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承包人的户籍已经转出,承包权仍然受到保护的,林地被征用的,还可以获得地上附着物和苗木的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承包人以转包、租赁等方式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第三人的,青苗补偿费归实际出资人所有,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附着物所有人所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在司法实践中,除依法属于村集体的部分外,其余部分属于被征收农民。然而,土地补偿费究竟是属于村集体还是农民(或承包人),还是按一定比例在农民(或承包人)之间分配,一直存在争议。
在实践中,林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权属争议较大的原因在于耕地与林地不同,因为耕地承载着被征收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而林地则不具备这一点功能。结合我国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这位律师认为,林地征收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的归属和分配应当与耕地征收产生的土地补偿费相同。也就是说,土地补偿费属于集体经济组织。因此,集体经济组织有权对林地征收的土地补偿费进行分配。但是,集体所有制土地补偿费的前提是集体经济组织安置失地农民。集体经济组织不统一安置的,被征收林地的土地补偿费除依法属于集体经济组织的部分外,直接支付给被征收农民。除土地补偿费外,安置补助费、林木苗木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林地承包人或者林地承包人。实施征地区综合价格补偿标准的,征收单位发放的征地补偿费包括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其中安置补助费占60%,土地补偿费占40%。根据法律和国家政策,土地补偿费主要支付给失地农民。以贵州省为例,支付给被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80%,支付给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超过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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