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从法律规定看,犯罪主体属于犯罪构成的一个要件。犯罪构成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寻衅滋事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年满十六周年以上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的主体。即本罪的主体必须同时具备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能力和自然人三个条件,缺少任何一个条件,即使造成严重危害,也不能当作犯罪处理。对已满十四周岁未满十六周岁的自然人只能作为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罪,强奸罪,抢劫罪,贩卖毒品罪,放火罪,爆炸罪,投毒罪的主体而不能作为寻衅滋事罪的主体。
二、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应为直接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秩序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本罪的主观方面为:公然藐视社会主流文化所确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所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要弄清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特别要考查犯罪动机,犯罪动机是犯罪主观要件的基本成份,是推动犯罪实施寻衅滋事的内心起因。从个体心理发展来看,动机是需要心理转化为行动的关键一环,在审判活动中是分析犯罪情节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方面
根据刑法学理论,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由刑法规定或根据司法解释符合犯罪概念,为外在要件。这些要件包括危害行为,危害结果以及行为的各种形式。通常指危害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因素。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寻衅滋事,情节恶劣或者后果严重的行为。即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两方面。
(一)危害行为
本罪的危害行为必须直接故意实施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所规定的行为,必须是直接行为、作为行为,不作为行为不能作为本罪的危害行为。主要包括:
1、随意殴打他人。是指出于耍威风,取乐等不健康目的,无故、无理殴打相识或者不相识的人,不是以特定的个人为侵害目标。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指无故、无理追赶、拦截、侮辱、谩骂他人,以此取乐或寻求精神刺激。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是指用蛮不讲理的手段,吃霸王餐,强行索要市场、商场的商品以及他人财物,或者随心所欲地损坏、毁灭,占用公私财物。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制造事端,扰乱公共场所秩序。
上述四种行为,均为寻衅滋事行为,属犯罪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
(二)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专指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后果。要构成寻衅滋事罪,单有寻衅滋事行为是不够的,还要遵循《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结果,只有区别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危害程序,才能定罪量刑,否则,只能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或劳动教养。
四、寻衅滋事罪的客体
犯罪的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寻衅滋事罪的直接客体为社会秩序,社会秩序并非仅指公共场所的侵犯秩序,而是指社会生活中人们应当遵守的共同生活规则及社会主流文化肯定的人与人之间日常交往的行为规范。虽然,寻衅滋事罪往往同时造成对公私财产权或公民人身权、人格权受到侵犯。但是这种犯罪的特点在于,它不是以特定的个人或公私财物为侵害目标,而是向社会的一种挑战,是广大公民的严重威胁,也就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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