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某某非法拘禁罪一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2 22:26:49 402 人看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延刑初字第37号

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谋谋,男,1975年10月13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拘禁,于2010年8月13日被延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拘禁犯罪,由延津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0年11月30日被取保候审。

延津县人民检察院以延检刑诉(2010)1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谋谋犯非法拘禁罪,于201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秦谋谋自愿认罪,在征得延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秦谋谋的同意后,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常建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谋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9月7日晚,被告人秦谋谋伙同赵某某、徐某某、陈某某、贺某某、晁某(均已判刑)、薛某某(在逃)等七人为讨债,驾驶晁某的面包车窜至平顶山市叶县,采取掐脖子、捂嘴等手段将平顶山市叶县的张××强行推拉到车上,并将被害人张××绑至延津县,看管在陈某某三哥陈××在延津县城关镇三里庄的一空院内,并打电话通知张××家属送50000元现金赎人。2002年9月8日下午,被害人张××趁看管人员熟睡之机逃走。

案发后,被告人秦谋谋于2010年8月13日主动到延津县公安局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谋谋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赵××、徐××、贺××等人证言;被害人张××陈述;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2004)延刑初字第100号、第11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公安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谋谋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秦谋谋伙同他人系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被告人秦谋谋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被告人秦谋谋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谋谋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何振礼

审判员:申长林

人民陪审员:马新利

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申建华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8日 06:2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周某诉秦某变更抚养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当事人原告周某,女,汉族,1985年8月20日出生,住济南市历下区被告秦某,男,汉族,1984年3月6日出生,住济南市天桥区原告诉被告变更抚养权一按与2014年4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审理终结。案情介绍原告俗称,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通过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婚生子毛毛有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知道孩子独立生活为止。离婚后孩子毛毛一直跟随原告生活,被告也没有履行先关义务,现在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孩子归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900元。审理查明原被告双方于2010年协议离婚,孩子毛毛于2008年出生,协议约定婚生子有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500元。离婚后至今孩子一直有原告抚养,先原告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特向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认为法院经审理认为,2010年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约定孩子毛毛有被告抚养,被告应
    2024-01-21
    376人看过
  • 胡某某等绑架罪一案
    [案情]公安局起诉意见:犯罪嫌疑人卓XX(24岁)、刘XX(21岁)、胡XX(22岁)、胡XY(22岁)涉嫌绑架案由受害人丁XX于2009年9月17日报案至我局,我局经过审查,已于2009年9月19日立案侦查。犯罪嫌疑人卓XX、刘XX、胡XX、胡XY已于2008年9月18日被挡获,2009年9月19日被我局刑事拘留。2009年10月23日,犯罪嫌疑人卓XX、刘XX、胡XX、胡XY被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经依法侦查查明:2009年9月17日晚22时许,犯罪嫌疑人卓XX发现其女朋友与受害人丁XX关系亲密。卓XX打电话邀约刘XX、胡XX、胡XY、“小柯”(真名不详在逃)一起计划对丁XX实施报复。当晚卓先建安排胡XX、胡XY在网吧等待卓XX和刘XX。卓XX与刘XX跟踪受害人丁XX到XX村4组河边后发现四下无人遂对丁XX进行殴打并将受害人身上的几十元抢走。随后,卓XX打电话让胡XX、胡XY在“XX
    2023-06-02
    371人看过
  • 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奉刑初字第282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武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系无业人员。因本案,于2009年8月21日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辩护人周某某。辩护人汤某某。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2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武某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1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4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武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国涛、汤卫忠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3月始,被告人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未经烟草专卖部门许可,在无烟草批发、零售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租借本市闵行区中春路70号、陈春公路413号车库等处作为存放卷烟的仓库,并将从他人处购得的各类品牌卷烟在本市徐汇区、奉贤区等地加价后销售。2008年11月
    2023-04-25
    263人看过
  • 陆某某犯非法行医罪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奉刑初字第454号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系无证行医人员;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0年3月11日被取保候审。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10]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行医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5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8月至2010年3月,被告人陆某某在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情况下,在本市奉贤区五四农场五四公路3675弄牛奶场生活区非法从事医疗活动,为侯某某等人进行诊治,并从中营利。期间,被告人陆某某因非法行医行为于2005年8月、2009年11月先后两次被上海市奉贤区卫生局行政处罚,仍继续非法行医直至案发。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
    2023-04-25
    443人看过
  • 齐某某强奸一案
    有期徒刑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葫刑二终字第00064号原公诉机关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齐某某,男,1971年12月21日出生于葫芦岛市,汉族,初中文化,系农民,被捕前住(略)。因本案于2009年12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葫芦岛市看守所。辩护人徐克章,辽宁宏程律师律师。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审理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齐某某强*一案,于2010年3月11日作出(2010)连刑初字第0015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齐某某犯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宣判后,被告人齐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询问当事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齐某某于2009年12月12日20时许,在葫芦岛连山区沙河营子乡喂牛场村被害人李x家,强行将李x裤子脱下,欲对其实
    2023-06-11
    69人看过
  • 某书院非法拘禁案宣判,多人已被判刑
    7月7日下午,审理此案的xx市xxx区法院在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此案被告人吴xx、任xx等5人,均被一审法院认定构成非法拘禁罪,其中4人被判刑,另有1人免于刑事处罚。法院判决书显示:被告人吴xx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被告人任xx被判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被告人张x、屈xx分别被判刑一年十个月、十一个月;被告人陈x犯非法拘禁罪,免于刑事处罚。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x表示服判,被告人吴xx、任xx、张x、屈xx均表示需考虑决定是否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x、周xx当庭表示上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陈xx诉讼代理人表示需征求陈xx的意见决定是否上诉,该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一、如何认定非法拘禁非法拘禁罪,是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犯罪行为。构成要件:1、侵犯对象。非法拘禁罪侵害的对象,是依法享有人身权利的任何自然人。2、客观要件。非法拘禁罪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
    2023-04-05
    259人看过
  • 秦某盗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1)管刑初字第124号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1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秦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月8日11时30分许,被告人秦某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东大街惠发新城A座5楼513号浓情婚纱摄影室上班时,趁人不备之机,将被害人詹某存放在该房间铁皮柜内的一台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盗走,并藏匿于惠发新城B座16层平台砖块的夹层内。经估价,该电脑价值人民币170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辨认作案现场笔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扣押及发还物品、文件清单,郑州市公安局管城第一分局治安管理服务大队出
    2023-06-11
    65人看过
  • 张某的行为是绑架罪还是非法拘禁罪
    [案情]:被告人张红因与本村村民刘志、刘军有纠纷,2005年11月28日14时许,张红又至刘志家吵闹,因刘志不在家,便认为刘志故意躲避,遂将刘志的孙子刘宝宝抱到村东大桥上,将刘宝宝的衣服脱掉扔到河中,并用携带的眉夹子刺伤刘宝宝的臀部。公安干警和群众到场后,张红以如靠近,就将刘宝宝攘死扔到河中等语言来阻止解救,并要挟刘志、刘军出来解决纠纷。至17时40分许,公安干警将刘宝宝解救出来。经法医鉴定,刘宝宝臀部损伤属轻微伤。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红采取暴力、胁迫手段,挟持张宝宝作为人质,其行为构成绑架罪为由提起公诉。。[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红以非法拘禁的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8条之规定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评析]:根据刑法规定,所谓非法拘禁罪是指以非法扣押、关押、绑架或者其他方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或者满足
    2023-06-11
    416人看过
  • 董某某、宋某某抢劫案
    法律综合知识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3年1月31日发布关键词刑事抢劫罪未成年人犯罪禁止令裁判要点对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的未成年被告人,可以根据其犯罪的具体情况以及禁止事项与所犯罪行的关联程度,对其适用“禁止令”。对于未成年人因上网诱发犯罪的,可以禁止其在一定期限内进入网吧等特定场所。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基本案情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时年17周岁)迷恋网络游戏,平时经常结伴到网吧上网,时常彻夜不归。2010年7月27日11时许,因在网吧上网的网费用完,二被告人即伙同王某(作案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到河南省平顶山市红旗街社区健身器材处,持刀对被害人张某某和王某某实施抢劫,抢走张某某5元现金及手机一部。后将所抢的手机卖掉,所得赃款用于上网。裁判结果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5月10日作出(2011)新刑未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董某某、宋某某犯抢劫
    2024-04-21
    292人看过
  • 余某某非法经营罪辩护词
    受本案被告人余某某的委托和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安徽徽达律师事务所胡瑾律师参加今天的庭审,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余某某不构成非法经营罪。一、余某某不能成为林火幌、江述自共同犯罪的共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余某某与林火幌、江述自之间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1、余某某为林火幌运输货物完全是正常的运输合同关系。余某某作为个体运输户经常在合肥长江批发市场附近为他人运送货物,余某某的服务对象不仅仅市林火幌,林火幌需要运送货物时也找其他的人。余某某与林火幌之间是合法的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关系。2、余某某为林火幌托运货物时出正常的、符合市场价格的运费外,没有获取任何额外利益。根据庭审调查的情况可知,余某某为林火幌运送货物时的运费是按照合肥市的一般市场价格确定运费标准的,对余某某没有什么优惠,林火幌经常雇佣余某某运送货物也是因为余某
    2023-04-25
    210人看过
  • 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0)渝二中法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被告人谭某某,绰号“小娃子”男1970年7月12日生于重庆市奉节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2009年8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奉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奉节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钟某,重庆市奉节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以渝检二分院诉一刑诉(2010)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熊爱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指定辩护人钟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控,被告人谭某某于1997年入赘余洪菊家,婚后二人经常发生争吵。1998年10月7日下午,被告人谭某某在家中与怀孕足月的余洪菊发生抓打,并将余打伤。后谭某
    2023-06-11
    371人看过
  • 宁某某犯走私毒品罪一案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0)云高刑终字第823号原公诉机关云南省临沧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宁双全男1971年10月19日生湖南省邵东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邵东县灵官殿镇农稼村11组4号。因本案于2009年11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宁双全犯走私毒品罪一案,于二0一0年三月五日作出(2010)临中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宁双全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2009年11月9日0时5分,被告人宁双全从南伞包乘一辆微型车(车牌号为云S13365)前往永德县,途经军弄致富桥头时被民警堵查,宁双全将装有毒品的包裹扔出窗外,后民警在其扔出窗外的包裹内查获毒品海洛因28砣,净重195克。?
    2023-06-11
    396人看过
  • 秦某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
    原告肖义青,男,1956年1月1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肖敬雷,河南省汤阴县司法局五陵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秦现齐(又名秦贝牛),男,1957年6月10日出生。被告秦小妞(又名秦妞妞),女,1986年6月2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元国平,河南精忠事务所律师。原告肖义青诉被告秦现齐、秦小妞附义务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肖义青及其委托代理人肖敬雷,被告秦现齐、秦小妞及其委托代理人元国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义青诉称,2003年12月经人说和,原告肖义青之子肖志国与被告秦现齐之女秦小妞相识成婚。婚前经介绍人和原告肖义青、被告秦现齐协商,原告肖义青给肖志国、秦小妞二人存入信用社10000元生活保障金,存期为5年,若无天灾人祸、在双方家长在场且双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支取。另外还约定,秦小妞与肖志国解除婚姻关系,存入信用社的10000元,秦小妞无权
    2023-04-23
    368人看过
  • 董某某诉庞某某、李某某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董某某,男,1963年5月2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河南惠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庞某某,女,1977年2月18日出生。被告李某某,男,1977年11月2日出生。以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某、许某某,河南大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董某某为与被告庞某某、李某某买卖产品质量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7月8日受理后,于2009年7月10日给被告庞某某、李某某送达了起诉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并给原告董某某送达了开庭传票、举证须知。本院于2009年8月12日,依法由于迎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吕相成、李世杰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师丽峰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董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被告庞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许某某被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魏某某、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董某某诉称:2008年7月7日,
    2023-06-07
    170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赵某某、李某某、张某某与李某某继承纠纷案
      海南在线咨询 2021-01-22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某,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1949年7月 15日出生,汉族,登封市司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丁银州,登封市嵩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女,1998年9月 24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诉人赵某某。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基本情况同上,系上诉人李某某之母。   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男,1990年8月
    • 海东一某某刑事案件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8-11
      刑事案件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其特征包括: (一)外在表现为直接侵害形态 (二)多数案件存在明显的犯罪现场 (三)案件因果联系复杂多样 (四)案件形成具有阶段性与突发性 换言之,只要可能触犯《刑法》的案件,就属于刑事案件。
    • 某某立案告知书发给我是某某犯法了吗
      陕西在线咨询 2022-10-25
      这个问题不是很大,一般是不做法律上的评价的,具体你是遇到了什么问题
    • 某某法,某某管理办法,某某条例有什么区别
      贵州在线咨询 2022-11-02
      这个涉及法律位阶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制定者牛,他出台的法律才牛
    • 怎么从自提档案到某某省某某市
      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30
      当事人的户口可以自提,档案不能自提: 1、当事人的档案,必须有相应的接收单位后,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快递至档案的接收单位; 2、户口在有接收单位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可以自行办理。一,调档案的办理程序:1、领取《调档函》:档案在原单位或其他职介中心、人才交流中心存档的人员,需领取《调档函》和《个人存档人员登记表》。2、自谋或自由职业人员办理就业登记手续:档案在街道的失业人员,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