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的一家律师事务所遇到一件烦心事,因为委托人在与其签订风险代理协议后,未经其同意擅自撤诉造成违约,律师事务所没有拿到律师代理费,就愤而走上法庭为自己打起了官司。近日,丰县法院依法审结了首例风险代理合同纠纷案。
签订风险代理协议
2005年2月27日,丰县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经王尊栋、李承银、王由民三人担保,与徐州钟鼓楼律师事务所签订了一份《风险代理协议书》。该协议书的甲方为丰县宏城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下简称宏城市政工程公司),乙方为徐州钟鼓楼律师事务所(下简称钟鼓楼律师事务所)。
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因与丰县建设局拖欠工程款案件,聘请乙方为代理人,代理期限至执行终结。其中协议第三条第6项约定:在本纠纷处理过程中(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和对方当事人私下和解、撤诉,以及私下接受对方的实物或金钱;除非乙方违背代理职责,损害甲方利益,甲方不得单方终止、解除、变更本协议,不得另行委托其他代理人。协议第三条第7项约定:甲方坚持委托其他代理人的,或擅自解除本协议的,出现败诉结果,甲方应当返还乙方垫付的一切费用,同时,按江苏省律师收费标准支付律师代理费,出现胜诉结果,按本协议约定的费用标准支付律师代理费。另外,该协议又约定由王尊栋、李承银、王由民三人做甲方履约的保证人,保证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两年。
律师如约参加诉讼
签订风险代理协议书之后,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开始为所代理的案件多方奔波。应宏城市政工程公司的要求,钟鼓楼律师事务所为其代书了起诉状,于2005年3月8日向徐州市中级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按照协议约定垫付了22225元的案件受理费。
此后,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委派该所张昌夫律师作为宏城市政工程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陪同办案人员完成了有关证据的保全,并于7月12日、8月9日在徐州市中级法院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宏城市政工程公司诉丰县建设局拖欠工程款纠纷案时,作为宏城市政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审过程中,由于宏城市政工程公司与丰县建设局双方对支付期限达不成一致意见,法院决定择期宣判。
委托人不履行协议
2005年8月11日,宏城市政工程公司在未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同意的情况下,擅自从徐州市中级法院撤回起诉,并于9月3日从丰县建设局领取了20万元工程款,但却未支付钟鼓楼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费用。张律师得知后,十分气愤,就找到宏城市政工程公司负责人,要求宏城市政工程公司按照风险代理协议中的约定,给付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垫付的案件受理费,并支付律师代理费,但遭到拒绝。
9月22日,钟鼓楼律师事务所一纸诉状将宏城市政工程公司和王尊栋、李承银、王由民三人推向被告席。
对簿公堂律所胜诉
丰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委托合同履行过程中,宏城市政工程公司在未经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向法院提出撤诉,违反了双方的代理协议约定,属违约行为。故宏城市政工程公司应当给付代理费36000元。因王尊栋、李承银、王由民系保证人,且保证责任形式为连带责任,故三人对宏城市政工程公司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宏城市政工程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7日内偿还原告钟鼓楼律师事务所垫付的案件受理费22225元,并支付代理费36000元,被告王尊栋、李承银、王由民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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