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的区别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05 15:37:04 121 人看过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的区别在于提出主体、程序和审理对象。审判监督适用于有新证据、错误判决、违规程序或审判人员不当行为的案件。再审适用于已生效的判决,提起主体是当事人或特定案外人,必须在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向上级法院提出。再审审理对象是已生效的判决或裁定,而二审审理对象是尚未生效的判决或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提出的主体、提出的程序以及审理的对象和理由等方面。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一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其中包括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民事诉讼再审的条件是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人只能是当事人或者特定的案外人,必须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两年内提出,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即上一级法院。民事再审和二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提起的主体、审理的对象和理由等方面,第二审程序提起的主体是第一审程序中的当事人,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既可以是一审法院的判决、裁定,也可以是二审法院的判决、裁定。第二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有着明显的区别。再审主体为当事人或特定案外人,需在判决生效后两年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审理对象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第二审主体为第一审当事人,审理对象为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再审重点在于新证据、事实错误、法律适用错误等,而第二审则是对一审判决的全面审查。两者在主体、对象和理由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

(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六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二百二十条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审时,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七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修正):第二编 审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一百七十八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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