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对部分市属企业失业保险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9 22:31:12 154 人看过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文号:京劳社保发[2000]25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劳动处、各用人单位:

根据《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9第38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印发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实施办法》(京劳社失发(1999)129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规定,现将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及所属企业的失业保险工作移交区(县)实行属地管理以及对2000年度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工作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实行属地管理工作

(一)此次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是与养老保险的属地管理一致,按照用人单位目前参加养老保险所在的区(县)进行移交。未列入此次属地管理的单位,其属地管理问题与养老保险同步实施。

(二)实行属地管理的时间为2000年4月1日。在此之前,原在市社保中心参加失业保险的部分市属企业集团、总公司及其所属企业,须按照所在区(县)社保经办机构规定的时间,持《社会保险登记证》和《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费缴纳证》办理失业保险缴费转接手续。

(三)实行属地管理的市属企业,其2000年1月至3月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仍由原市属有关企业集团、总公司统一收缴后上缴市社保中心。对市属企业欠缴2000年3月份以前失业保险费的,经确认后,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催缴并归还市社保中心。

(四)此次属地管理工作涉及85个局(总公司),共4000多户企业,近百万参统职工,各区(县)均有接收市属企业属地管理的任务,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因此,各区(县)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移交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关于失业保险费的核定工作

(一)核定失业保险费缴费基数的时间为2000年3月1日至3月31日。

(二)根据需要,我市将历年使用的《北京市失业保险费收缴核定表》修改为《北京市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月报表》,此次核定将正式启用。核定工作完成以后,该表由用人单位于每月5日前向社保经办机构报送。各经办机构须于每月10日前将《月度失业保险费申报缴纳情况汇总表》报送市社保中心。

(三)各用人单位按照《规定》填报缴费工资基数。

1.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单位,按照《劳动情况表》(年报104表)核定缴费基数,使用本单位的月人均工资。

2.没有实行劳动工资统计制度的用人单位,均按市统计局公布的1999年度全市职工人均工资填报,具体标准另行通知。

3.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400元为基数缴费,单独填报《月报表》。

(四)在全市未建立个人缴费信息库前,暂按《月报表》的数据收缴失业保险费。

(五)缴费单位如有人员增减变动,须在每月5日前报送的《月报表》中反映,否则将按上月月报数进行收缴。

(六)对按照社平工资做为缴费基数的单位及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在核定缴费基数时须报送《北京市缴纳失业保险费人员花名册》,招用农民合同制职工的单位须填报农民工的《花名册》。

三、关于建立单位基本信息库工作

依照《规定》和《实施办法》的要求,为保证失业保险费的收缴工作,由市社保中心委托软件开发公司重新开发了软件程序。为了建立单位的基本信息库,且能与其它险种衔接,需对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基本信息进行采集。有关单位须按要求填写《北京市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基本信息采集表》(表样附后),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采集与核定工作同时进行。参统人员的个人基本信息的采集和建库工作待今后另行布置。

四、关于参统单位失业保险费的补缴与退款

1.依照《规定》,各缴费单位须补缴1999年11月1日至2000年3月31日期间由于提高缴费比例而尚未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2.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补缴1999年9月至2000年3月由于最低工资的提高尚未调整的失业保险费。此外,将对1999年4月份按320元标准多缴的部分予以退款。

3.依据京劳管发字(1994)598号文件规定,核减1999年4~5月份农民工工资总额,并退还相应的失业保险费。

4.各缴费单位须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分别填报《北京市用人单位失业保险补退款审核表》、《北京市退减农民工失业保险费审核表》、《北京市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失业保险补退款审核表》(表样附后)

5.各缴费单位将上述表中的补退款金额合计后分别填入《月报表》中的相应栏内,随《月报表》一同报送社保经办机构。

五、关于如何开具失业保险缴费证明

1.自2000年4月1日起,参统职工调离本企业或者失业的,各区(县)须使用计算机为其开具《企业(单位)与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证明》。现行使用的手工缴费证明将不再继续使用。

2.在未建立个人基本信息库之前,各缴费单位须按月报送本单位减少人员的基本信息,即填报《北京市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表样附后),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将其录入计算机内,通过计算机打印出缴费证明,并加盖“失业保险费核定专用章”。

六、本通知由市社保中心负责解释。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19日 17:05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失业保险相关文章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为贯彻落实《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规范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的行为,依据《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就区域、行业实行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签订、履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按《北京市集体合同条例》和本通知执行。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是由区域、行业工会代表职工与相应的用人单位代表或者用人单位签订的协调劳动关系的书面协议。三、职工方协商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经征求区域、行业内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选派。职工方首席代表由区域、行业工会主席或者负责人担任。四、用人单位方协商代表由企业组织推举产生;未建立企业组织的,由相应的用人单位推举产生。用人单位方的首席代表由其协商代表选举或推举产生。五、经双方代表协商一致,签订区域、行业集体合同。区域、行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分别征求相应用人单位和职工的意见,集体合同涵盖的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
    2023-06-10
    365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全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加强全市劳务派遣企业管理,促进劳务派遣企业更好地发展,根据《北京市劳务派遣组织管理暂行办法》(京劳社就发[1999]39号)有关规定,现将开展2002年度全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年检时间2002年11月15日——2002年12月31日二、年检范围凡于2002年6月30日前取得《劳务派遣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劳务派遣企业(以《资质证书》的核发日期为准)。三、年检报送材料(一)各劳务派遣企业2002年度年检总结;(二)《资质证书》副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各企业2001年度和2002年1-9月份《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四)《北京市劳务派遣企业年检审核表》(样式见附件)。(五)其他需要报送的材料。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根据情况可以要求企业报送补充材料,也可以要求企业法定代表人和有关人员说明情况。四、年检程序及时间安排(
    2023-06-09
    56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局(总公司)劳资处: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积极推进养老保险社会化管理和服务,尽快实现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的通知》(劳社部发〔2000〕9号)转发给你们,望你们根据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认真组织实施。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提高认识,把推进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作为今年一项重点工作抓紧抓好。当前,要切实贯彻执行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实行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0〕31号)精神,制定周密的工作方案,认真组织落实。二、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不断完善已建立的离退休人员数据库,严格按照市统一规定的程序和时限要求进行管理和操作,在总结和完善西城区养老金社会化发放试点经验的基础上稳步推行。三、要积
    2023-06-05
    19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1999年度部分行业招工农转非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做好1999年度本市招工农转非工作,根据市计委《关于下达北京市1999年度农业人口转非农业人口控制计划的通知》(京计综字〔1999〕第451号)和市政府的有关规定,现将1999年度招工农转非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1999年度继续在煤矿、建筑、纺织、农牧等行业的一线艰苦岗位、脏累差工种、技术工种的农民合同制工人中办理择优招工农转非。二、各有关单位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我局下达的招工农转非指标,结合本部门经济发展规划和劳动就业体制改革的总体情况,指导、监督本行业内各单位招工农转非工作的办理情况。并于2000年8月底以前办理完有关手续。三、下达的招工农转非计划指标应在下达计划的年度内办理,不得结转到下一年度。四、各有关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和本市招工农转非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坚持“平等、公开、择优”的原则,认真制定管理办法和考核办法,严格组织管理,
    2023-06-09
    222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医疗保险周转金和预付金帐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医疗机构: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暂行办法》,医疗保险费实行后付制。为缓解定点医疗机构的资金压力问题,在医改初期,将从企业大病调剂金中给定点医疗机构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今后将根据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支情况,从统筹基金中给定点医疗机构一定数额的预付金。按照《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现就医疗保险周转金和预付金的帐务处理有关问题做如下规定:一、大病调剂金借支医疗保险周转金的帐务处理1.市社保中心拨付周转金借:其他应收款贷:银行存款——大病调剂金2.医疗机构收到周转金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付款二、医疗保险统筹基金预付的帐务处理1.社保中心拨付预付金借:暂付款——暂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贷:支出户存款——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存款2.医疗机构收到预付金借:银行存款贷:预收医疗款
    2023-06-05
    9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布部门: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财政局发布文号:京劳社培发[2007]56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局、总(集团)公司,技工学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农村劳动力技能就业计划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18号)精神,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关于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劳社培发[2006]117号)以下简称(117号),利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建立了“培训、就业、维权”为一体的技能培训补贴制度,从2006年8月起,在全市广泛开展了外来农民工技能提升培训工作,并取得了一定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外来农民工职业素质和就业能力的培训工作,适应首都经济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需要,现将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一、各区县、市属各局、总(集团)公司、各用人单位要将提高农民工就业素
    2023-06-09
    24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北京市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保障局、人事局,各局、总公司(企业集团)劳动处、人事处,中央在京有关单位:为促进首都经济的发展,加快培养高级技术技能型人才,提高职工队伍素质,根据劳动部、国家计委《关于申办高级技工学校有关事项的通知》(劳部发〔1997〕350号)精神,结合我市高级技工学校发展情况,现对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工资待遇作如下规定:一、高级技工学校毕业生分配到企业工作的,工资待遇按以下规定办理:(一)该生入学前为技工学校(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中专学校毕业并取得中级职业资格证书的,被高级技工学校录取,经两年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其试用期工资待遇由企业自定,试用期满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按企业制定的工资分配办法,本着同工同酬的原则,在其从事相应技术岗位工作的,其工资标准,参照大专毕业学历工资待遇执行。(二)在职职工参加高级技工学校学习毕业后,经考试鉴定合格,取得高级职
    2023-04-22
    221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有关就业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建设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48号),现就建设征地转非劳动力就业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报送的转非劳动力名单的确认工作。待公安部门办理转非手续后,根据转非劳动力的就业途径为其办理招聘备案或就业登记等手续。二、市和区、县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乡镇(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转非劳动力提供就业服务。三、用人单位招用转非劳动力应当到被征用土地所在地区、县劳动保障部门为其办理招聘备案手续。办理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用人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文件;(二)《北京市用人单位招聘转非劳动力人员花名册》一式五份(式样附后);(三)《北京市用人单位招用转非劳动力人员登记表》一式一份(式样附后)。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对上述材料核对后,在《北京市用人
    2023-04-22
    412人看过
  •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做好北京市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财政局、市属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军事部门:为了加强对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和劳动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的财务管理,做好全市劳服系统内会计工作和会计事务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会计工作秩序进一步提高会计工作质量的通知》〔国发(1996)16号〕的精神,现决定全市劳服企业和中央在京单位劳服企业会计管理工作由北京市劳动服务管理中心负责,其具体任务是:一、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继续开展会计工作达标升级活动的通知》〔京财会(1993)2404号〕的文件精神及《北京市会计工作达标升级考核标准》(1993年重新修订)研究制订全市劳服企业会计达标升级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二、组织会计达标升级评审委员会,负责本系统会计达标、会计三级的评审和会计二级审核申报工作。三、围绕提高劳服系统财会人员素质,在劳服系统财务管理工作中组织开展以下主要工作:1.对财会人员进行新会计制度
    2023-06-10
    410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北京市企业家协会关于进一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为进一步推动政府、工会和企业组织对涉及劳动关系重大问题的沟通和协调,保护、调动和发挥广大职工和企业、企业家(雇主)的积极性,维护双方合法权利,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优化首都发展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建立和完善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的重要性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为促进劳动关系协调发展而普遍采取的方式,也是我国劳动关系调整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我市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劳动关系利益主体日趋多元化、复杂化的形势迫切需要我们加快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完善三方协商会议制度。两年多来,市和大多数区县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针对企业和职工普遍关心和影响劳动关系稳定的重大问题开展工作,在制定有关调整劳动关系的政策法规、推进企业建立集体合同制度、处
    2023-06-10
    382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渠道有关问题的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了方便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根据《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试行办法》(京劳险发〔1999〕8号)精神、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在本区县辖区内可选择本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开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以及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街道(镇)劳动保障部门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进行申报缴费。二、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参加社会保险具体经办业务,按照《关于北京市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经办业务的通知》(京社保发〔1999〕1号)文件执行。三、本通知由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2023-06-09
    42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区(县)劳动局,各企业主管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为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促进我市经济结构调整,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实施再就业工程,加快建立适应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保险体系,现就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我市已出台的社会保险法规和政策目前尚未参加全市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按照《北京市企业城镇劳动者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1998〕第2号令)、《北京市企业职工失业保险规定》(市政府〔1994〕第7号令)参加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除中央在京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军队在京、外省市驻京企业外的各类城镇企业,都要按《北京市地方所属城镇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大病医疗费用社会统筹的规定》(市政府〔1995〕第6号令)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凡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城镇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要在1998年12月31日前,到所在区、县办理参统
    2023-06-05
    357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首钢总公司参加北京市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首钢总公司:关于你公司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问题,经我局与你公司多次研究、协商,并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建立个人帐户我市企业职工自1992年10月开始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其缴费数额和缴费年限是计发基本养首钢总公司:关于你公司参加我市社会保险的问题,经我局与你公司多次研究、协商,并请示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和建立个人帐户我市企业职工自1992年10月开始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其缴费数额和缴费年限是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依据,关系到职工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首钢总公司职工要按有关规定的标准补缴1992年10月至现在的养老保险个人缴费资金,并按全市统一规定为职工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二、关于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考虑到自1986年以来,首钢总公司一直采取定额包干的缴费办法,特别是考虑到目前企业负担较重,因此
    2023-06-09
    474人看过
  •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在本市电力迎峰度夏期部分工业企业停工休假有关问题的紧急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企业: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04年夏季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发[2004]39号)的要求,为保证地区均衡生产用电,在夏季用电高峰期间根据本市电力供应方案的要求由企业安排职工为期一周的停工休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非连续生产型企业在2004年7月15日至8月15日期间安排职工停工休假的,视同企业本年度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企业可以自9月1日起,每周安排1天公休,6天工作以折抵集中休息的时间。二、企业在职工集中休假期间不得减少其工资收入。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二00四年七月六日
    2023-06-09
    224人看过
换一批
#保险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失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社会集中建立基金,对因失业而暂时中断生活来源的劳动者提供物质帮助并促进其再就业的制度。它是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保险的主要项目之一。 失业保险基金除用于支付失业保险金以外,还要将部分资金用于... 更多>

    #失业保险
    相关咨询
    • 市财政局、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国有企业下岗
      辽宁在线咨询 2022-10-20
      市属各委、办、局、总公司、各区县财政局、劳动局:根据财政部、劳动部和社会保障部财社字〔1998〕94号和劳社部发〔1998〕8号文件精神,现对《北京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作如下补充规定:1.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应在银行开设专门帐户,对政府统一拨付和企业自行筹集的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资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2.企业负担的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专项
    • 关于企业员工不交社会保险责任问题
      河南在线咨询 2022-04-13
      企业不交社会保险的行政责任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
    • 北京关于央企辞职社保问题
      宁夏在线咨询 2022-11-12
      1.户口是集体户的,那么要回原户籍地派出所开具户口接收证明,然后带着离职证明、接收证明,到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移手续。 2.至于社保,那么咨询的社保局,可以转移的,才能办理转移手续;公积金也一样,不能转移的,那么只能办理办理提取手续。
    • 关于企业对外担保和股东会的问题
      新疆在线咨询 2022-08-07
      属于效力性规定,公司对外担保必须依《公司法》履行法定程序,否则担保无效。但对于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公司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有关问题
      广西在线咨询 2022-05-09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青岛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主要规定了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待遇一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