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制度改革措施
1.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转移
加强对城市常住外来人口、综合承载力和人口吸纳能力的调查研究,摸清资源环境承载力以及交通、教育、卫生、医疗等公共设施容量,制定科学的发展规划,合理引导农业人口有序转移。要谨防大城市和特大城市以承载力不足、设置过高的市民化门槛,阻碍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对于中小城市和小城镇,要着力提高公共服务水平,积极促进产业和人口集聚,切实提高对农业转移人口的吸纳能力。对大城市和特大城市,要积极引导中心区人口、产业和功能向近远郊小城镇和周边地区疏散,改善空间结构,提高综合承载能力。对北京、上海等少数特大城市,因常住外来人口规模大,且呈迅速增长态势,有必要继续实行人口总量规模调控。
2.建立全国统一的居住证制度
尽快出台《居住证管理办法》,规范和完善居住证制度。居住证申办要从低门槛逐步走向无门槛,严禁将学历、职称、无犯罪记录等作为申办的前置条件。常住外来人口只要有固定住所,自愿申请,都应该办理居住证。持证人在选举权、就业权、义务教育、技能培训、临时性救助、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等方面,享受与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除了基本保障外,其他方面的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如住房保障、一般性社会救助等,由各地方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中央不做具体规定。在此基础上,根据持证人在当地工作的年限、持证年限、有无稳定收入来源、社保交纳情况、缴税情况等,确定是否转为正式户口。由于居住证是一个过渡性的临时措施,过渡期不宜太长。可以考虑用10年左右时间,在全国实现由居住证向统一户籍的并轨。
3.清理与户籍挂钩的各项政策
首先,禁止各地新出台的各项有关政策与户口性质挂钩,除国务院已经明确规定的就业、义务教育、技能培训等政策外,要把范围扩大到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各领域。即使是北京、上海等特大城市,新出台的人口规模调控政策,也不应与户口性质挂钩,而应研究制定其他非歧视性的标准。其次,对就业、教育、计划生育、医疗、养老、住房等领域现有各种与户口性质挂钩的政策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取消按户口性质设置的差别化标准,研究制定城乡统一的新标准,使现有政策逐步与户口性质脱钩。凡条件成熟的,应尽快调整相关政策,并修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暂时不具备条件的,应研究制定分步实施的办法,提出完全脱钩的时间表。这样通过新政策不挂钩、旧政策脱钩,逐步建立城乡统一的社会保障制度和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制度。
4.加快推进各项相关配套改革
目前,与户籍挂钩的各项权利和福利达20多项,包括民主权利、就业机会、子女教育、社会保障、计划生育、购车购房、义务兵退役就业安置、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和各种补贴等。因此,户籍制度改革必须与土地、就业、计划生育、教育、社会保障等相关体制改革配套推进。要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对农业转移人口在农村的承包地、林地、宅基地等各类资产全面颁证赋权,并允许抵押、转让和继承,做到所有权清晰、使用权完整、收益权有保障。同时,将农业转移人口全面纳入城镇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城市低保,公租房等保障性住房也要逐步对城镇常住外来人口开放,尽快实现社会保障城乡对接和跨区域接转。
5.建立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
据预测,我国城镇化率将达到60%左右,到将达到68%左右。这意味着,前我国将新增城镇人口1.2亿左右,前将新增城镇人口2亿以上。全国城镇常住人口中,非本地户口的常住外来人口约有2.2亿人,若按农业转移人口占70%计算,全国常住在城镇、没有本地户口的农业转移人口约有1.54亿。加上近两年全国新增城镇人口4625万人,估计约有50%是农业户口人口,据此推算我国尚有近1.8亿农业转移人口没有实现市民化。也就是说,前全国大约有3.8亿农业转移人口需要实现市民化。一般认为,市民化成本平均每人为10万元左右,因此,要将这些进城农民全部实现市民化,需要支付近40万亿元的成本。
显然,要合理消化这一巨额的改革成本,单纯依靠政府、企业还是农民都是难以承担的,为此需要建立由政府、企业、社会等共同参与的多元化成本分担机制。根据一些城市的实践经验,政府、企业和社会大体各需承担1/3左右。如果设想基本解决农业转移人口的市民化,平均每年全国需要消化1300多万人,加上新增城镇人口,每年共需解决2500万人以上,市民化总成本达2.5万亿元,其中需要政府负担0.83万亿元,约占全国公共财政收入的7.1%。考虑到这些改革成本是一个较长时期逐步到位的过程,并不需要全部一次性支付,因此从政府财政支出的角度看,全国实现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后,实现户籍制度并轨,并前基本解决现有农业转移人口市民化将是可行的。这里的关键是建立多元化的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
二、户籍改革的目标
形成于计划体制时代的户籍制度,已成为当前社会健全发育的重大制度障碍。在人口大量流动的时代,这种滞后的户籍制度导致大量人口处于“人户分离”状态,由此导致了严重的社会与政治问题:过亿农民工在沿海新兴工业区打工,数以千万计的白领以外来人口的身份生活于大城市,同样数以千万计的人口在异地从事工商业。这三类人口对所在城市贡献了大量税收,但却难以全部享受理应得到的公共服务和公共品。
另一方面,这些外来人口也多在其常住地政府的正常管理范围之外。城市政府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为了回避其对常住外来户籍人口的福利责任。但这一做法的后果,却是政府对公民的管理存在失灵。
从国民平权与政府有效管理两个角度看,现行户籍制度都应废除,转而建立以保障国民自由迁徙权为基本原则的居民户籍登记制度。这种制度的具体操作方案,就是“以房管人”。但,这里的房,不是指“房产”。如果是这样,大多数白领和农民工就不可能在常住地获得户籍,改革就不过是有些城市为刺激房地产市场而曾出台的政策:买房送户口。合乎平等原则的“以房管人”,其实就是以户籍随人转为基本原则,一个人常住某地,即可获得该地的户籍。
因此,理想的户籍制度是自动登记制度。一个人出生在某地,就自动登记为该地户籍。若其离开原有户籍登记地,进入另一个地方,不论是城市、乡村,居住一定时间,并准备长期居住下去,就应当获得本地户籍。
当然,不论人口迁入对一个地方利大还是弊大,迁入地政府都可以设置户口登记标准,比如,欲登记为本地居民的迁入者在本地已连续居住两年或三年;有住房,不论是自有房产还是长期的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即便没住房,但有投亲靠友情形等。自动登记制度区别于如今户籍制度的关键在于,凡是合乎这些标准者,地方政府必须自动登记。现有户籍制度也设立了诸多入籍条款,却保留了审批制度,结果,不少合乎标准者依然不能登记为本地居民户口。
有专家解读“以房管人”制度时说:“户籍制度改革要考虑实际情况,要因地制宜,像北京这种人才饱和的城市就暂时不适合放开。”这是大城市政府的普遍想法。但这种想法其实属于鸵鸟政策。即便不登记这些常住的外来人口为本地户籍,他们仍然居住在本地,使用着本地的公共品,比如地铁、道路、医院、水、电、气等。政府确实可以回避某些公共品供应责任,但同时,政府对他们也就没有完整的管理权,这意味着城市的治理秩序存在缺口,最终蒙受其害的还是城市政府与户籍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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