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4 10:55:59 376 人看过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九条对于伪报票据丧失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查明事实,裁定终结公示催告或者诉讼程序后,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追究伪报人的法律责任。

票据抗辩范围和种类

1、对物的抗辩

对物的抗辩,是指因票据本身所存在的事由而发生的抗辩。因为是基于“票据本身的事由”而发生,所以又称为“绝对的抗辩、客观的抗辩”。下列事由可以构成对物的抗辩:

(1)票据无效。如欠缺必要记载事项、有法定禁止记载事项(如:有条件的委托或承诺)、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更改、票面大小写不一致;超过时效期间导致票据无效。

(2)背书不连续。

(3)除权判决后。

2、对人的抗辩

对人的抗辩,是指因票据债务人和特定的票据权利人之间存在一定关系而发生的抗辩。

发生对人的抗辩情况下,票据本身是完全合法的,抗辩的理由来源于当事人之间的个人因素。所以“对人的抗辩”仅能对特定的持票人主张,如果票据发生流转,则票据债务人不能对其他持票人以该事由进行抗辩。“对人的抗辩”又称为“相对的抗辩、主观的抗辩”。下列事由可以构成对人的抗辩:

(1)直接债权债务关系人之间,可以行使抗辩权,这是票据无因性原则的例外。

(2)欺诈。此时,受骗或者受胁迫的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进行抗辩;

(3)盗窃、捡拾。对于盗窃、捡拾的票据,全体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持票人行使抗辩权。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23日 11:01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票据丧失相关文章
  • 合伙企业是否应当对损失承担刑事责任
    1、合伙企业是否应对损失承担刑事责任?合伙企业的丧失不属于犯罪行为,因此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人。合伙企业的损失一般由合伙人承担。如果一个或多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管理合伙人应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的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运营和财务状况。执行合伙事务产生的收入属于合伙企业,发生的费用和损失由合伙企业承担,以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合伙人有权查阅合伙企业的账簿和其他财务资料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办理;合伙协议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和分享;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则应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和分享。合伙协议不得规定将所有利润分配给某些合伙人,或由某些合伙人承担所有损失。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方法1。合伙企业应首先以其全部财产清偿债务。如果合伙企业未能偿还到期债务,普通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1)当合伙企业的所
    2023-05-07
    68人看过
  • 造成缔约过失是否承担对另一当事人的缔约过失责任
    签订合同时,有缔约过失行为,缔约过失是由一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害了另一方当事人权益,这一当事人就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条【缔约过失责任】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一、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主要适用以下几种情况:(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假借”就是根本没有与对方订立合同的目的,与对方进行谈判只是一个借口,目的是损害对方或者他人利益。“恶意”是指假借磋商、谈判而故意给对方造成损害,恶意是此种缔约过失行为构成的核心要件。实践中,受害人一方必须证明另一方具有假借磋商、谈判而使其遭受损害的恶意,才能使另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因而对此种类型责任的适用具有严格限制
    2023-03-23
    144人看过
  • 无行为能力人是否承担票据责任
    一、无行为能力人是否承担票据责任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无效的,所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承担票据的责任。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二十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第二十二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二、不承担票据责任的情形有哪些票据债务人对下列情况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一)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
    2023-04-19
    334人看过
  • 税务购票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税务购票员是否承担法律责任需要根据具体案件判断。比如公司虚开发票,要看税务购票员在虚开发票中的地位和作用。如果税务购票员明知企业虚开发票,还充当领购发票的角色领购发票,并做实名认证,与虚开发票是同等责任。如果税务购票员并不知情,且不可能知情,是没有刑事责任的。一、构成虚开发票罪既遂怎么量刑?法律规定,构成虚开发票罪既遂的量刑规定是:行为人构成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该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二、虚开增值税补缴税款后是否构成犯罪虚开增值税补缴税款后构成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虚开发票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是指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
    2023-06-24
    473人看过
  • 票据伪造和变造的法律责任
    票据伪造主要是针对票据上的签章事项,其目的在于伪造票据债务人。票据变造主要是针对签章以外的其他事项,其目的在于变更票据责任的内容,二者所针对的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明显不同。也就是他们有着这些区别,所以他们也会产生不一样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票据的伪造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故即使持票人是善意的,被伪造人和伪造人也不承担票据义务;票据上有伪造签章的,不影响票据上其它真实签章的效力。如果当事人签章在变造之前,应按原记载的内容负责;如果签章是在变造之后,则应按变造后的记载内容负责;如果无法辨别签章的是在变造前还是变造后,视同在变造之前签章。票据的变造行为有哪些?所谓票据的变造,是指无权变更票据记载事项的人,擅自变更票据上的(除签章外)的记载事项的行为。例如:变造票据的记载金额、票据的到期日等等。票据的变造行为,由以下条件构成:(1)该行为人是无权对票据事项进行变更的人。按照票据法的规定,只有出票人才有权
    2023-07-02
    343人看过
  • 对遗失物的保管不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一、对遗失物的保管不当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对遗失物的保管不当是需要承担责任的。拾得人对遗失物负有妥善保管的责任,拾得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六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二、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怎样处理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后的处理方式是如果知道权利人的,应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如果不知道权利人的,应发布招领公告。自发布遗失物的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就归国家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第三百一十五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第三百一十八条遗失物自
    2023-04-27
    376人看过
  •  伪造审计报告会承担法律责任吗?
    根据法律规定,涉及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将会受到处罚。具体来说,若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公文的严重情节,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而若情节较轻,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依据法律规定,若涉及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等行为,其将受到处罚。具体来说,若伪造、变造、买卖或盗窃、抢夺、毁灭公文的严重情节,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而若情节较轻,则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涉 及 伪 造 、 变 造 、 买 卖 公 文 的 严 重 情 节 会 受 到 哪 些 处 罚 ?根据《中华
    2023-09-12
    369人看过
  • 承担伪造证据责任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伪造证据有可能会触犯伪证罪,受到刑事处罚,处罚期限一般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共同犯罪成员能否构成妨碍作证罪妨害作证是指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行为,共同犯罪的嫌疑人有上述行为的,可能会构成妨害作证罪,如果共同犯罪成员串通作假证的,构成伪证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伪证罪】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三百零七条【妨害作证罪】以暴力、威胁、贿买等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3-06-26
    108人看过
  • 伪造签章,被伪造人是否承担票据权利
    伪造票据标签是属于伪造票据的行为,票据上的签章无效,并且要对伪造者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被伪造人不承担持票人主张的票据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七条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第一百零二条有下列票据欺诈行为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变造票据的;(二)故意使用伪造、变造的票据的;(三)签发空头支票或者故意签发与其预留的本名签名式样或者印鉴不符的支票,骗取财物的;(四)签发无可靠资金来源的汇票、本票,骗取资金的;(五)汇票、本票的出票人在出票时作虚假记载,骗取财物的;(六)冒用他人的票据,或者故意使用过期或者作废的票据,骗取财物的;(七)付款人同出票人、持票人恶意串通,实施前六项所列行为之一的。一、票据权利有什么特征票据权利是
    2023-03-21
    375人看过
  •  酒驾事故的当事人是否承担全部责任?
    这段内容讲述的是酒驾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问题。虽然酒驾是违法行为,但并非一定会负全责。在追尾前车尾部、变更车道时、绿灯亮时转弯、以及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中心线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都会负事故全部责任。因此,在道路上行驶时,我们应该遵守交通规则,确保交通安全。不是,虽然酒驾是违法行为,但酒驾发生交通事故不一定会负全责。酒驾同时又有以下行为,一般都会认定为全责(此处列举常见情形,具体情形应该以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为准):1、追尾前车尾部的,负事故全部责任。2.变更车道时,未让正在该车道内行驶的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3.绿灯亮时,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直行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4.红灯亮时,右转弯车未让被放行的车先行的,负事故全部责任。5.未按导向车道指示方向行驶的,负事故全部责任。6.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
    2023-09-17
    128人看过
  • 对于购买诈骗车辆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
    买受人明知车辆是诈骗所得的,可能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如果买受人不知道车辆是通过诈骗取得的,不构成犯罪,但相关车辆可以返还给受害人。所以购买诈骗车辆是否构成犯罪,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购买赃物后自用是否构成犯罪购买赃物(明知是赃物)后自用仍然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023-07-01
    135人看过
  • 多大年纪的人应当承担法律刑事责任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刑法第十七条有什么规定的根据《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第十七条之一,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未成年偷钱如何处理未成年犯罪按照《刑法》的规定
    2023-03-01
    114人看过
  • 公司监事人的法律责任是否需要承担?
    公司监事的法律职责有:1、检查公司财务。检查公司财务,主要是审核、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财务会计资料;2、监督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及提出罢免建议;3、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4、提议召开及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会议;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6、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参与管理、监督公司事务的职权,同时负有对公司忠实和勤勉义务。在执行公司职务时,应当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维护公司的利益。公司监事人是什么意思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监事是在公司主要负责: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3、当
    2023-07-01
    419人看过
  • 票据丧失的法律后果是如何的
    2、失票人能够采取法定救济方法,防止损失。失票人虽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是失去票据并不像货币丧失那样不易获得法律的救济。票据法为维持票据的安全性,维护票据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保障和促进票据的使用,特别规定了票据丧失后的救济制度。这一制度,专门解决票据丧失所发生的权利义务,使失票人有最后的但是十分可靠的法律保护条件。按照这一制度,失票人只要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就可免受损失。3、失票人未及时采取法定救济方法,票据款项被他人冒领而无法查明或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失票人承担损失。票据绝对丧失的,任何人都无法占有原有的票据,也就不能发生意外情况。票据相对丧失的,因票据被他人占有,就有可能出现付款人无过失而被冒领、善意第三人取得票据的现象。在这两种场合,失票人便处于很不利的境地:(1)失票人不得要求无过失的付款人承担责任,只能按民法上侵权行为法的规定,要求冒领者退款。如果冒领者无法查明,失票人即要自负
    2023-06-14
    221人看过
换一批
#票据法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票据丧失是指持票人非出于自己的本意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分为绝对的丧失和相对的丧失两种。票据的绝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已被消灭,如焚烧、撕毁以及严重涂改而毁灭等。票据的相对丧失,是指丧失的票据作为一种实物还可能现实存在,如票据的丢... 更多>

    #票据丧失
    相关咨询
    • 伪造票据行为的效力是怎样的, 伪造票据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2-15
      票据伪造是不法行为,不能发生票据行为的效力,即不能像真实票据行为那样,发生票据权利义务。但是,这种不法行为,能够发生票据法上规定的其他效果。 1、伪造人无票据责任,但负其他法律责任。伪造行为人未在票据上签章,因而不能依票据文义责其负票据责任。为保护票据当事人合法利益,惩治和防止票据伪造行为,票据法和刑法都规定票据伪造人的法律责任。依照《票据法》第103条、第l04条、第107条,伪造人的法律责任,
    • 被伪造签章者是否需要承担票据责任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4-12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六十七条依照票据法第十四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伪造、变造票据者除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行政责任外,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伪造签章者不承担票据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四条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
    • 一票票据做弊端医院是否承担法律责任
      宁夏在线咨询 2022-03-17
      如果医院诊治不当,则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一、先核查以下内容:(1)医方的主体资格(医疗机构的执业许可证、科目核定情况;医护人员的执业资格证、执业许可证,是否存在执业类别、执业地点错误等)(2)医疗行为是否不当(医疗行为是否违反诊断治疗护理规范,是否违反法定义务)(3)损害后果(4)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的因果关系等 二、第一时间复制客观病史资料并封存主、客观病历,收集以下证据:诊疗经过 (包括门、急诊
    • 法人失联,当事主管经理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湖北在线咨询 2022-09-15
      特殊情况下司法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所谓机会利益,即机会本身而言,对当事人意义重大,尽管机会的存在不一定必然最终使当事人受益,但是当事人对可能带来收益的机会具有合理期待。基于系统故障导致客户的交易损失,往往不仅仅限于实际发生的证券交易损失,更多体现在客户的机会利益损失。但是,基于客户往往不能举出充分证据予以证明,而无法获得赔偿。事实上,无论是基于违约还是,法官在特定条件下均可酌情考虑客户的机
    • 当事人承担担担过失责任的条件是什么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3-21
      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条件如下: 1、缔约人一方当事人有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 2、该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给对方造成了信赖利益的损失。 3、缔约过失人在主观上必须存在过错。 4、缔约人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附随义务或先合同义务的行为与对方所受到的损失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相关延伸】 问: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哪些? 答: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假借订立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