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规定,搜查的范围是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从司法实践的情况看,就被执行个人而言,主要可以搜查其人身、住宅或办公室中的箱、橱、柜、桌子、抽屉等;被执行单位而言,主要可以搜查其财务室以及保险箱柜、会计档案室、库房。
关于搜查的具体目标,不能简单局限于金钱或物品。可具体归纳为:一、金钱类:主要包括现金及易于变现的存折、国库券、债券、股票等。二、物品类:就个人而言,主要包括金银饰品、玉石制品、文物字等易于藏匿的贵重物品;就单位而言,则主要包括各种原材料,产品成品或半成品、文档办公用品等易于变现、拍卖的物品。三、权属证明类:主要包括房产权证、机动车辆行驶证、特定物品用户证、各种投资权益凭证、债权凭证(如第三人向被执行个人、单位出具的借据、欠据)四、线索类:主要包括个人的信用卡账号、股东资金账号、笔记簿、单位的银行开户账号、经济往来账册等。在一些疑难案件的执行中,对后两类目标的搜查显得更为必要,往往能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使案件执行取得突破性进展。
要明确被执行人的住所及其财产隐匿地的空间、地域范围。对被执行人的住所进行搜查时,也可搜查与被执行人共同生活的其他人员的房间,对与被执行人同住一幢住宅,但已分家析产的其他家庭成员的房间,则不能视为被执行人的住所而对其搜查;若这类房屋藏有被执行人的财产,也只能是按被执行人的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由于可作为被执行人财产隐匿地的处所很多,范围很广,一大多涉及公民、组织的住宅、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因而,对财产隐匿地的范围更应从严掌握。总的原则是,在保证及时查获被执行人隐匿财产的前提下,要最大限度地缩小对财产隐匿地的搜查范围。在实践中,则应从实际出发,根据已掌握的情况,具体确定对财产隐匿的搜查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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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凭证是由人民法院发给债权人一种书面凭证。它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现有财产经强制执行后仍不足清偿债务的,由执行法院向申请执行人发放的、用以证明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尚享有债权的权利证书。...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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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法院会搜查吗四川在线咨询 2022-12-041、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时候,若是被强制执行,根据民事诉讼法,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2、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应遵循以下程序: (1)人民法院决定采取搜查措施,由院长签发搜查令,具体搜查工作由执行员进行,必要时可由司法警察参加。 (2)搜查人员搜查时必须按规定着装,并出示搜查令和身份证件。人民法院搜查时,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搜查现场;搜查对象是公民的,应通知被执行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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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对方强制执行查封、扣押财产,搜查中发现搜封的财产该如何处理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1-20在执行过程中,还会出现被申请执行人不仅逾期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而且还将财产转移起来,拒不向人民法院交待自己真实的财产状况。针对这些情况,《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第1款规定:“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在搜查中,如发现有应依法查封或者扣押的财产时,执行人员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查封、扣押。如果来不及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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