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偶一方肇事后离婚另一方应否连带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10 05:30:16 165 人看过

如果涉案交通事故是在婚姻存续期间发生的,因此所生之债为夫妻的共同债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诉讼离婚债务认定是怎样的?

诉讼离婚债务的认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以及为婚姻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都是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二、个人信用卡是否夫妻共同债务

1、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信用卡消费后所负的债务,不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的义务。

2、如果一方个人信用卡消费所负的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超出的部分属于个人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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