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质权设定的法律风险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6 22:34:38 217 人看过

1、私募基金份额出质的登记障碍

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如果将私募基金份额参照该条规定,那么若私募股权基金的组织形式是有限合伙,根据《证券法》第166条的规定,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法人才允许开立证券账户。而合伙企业仍属于“其他组织”的范畴,因此无法开立证券账户。因此以私募基金份额出质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本不会受理涉及有限合伙企业的此类申请。

2、私募基金份额出质成立时点判断分析

以有限合伙型私募股权基金为例。质权人通过与出质人和有限合伙企业之间的协议和合伙人的决议,其他合伙人同意并认可了质权的设立,并通过合伙企业承诺在进行任何收益分配、出质人退伙、被除名、转让财产份额时均要通知质权人;收益全部进入质权人指定账户,非经质权人书面同意不支付给出质人;同意质权人因实现质权时受让实缴出资额及其享有的财产份额而成为其合伙人。

可见该财产权利的实现完全由质权人实际控制,故而可以确认该质押权利已经交付给质权人,质权成立。

私募股权基金之进入实务

进入战略三种模式:

.增资扩股

程序:

1.董事会提出增资方案

2.由股东会表决通过

3.股东缴纳新增资本的出资

4.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优势:

1.企业向引入的投资者增发新股,融资所得资金全部进入企业

2.增加了营运资金;或减轻负债

3.有利于公司的进一步快速的发展

弊端:

1.增资如果没有完整业务计划,扩股如果没有价值链互补效应,则无法达到资本运作的效果

2.对于现有股东而言,又要拿出钱又给摊薄股权

股权转让

形式:

1.内部转股

2.向第三人转股

优势:

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转让股权、剥离资产提高企业的运作效率

弊端:

1.可能引起企业债权、债务关系的变更

2.往往涉及复杂的税务问题

国有股权转让

出售国有企业80%的股份和将国有企业的公司结构转制为合资企业,必须经得国有资产管理局或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同意

国有股权转让

法律风险:

1.转让主体资格瑕疵的法律风险

2.国有资产评估不实的法律风险

3.国有资产转让程序中的法律风险

4.国企转让模式选择中的法律风险

5.职工安置中的法律风险

3.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并用

增资扩股和股权转让两种方式混合使用。

其他

在国外,还有一种常见的安排,即私募股权基金以优先股(或可转债)入股,通过事先约定的固定分红来保障最低的投资回报,并且在企业清算时有优先于普通股的分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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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7月11日 0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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