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诉讼与虚假诉讼罪的区别如下:1、虚假诉讼的主体为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恶意诉讼的主体通常仅为一方当事人;2、虚假诉讼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而恶意诉讼是不存在双方合谋的情形;3、虚假诉讼侵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而恶意诉讼侵害的对象是诉讼相对方。
一、恶意诉讼构成什么罪
现实生活中,某些人的合法财产,突然间无缘无故地被法院判决给了他人,这种情形,多半就是遇到恶意诉讼了。所谓恶意诉讼,从广义上来理解,恶意诉讼应当包括恶意的刑事诉讼、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情节严重的,分别构成不同罪名。1、恶意提起刑事诉讼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构成“诬告陷害罪”。2、恶意提起民事或者行政诉讼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法,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如果以虚假诉讼方式,通过法院的判决和执行,非法占有了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符合诈骗罪(“三角诈骗”)构成要件的,属于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第三人撤销之诉撤诉后能否再起诉
第三人撤销之诉撤回后可以再次申请。第三人撤销之诉、案外人再审申请制度、执行异议之诉,都是对虚假恶意诉讼进行多方面的规制,避免债务人通过虚假诉讼的执行或虚假诉讼侵犯第三人权益。但制度的当事人、适用阶段、程序等方面各有区别。
第三人和共同诉讼当事人
1、诉讼标的不同
必要的共同诉讼当事人:诉讼标的是共同的,对诉讼标的态度一致,或共享权利、或共担义务。
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对诉讼标的持有全部权利,排除其他人的权利。
2、诉讼地位
必要的诉讼当事人:或共为原告、或共为被告,是原被告之间的争议;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不为原告也不为被告,独立存在与原被告之外,可独立起诉
3、参加方式
必要的共同诉讼人:在原告起诉或被告被诉时,应一同参加或法院追加
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法院不能主动追加
三、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判决具有怎样的效力?
(一)理论基础一般来说,判决的既判力具有相对性,只约束当事人,但在特定情形下会突破相对性的限制,对第三人发生作用。这意味着一些不是案件当事人的第三人,在没有参与案件审判的情形下,也可能接受判决的约束力。这对案外第三人是很不公平的,必须为其提供救济措施。
我国的民事诉讼,坚持当事人主义的诉讼模式。这种模式尤其注重处分原则、辩论原则的适用。辩论原则的核心内容即自认制度,指法院在适用法律时,必须以当事人自认的事实为基础,受自认的约束。处分原则则赋予当事人可以自主决定诉讼请求的内容,并可以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法院无权在诉讼请求之外进行调查。从上述介绍中,我们可以发现,当事人主义存在很大的缺陷。容易被恶意的诉讼当事人利用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二)现实的必要性当前,诉讼实践中存在大量虚假诉讼,当事人恶意串通骗取法院生效裁判文书损害案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纵观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在诉讼进行中有第三人的制度,在执行中有第三人执行异议的制度,但对于裁判生效后至执行前这一阶段缺少对第三人的救济机制。另外,在我国再审程序启动十分困难,其正当性也备受争议,第三人很难通过再审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虚假诉讼的频频发生和当前制度的救济无力使得第三人撤销之诉的设置成为必然。
第三人为了自己的权益,是可以提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是属于形成之诉的,而所说的形成之诉是指原告通过判决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或者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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