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铁路局:
最近一些铁路局、铁路分局反映在土地登记等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经研究,要求各单位在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铁路用地管理办法》公布以前,按如下精神办理:
一、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的铁路用地管理机构设在铁路局和铁路分局。由于各基层站段的用地是相互交错,难以截然分开,按宗地为单位申报登记,不切实际。为了使登记工作顺利进行,仍由铁路局和铁路分局向所在县以上政府申报登记。由于铁路用地申报登记中的测量、制图等工作的费用已由铁路自行承担,因此,这次征收铁路用地登记、勘察、丈量等项费用铁路不应再重复负担。
二、铁路留用土地暂由农民集体承种的土地使用权仍属铁路部门,铁路建设需用时,由耕种者退还铁路部门。铁路留用土地被非农业单位占用(包括借用、使用和政府批准占用),影响铁路正常生产运行或发展建设的,其使用权仍属铁路。在铁路建设需要时,则应将所占用铁路留用土地退还铁路部门。如占用铁路留用土地不妨碍铁路正常生产或发展建设的,通过这次清查登记后,应交还当地政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已发布,自1988年11月1日起施行。按第六条第七款铁路用地使用税由财政部另行规定。但城镇铁路建设发展留用土地被路外单位占用的,占用单位应按各省、市纳税规定,交各铁路局、分局,由铁路局、铁路分局集中上缴税务部门,如铁路收回使用时,应按财政部铁路用地使用规定办理。
四、1988年8月10日国务院法制局在国法函字<1988>020号的复函中指出,为了保证铁路留用土地不被侵占,确保铁路发展建设以及铁路大动脉的安全畅通,1950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发布的《铁路留用土地办法》和1982年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保护铁路设施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的通知》均系现行法规,各部门各地区应认真贯彻执行。
各铁路局、铁路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速向所在地土地管理部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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