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县城区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行为,提高建设水平,促进全州县城建设有序、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云南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州人民政府作出如下决定:
一、坚持规划先行的原则。县城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符合总体规划和区域详细规划,并做出项目规划设计图,报建设(规划)部门审批后,方能实施。不符合规划、没有规划设计的项目不得实施。
二、出让土地用于开发建设的,必须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制定出土地出让方案。县城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案须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建设(规划)部门共同制定。
三、各县城规划区内宽25米以上街道、广场旁的建设用地,要按照规划设计实施整体开发,不得出让给私人自建住房。
本规定下发之前,上述区域内已经以小宗地形式出让或城市拆迁安置给单位或个人进行自建住房的,要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完善相关报建手续,严格按照规划要求建设;上述区域内历史形成、不能实施整体开发的零星土地确需以小宗地形式出让给个人自建住房的,应先做出规划设计图,报经州规划部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查后方可出让。
四、各县要按照县城总体规划及小区详细规划,统筹安排建设项目,引导开发商连片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法取得的、在县城规划区内的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建设用地,应当严格按照有权机关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及规划要求统一开发建设后,以商品房形式出售。
本决定下发之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将依法取得的小区建设用地以小宗地形式转让给单位和个人作为自建房(包括已经建设和尚未建设)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应按有权机关批准的详细规划设计方案建设,并在规定时限内完工。
五、严禁开发企业以商品房预售之名变相转让土地。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所得的款项,优先用于该工程建设。
六、在县城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的建设用地,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两年未动工开发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七、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国土资源、建设、规划、房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密切配合,从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施工监管、商品房预售等环节切实加强管理,注重小区生态环境建设,不断提升住宅建设的科技含量和整体效益,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水平设计,高质量施工,高标准管理,促进城镇建设各项功能的协调健康发展。
八、各级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反本决定,视情节轻重,由相关行政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房地产开发企业违反本决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十、本决定由文山州国土资源局、文山州建设局共同解释。
十一、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00五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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