加内外包装)、净重(不含全部内外包装的商品重量)和法定重量(商品重量加内包装或零售包装)。第二次世界大战前,资本主义国家普遍采用特定进口税的方法。第二次世界大战后,通货膨胀已成为世界上的一种普遍现象。许多国家逐步放弃对大部分进口货物的特定税种,采用从价税或从价税作为主要的征税方式。第二,土地使用税是一个具体的税种吗?土地使用税,是指地方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对在市、县、镇、工矿区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征收的一种税。特定税是指根据被征税对象的重量、数量、容量和面积,按照固定的计税标准计算征收的税种,又称特定税。比如我国现行税制中的资源税、车船使用税、城市土地使用税、船舶吨位税等税种都属于特定税种。在消费税中,黄酒、啤酒、汽油、柴油等应税消费品是按销售数量计算的,这也属于个税。因此,征收土地使用税是有具体依据的。它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采用固定税率,按量计征,每年只征收一次。根据《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和(88)国地税字第015号等文件的规定,批准复垦重建的土地和废弃土地,自使用月份起5年至10年内免征土地使用税。复垦复垦用地和废弃重建用地,根据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确定;具体免税期限由各省税务局确定,自治区、直辖市在规定期限内。企业举办的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的用地与其他企业用地有明显区别的,可以比照国家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三。根据规定,企业征用耕地的,自批准征用之日起一年后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在此之前不得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但征用非耕地的,从批准后的次月起征收城市土地使用税。第四,具体税则的特点是简单方便。无需审批货物的规格、质量和价格,便于计算。(2)税负不合理。同一税目的货物,不分质量、价格,按同一税率、同一税负征税。
③不能随价格变化而调整。国内物价上涨时,税负无法改变,使税负相对减少,保护作用减弱;物价下跌时,税负相对增加,不仅影响财政收入,而且影响关税的调节作用。
4难以广泛使用。征税对象一般为粮食、棉花等大宗产品和标准产品,有些商品如艺术品、贵重物品(古董、书画、雕塑、宝石等)不方便使用。
在工业生产不太发达、商品规格简单、税种分类不太详细的长时期内,许多国家对大多数商品都采用了特定税种。然而,二战后,随着严重通货膨胀的出现和制成品贸易比重的提高,从价计征关税已不能起到关税保护的作用。许多国家已经放弃了按从价计征关税的做法。目前,单独使用从价税的国家并不多。只有一个发达国家,瑞士。发展中国家主要有阿尔及利亚、埃及、巴西、墨西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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