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行政诉讼案件进行质证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01 10:21:32 499 人看过

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经庭审质证。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证据,不得在开庭时公开质证。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当事人在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除外。

行政诉讼案件法院全部流程

1、审理前的准备阶段

在该阶段,主要是各种诉讼文书的提交和发送,有以下几个环节:

1)法院要组成合议庭,要向被告发送起诉状副本;

2)被告向法院提交答辩状和有关材料,法院再向原告发送答辩状副本;

3)法院为诉讼进行其他准备工作。

2、开庭审理阶段

在这个阶段,重点是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法庭的审理形式有开庭审理和书面审理(不需要当事人到场)。

3、判决阶段

经过审理,法庭查明了事实,依法作出判决。注意,行政诉讼一般不以调解结案,但行政赔偿诉讼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调解。判决有以下形式:维持判决、撤销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判决后当事人不服的,可以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从而引起二审。

4、执行阶段

判决后,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不上诉的,判决生效,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三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对未采纳的证据应当在裁判文书中说明理由。

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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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1月28日 0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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