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市场中,无论是公司还是个人,都会碰到同一个问题—劳动合同的签订,它不仅是维系双方工作关系的文书,更是维护双方经济利益的关键。
柳州市民小覃是柳州市某技校一名毕业生,经技校推荐,他到柳州市某机械加工企业当了一名技术工人,进企业时与企业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转眼间,一年合同期满,小覃仍在该企业工作。他见企业方没主动找他续签用工合同,自己也没去理会此事,反正每天吃饭上班,月底领取工资就行了。这样,相安无事地干了六个月。忽然有一天,企业老板突然找到他,由于企业经营状况不太好,老板要减少技工人员,老板提出与他终止劳动合同。离厂结算时,企业除按月支付小覃工资外,未给付小覃其他任何补偿,小覃觉得企业不地道,让自己吃了亏,但这个亏吃在哪里?小覃也不得而知。
在另一家企业打工的韦师傅也与小覃有着相同经历。据韦师傅介绍,他是一个老技工,在一家私企当车工,跟老板一年一年签订用工合同,而今年老板一直说忙,续签合同的事情就耽搁了下来。韦师傅心想,自己也是这家私企的老技工了,不签订合同老板也不会亏待他。后来,私企老板进行技术改进,原来的老车床全部淘汰,韦师傅也随着他的老车床一起被淘汰了。韦师傅说,今年他为这家私企干了大半年,老板除了发给他月工资外,没有其他任何表示,他想知道,私企老板这样的做法是否妥当?
柳州市司法局的律师认为,劳动合同期满以后,在不同的未续约阶段,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有着不同的责任,小覃和韦师傅都属于劳动合同期满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情况。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如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需依法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此外,根据有关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如用人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劳动者拒绝签订等用人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不属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
作为劳动者,在此期间,劳动者有权依法向用人单位要求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注: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果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后,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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