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鉴刚故意伤害罪一案辩护词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7 21:23:19 391 人看过

辩护词

尊敬的法官、尊敬的公诉人:

勤维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李鉴刚亲属的委托,并指派我担任李鉴刚故意伤害一案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与本案诉讼。

出庭前,我也接受了李鉴刚本人的委托,对受害人的不幸死亡表示深切的哀悼,对其亲属表示歉意,并在此转达李鉴刚对自己的行为所表示的真诚的忏悔。

今天的被告正直青春少年,花样年华原告原本是令人羡慕的,本当坐在宽敞明亮的教师里聆听老师的教诲,却触犯法律,坐到了被告席上,令人扼腕叹息。我相信,今天参加诉讼的,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律师,都跟他们的家长一样,即对他们的失足感到遗憾,又对他们的未来感到担忧。本着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辩护人在此恳请法官,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最大限度地对被告从轻发落。现依据事实和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与公诉人商榷,供合议庭参考。

一、被告李鉴刚在对陈守超实施伤害的过程中作用较小,情节较轻。

其一,李鉴刚并没有参加故意伤害陈守超的整个过程,从始至终,他只打了受害人两个耳光。证明这个事实的证据包括,侦查案卷第5至第8页朱户松证言,第12页杨皓字证言,第14至15页田楠证言,以及叶治国和李鉴刚的口供。由于李鉴刚参与的时间短,同案的被告李明翰甚至当时并不知道有李鉴刚参与。在侦查卷第49页李明翰询问笔录中,李明翰供称:“我就只知道叶治国和我,后来听说李鉴刚也参加了”。同时,《尸检报告》也证明受害人陈宋超系被钝器击打头部致死,死亡结果不是两个耳光导致。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李鉴刚在本案用的作用轻微,至于赵庆康的证言,由于赵庆康与本案的起因具有利害关系,其证言的证明力低,且系孤证。

其二,本案是由叶治国首起犯意,起因是叶治国与赵庆康和陈守超发生纠纷,进而怂恿被告帮他打架。并且,叶治国也是本案的主凶,综合本案所有证据,毫无疑问,受害人陈守超的致命伤主要是叶治国行为所致,他不仅对受害人拳打脚踢,还用脚踢陈守超的头部和胸部。

由于叶治国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依法不追究其刑事责任。但不能因此把罪责归于其他被告,否则,则是不公平的。于情理而言,被告李鉴刚与叶治国年龄相仿,同读一个班,明辨是非的能力实际是相当的;于法度而言,应当体现罪责自负和轻罪刑相适应的原则。

二、被告李鉴刚有自首情形,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李鉴刚在案发当天,主动找班主任老师认错,如实陈述了自己所犯的行为,后经学校方调查,转交公安机关处理。

被告李鉴刚作为一个未成年的学生,不了解自首的程序,只能通过学校老师投案,上述情形应认定为自首。

三、被告李鉴刚系初犯、偶犯。此前,李鉴刚是一个表现较好的学生,由于结交了不良朋友,在叶治国的怂恿下不慎失足。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的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希望法庭酌情考虑,对其从轻发落。

四、本案发生后,被告李鉴刚的父母对受害人亲属积极进行赔偿,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在一定程序上化解了矛盾。依法对李鉴刚从轻发落,符合当前构造和谐社会的需要。

五、被告李鉴刚犯罪时未满16岁,刚达到14岁年龄,尚不能完全明辨是非,对行为后果缺乏足够的认识。依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考虑到被告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轻微等情节,本辩护人请求法庭,对被告李鉴刚免除刑事处罚,责令其具节悔过,交由其家长和老师予以监督、管教。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于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规定:对未成年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可以宣告缓刑,如果具有下列情形其一,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

(一)初次犯罪;

(二)积极退赃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

(三)具备监护、帮较条件。

进而,该《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如果有悔罪表现,并且是共同把犯罪中从犯、助从犯罪的,应当免予刑事处罚。

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本辩护人认为,对被告免予刑事处罚更为恰当。

审判长、合议庭、公诉人:

未成年人犯罪是当前社会各界强烈关注的一个热点,对于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趋势的现象,本辩护人深感痛心,哀其不幸,怒其不争。其中的社会因素也不容忽视。“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家长和老师有着不容推卸的责任。对于这些未成年人来说,接受教育才是最重要的,事实上,家长和老师已经失职了,我们不忍心让他们在黑暗的泥潭中越陷越深。把他们送入监狱,并不是《刑法》立法的根本目的。

基于上述情形,辩护人再次请求对被告李鉴刚从轻发落。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3月08日 05:1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刑事责任年龄相关文章
  • 李某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一、关于李某是否构成逃逸问题。本案中李某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这一点本辩护人没有异议,但李某事发后的行为是否构成逃逸,辩护人认为不构成逃逸。2000年11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该规定对构成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条件界定为为逃避法律追究。但本案中,李某并没有为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首先,事故发生后,因为是初学,李某吓的六神无主,用他本人的话讲是吓晕了,怕当地人打,在师傅罗某红的主使下才坐上车离开现场的;其次,事故发生后,将车开离事故现场的是罗某红而非李某;最后,当惊恐万分的李某回到渭南后,将此事告知家人后,内心才逐渐冷静下来,最后连夜同家人董某杰租用出租车赶回去投案自首。因此,辩护人认为李某没有
    2023-04-22
    317人看过
  • 寻衅滋事罪辩为故意伤害罪怎么写辩护词
    一、寻衅滋事罪辩为故意伤害罪怎么写辩护词?(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二、辩护人的范围是怎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
    2023-06-03
    212人看过
  • 李庄辩护词解读
    无罪辩护
    近日饱受争议的李庄辩护词,引发了律师职业道德与社会公德交锋,到底是怎样一个事情了?李庄辩护词如下: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尊敬的合议庭各位法官:我们受本案被告人李庄的委托,分别受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和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指派,出庭为李庄被控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进行辩护。根据我们庭前的调查、认真听取李庄本人对全案真相的介绍和自我辩解,分析控方《起诉书》和指控证据,分析《刑法》306条的构成要件同本案的案情,再经过今天的公开开庭的庭审质证,我们认为本案被告不构成犯罪。李庄不但无罪,而且是一位非常优秀、负责任、敢于冒风险对当事人负责的中国刑事律师。因此,我们决定对本案进行完全的无罪辩护。本案案情不大,但包含的意义重大。中国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法律规定的为被告辩护权、会见权、调查权、法律帮助权、帮助控告权、不被监视干扰权,其界限到底在哪里?怎样做才是合法的?怎样做算是违规的?怎样做是犯罪的?这个问题,从
    2023-06-11
    288人看过
  • 章某指控杨某故意伤害自诉案辩护词
    章某指控杨某故意伤害自诉案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我们依法担任被告人杨某的辩护人,根据与本案有关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一、自诉人的陈述自相矛盾,不足为凭1、自诉人在公安机关陈述说刚追被告到门边,就有一只热水瓶抛到其头上,把自己烫伤了;庭审时则说刚追到门边,被告人就用开水泼她,被烫伤后热水瓶还在被告人手上,之后才自行爆炸。二次陈述自相矛盾,而且差异巨大,可见自诉人陈述随意性相当大,难于令人信服。2、自诉人在法庭陈述被烫伤后,手上、脸上、眼皮上都沾上了玻璃屑。辩护人问他玻璃屑是怎么沾上的,回答是被告人泼水时同时泼过来的。按照自诉人的解释,被告人向她泼水时,热水瓶应该已经爆炸,否则不可能产生玻璃屑——这和自诉人说的被烫伤后热水瓶才在被告人手上自行爆炸自相矛盾。并且按照生活常识,如果泼水时热水瓶已经爆炸,水应该已经洒在被告人身上和地上,被告人怎能将开水泼向三米外的自诉人;如果被告
    2023-06-05
    266人看过
  • 如何写出有力的故意伤害罪辩护词
    辩护词是法庭上对检方提出公诉之后的一种防御。辩护词主要是为了行为人做罪轻罪无的辩护,故意伤害罪辩护词的撰写要标明以下几点: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故意伤害的动机、事实以及要求罪轻罪无的理由与依据,其中要求罪轻罪无的理由与依据是重中之重,要突出有利于减轻罪行的理由与依据。盛某故意伤害罪辩护词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受故意伤害一案被告人盛亲属委托,并受XX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们作为盛的辩护人,今天依法出席法庭,履行辩护职责。通过庭前的调查了解,尤其是通过参加今天审判长主持下进行的庭审,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XX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盛犯故意伤害罪的指控不能成立,理由是:一、本案去年已经寒亭区人民法院审理,因证据不足,公安机关已作撤案处理2001年2月28日,寒亭区人民检察院曾向寒亭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被告人盛、王亭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因证据不足,寒亭区人民法院未对二人作出有罪判决,
    2023-06-30
    417人看过
  • 故意伤害罪辩护为寻衅滋事罪应该怎么写辩护词
    刑事辩护词的主要结构: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前言:主要三项内容:一是申明辩护人的合法地位;二是讲辩护人在出庭前进行了哪些工作;三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辩护理由:是辩护词的核心内容。是辩护人为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所要阐明的主旨,应该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因此,通常是要围绕是否构成犯罪,属于何种罪名,有无从轻的法定条件以及诉讼程序是否合法等问题展开辩论和论述。结束语:是对辩护词的归纳和小结。一般讲两个内容:一是辩护词的中心观点;二是向法庭提出对被告人的处理建议。辩护人:年月日一、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1、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
    2023-02-15
    440人看过
  • 辩护律师该如何写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
    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规定,本律师接受被告人***的委托,经过伟创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依法履行职责,承担辩护任务。接受委托后,辩护人查阅了涉及该案的全部卷宗资料和证据材料、先后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解,了解了本案案情,现结合本案证据、事实及适用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合议时参考:一、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可知,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必须是主观上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伤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结合本案的案件事实可知,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具体表现为以下两点:(一)被告人***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行为会造成被害人***重伤的损害结果;根据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可知,被告人***与被害人***因为摊位
    2023-06-03
    312人看过
  • 李锋、李小龙、刘卓、李澜、张韩故意伤害一案
    原公诉机关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司晓超,又名司超,男,1988年5月4日出生于河南省荥阳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荥阳市王村镇司村111号,无业。因犯抢劫罪于2004年9月26日被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7年1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锋,男,1988年12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郑州市马寨镇汪庙村218号,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3月25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二七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二看守所。原审被告人李小龙,男,1990年12月12日出生于河南省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捕前住郑州市马寨镇汪庙村220号,无业。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5月18日
    2023-06-11
    118人看过
  • 王博、李增军故意伤害一案
    公诉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博,男,1983年6月16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8日被河南省邓州市公安局构林派出所抓获并羁押于邓州市看守所。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2月13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3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增军,男,1986年9月25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4日被山东省胶州市公安局抓获并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4月18日被安阳市公安局殷都分局刑事拘留,2009年5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安阳市看守所。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安殷检刑诉(20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博、李增军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5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海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博、李增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
    2023-06-11
    378人看过
  • 故意伤害罪致死辩护词需注意哪些内容
    一、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与故意杀人罪区别首先要看犯罪的主观方面,就是要考察行为故意的具体内容,这是揭示两罪本质特征上的区别。故意伤害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身体健康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是明知的,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故意伤害即使造成他人死亡,死亡结果也不属于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内容。故意杀人罪的本质特征在于侵犯他人的生命权利,行为人对其行为必然或可能造成他人死亡是明知的,而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当死亡结果发生时,这种结果是行为人希望或放任的,当希望死亡结果发生但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致使这种结果未发生时,仍不影响行为的故意杀人之本质特征。其次,故意的内容作为判断两罪的标准,也要通过对案件相关事实加以分析、判断。1、侵害行为的起因。这是查明行为人故意内容的重要依据。是发泄不满,还是蓄意报复,是琐事引起还是深仇大恨,可以作为判断是杀人的故意还是伤害的故
    2023-02-24
    161人看过
  • 李某某刑讯逼供案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申扬律师事务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有关规定,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并征得李某某本人的同意,指派本律师其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现综合会见、阅卷和刚才的庭审调查,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的行为,情节轻微,应免于刑事处罚,理由是,其一、从行为发生的因果关系来看,李某某与本案的其他被告人的初始目的是为了制止犯罪嫌疑人毕某某的反抗、自残乃至其他突然发生的变故中,辅助发生的刑讯逼供行为。当毕某某作为犯罪嫌疑人听到因自己的行为导致其涉嫌的罪名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时,其突然情绪激动,这一点在毕某某自身的笔录里也得以证明,并且确定了这样一个事实,当毕某某不再反抗时,诸被告人再也没有实施任何强制行为及询问。相反,根据当时的情况,一旦发生了反抗、甚至自伤自残的行为,如果不予以及时制止,就有可能进一步发生更加难以预料、难以控
    2023-06-14
    331人看过
  •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辩护词书面意见
    故意伤害罪致人重伤的辩护词应当有针对性。一般来说,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应当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被告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对悔罪态度良好,应当从轻处罚。本案由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主观恶性小,平时表现一贯良好,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因此,依法应酌情从轻或减轻处罚。4、事发后,被告人意识到自己的错误。为了弥补对被害人造成的伤害,被告人家属多次积极与被害人协商,就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从轻处罚。关于故意伤害的辩护词有哪些?关于故意伤害的辩护词的具体内容有辩护人的合法地位,辩护人在事前对故意伤害案件所作的一些基本的准备工作;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的基本观点,辩护理由需要结合故意伤害案件的实际情况,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辩护。
    2023-08-09
    170人看过
  • 李建贵故意伤害案
    公诉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建贵,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新疆昌吉市人,农民。1998年2月19日被逮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李建贵犯故意伤害罪,向昌吉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建贵持砖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为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犯,特提起公诉,请依法惩处。被告人李建贵辩称:我本来不想帮我哥去打架,是我哥说他在酒桌上为我要债,温希伟不仅不给钱,反而还打了他,让我去给他争面子,我才去的。去了以后知道,是我哥喝酒时耍赖引起打架,我很生气,叫我哥回家。他不仅不回家,还继续和人家争吵。在这种情况下,为了制止他,我将手中的砖头向他扔去。这时他的头一动,正好打在头上。我将他扶回家后,他身体发软,与平时喝醉酒一样,所以我没在意,第二天早晨才发
    2023-06-11
    208人看过
  • 无罪辩护词范文故意伤害罪应该怎么写
    一、无罪辩护词范文故意伤害罪应该怎么写?(一)标题。可写"关于×××(人)××××案的辩护词"。(二)前言交代辩护人的合法地位。同时简要说明辩护人事前进行了哪些工作,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同在押的被告会见或通信等(多限于律师)。在前言的最后,可概括说明辩护人对此案件的基本观点。如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或定罪不当,等等。(三)辩护理由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从事实上、从法律上、从被告的认罪态度上提出辩护理由。具体可从分析公诉人所提出的被告的犯罪事实是否能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运用法律定罪量刑上提出意见,针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认罪态度主要是根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提出可以从轻的理由。(四)结尾。归结辩护理由,提出有关判处被告的建议。(五)写明辩护人姓名,并注明具体日期。二、六种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1、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情节显著轻微,危害
    2023-06-04
    193人看过
换一批
#刑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年龄划分。 根据规定,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应当负刑事责任;年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在犯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等八大严重犯罪时,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低于十四周岁的无需承担刑事责任。 此外... 更多>

    #刑事责任年龄
    相关咨询
    • 故意伤害罪的辩护词,故意伤害罪二审辩护词是怎样的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4-13
      故意伤害罪二审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一、前言: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二、辩护理由: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对上诉人认定罪行的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 2.上诉人主观恶性不深 3.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具有责任 4.上诉人有防卫情节三
    • 广州辩护故意伤害辩护词,,故意伤害罪量刑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0-24
      请问,怎样辩护故意伤害罪的有力的证据,且是控方
    • 刑事辩护词故意伤害罪如何辩护?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8-09
      赵XX具有立功的表现。 赵XX主动投案后,主动交代了同案犯共同犯罪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案其他案犯的电话、联系了他们,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理工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根据赵XX在本案中的所作所为,她在本共同犯罪案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1*GB3①、赵XX仅仅提供了被害人
    • 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词【议论题】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23
      目前的故意伤害罪无罪辩护辩护词,具体是案发当日,本案被告人就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的配合公安机关的工作,全面、主动的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对于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
    • 故意伤害罪二审辩护词的格式是什么,故意伤害罪二审辩护词如何书写
      云南在线咨询 2022-04-08
      故意伤害罪二审辩护词没有固定的格式,一般由前言、辩护理由、结束语三部分组成。一、前言:是讲辩护人对全案的基本看法。二、辩护理由:从被告人的行为事实出发,对照有关的法律规定,论证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应该予以减轻甚至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意见和根据。主要写明以下几点: 1.对上诉人认定罪行的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 2.上诉人主观恶性不深 3.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对矛盾激化引发犯罪具有责任 4.上诉人有防卫情节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