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受理的劳动争议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7 11:15:10 225 人看过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下列劳资纠纷属于劳动法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因追讨养老金而发生的纠纷,职工退休后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的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社会保险费。另外,"解释"第二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当事人申请仲裁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为由,作出书面裁定,决定或者通知不予受理的,,当事人有异议,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处理:(一)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应当受理;(2)人民法院管辖的其他案件,虽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但应当依法受理。第3条规定,如果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根据《劳动法》第82条,以当事人的仲裁申请超过60天期限为由作出书面裁决、决定或拒绝通知,当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申请仲裁的期限确实届满,没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的,应当依法予以驳回。第四条规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仲裁的主体不具备资格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裁决、决定或通知,当事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经审查发现受试者不合格,应裁定不受理或驳回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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