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办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00:31 73 人看过

二OO二年五月十七

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建设费的征收与管理,保障人民防空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管理的主管部门,并负责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民防空建设费的征收与管理。

县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人民防空建设费的征收与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人民防空建设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以下简称易地建设费)和人防工程建设费。

第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须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五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缴纳人防工程建设费。

第六条新建民用建筑,必须到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手续或者缴纳易地建设费。凭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许可手续或者易地建设费票据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否则,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

第七条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缴纳的人防工程建设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征收。

个体工商户应当缴纳的人防工程建设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年审时代收;个体运输业户应当缴纳的人防工程建设费,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在车辆年审时代收。收费票据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提供。

第八条下列新建民用建筑减免征收易地建设费:

(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宅,减半征收;

(二)新建幼儿园、全日制学校(不含营利性学校)教学楼、养老院以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减半征收;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免征;

(四)因遭受水灾、火灾等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按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免征。

其他新建民用建筑需减免征收易地建设费的,必须报经市政府批准。

第九条下列情况减免征收人防工程建设费:

(一)特困企业和严重亏损企业,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同级政府批准,予以减免;

(二)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社会福利企业免征;

(三)新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当年免征;

(四)持有残疾人证的个体工商户免征。

第十条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征收人民防空建设费,必须到物价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行政事业性收费许可证》,并严格执行核定的收费标准。

征收人民防空建设费,应当实行票款分离,全额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人民防空建设费应当严格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平调、挪用、截留。

物价、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建设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作出的收费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收费决定的,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市政府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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