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特点
在侵犯财产所有权的犯罪当中,又可以根据侵犯财产所有权的手段,区分为占有型的财产犯罪和毁坏型的财产犯罪。占有型的财产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也就是行为人通过侵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来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将他人的财物当作自己的财物来占有,并且按照财物的通常用途来进行使用。这里的占有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
而毁坏型的财产犯罪是指将他人财物予以损坏的财产犯罪。那么这两种犯罪对于被害人而言都损失了对财物的所有,受到了财产损失,这一点两者是共同的。
(二)行为方式的不同
但是这两者的行为方式是不一样的。应该说在我国刑法中大部分的财产犯罪都是占有型的财产犯罪,如盗窃、诈骗、抢劫、抢夺等,都是要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然后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来利用这些财物的经济价值。比如甲盗窃了一台电视,他的目的是要看电视节目,将这个电视拿来自己享用。这一点是和毁坏型财产犯罪是不一样的,毁坏型财产犯罪是是要将财物予以损毁——甲把乙的彩电砸了,使这个彩电不能再看了。从而使乙丧失了对电视的一种所有。所以在这一点上两者是不同的。
(三)毁坏型财产犯罪的罪名
关于毁坏型财产犯罪,我国刑法第五章规定的财产犯罪当中,有两个最基本的罪名,一个是275条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另一个是276条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罪。那么根据刑法第276条的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破坏,是指破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其他破坏生产经营,这里所谓的破坏实际上是一种损坏。其他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这里对生产经营的破坏,也必然是采用毁灭财物的方法所进行的破坏,而不是指一般性其他的方法来阻碍生产经营。这一点是必须加以注意的。
因此在275条中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第276条所规定的破坏生产经营是这两个罪名之间,实际上存在着特别法和普通法的法条亲和关系。也就是说破坏生产经营罪是一个特别法,而故意毁坏财物罪是一个普通法。故意毁坏财物罪是单纯的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而破坏经营罪不仅侵害了他人对财物的所有权,而且还破坏了他人对其财物的经营管理,所以这两种罪在性质上还是有差异的。
2、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毁坏型财产犯罪
那么这种破坏性的财产犯罪,除了在刑法分则第五章所规定的故意毁坏财物罪和破坏生产经营罪两个罪名以外,在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犯罪中,也存某些毁坏财物的犯罪,对财产经营毁坏的这种犯罪。像放火、爆炸,那么这些犯罪本身都包含着对财物的损坏,因而具有毁坏财物的性质。此外在危害公共安全罪当中,还存在某些以破坏为手段的犯罪,如破坏交通设施、破坏交通设备,破坏易燃易爆设备等。这些以破坏作为手段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实际上都具有毁坏财物的性质。
因此,对于这种毁坏型财产犯罪,我们要注意到在刑法分则当中它的分布还是比较广泛的。这种毁坏型的财产犯罪和占有型的财产犯罪,从理论上看好像是比较容易区分的。因为前者是一种占有行为,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后者是对财物的毁损,是有毁坏性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在有些案件中,到底是认定毁坏性的财产犯罪,还是认定为占有型的财产犯罪,有时就会发生混淆。
3、案例——雨花台案件
这是发生在南京雨花台法院判的一个案件。被告孙-进是一个乳品分公司的业务员,这个公司是专门出售乳制品的。牛奶是一个很快就会过期的乳品,它的保持期只有一两天。这么一种比较特殊的产品。孙-进是一个女孩,20多岁,她向本单位虚构某学院需要供奶的事实,并用伪造的印章与公司签订了合同,先进货,然后到一定的时间,再进行结算。在这种情况下孙-进将该公司奶共计30多万份拿回家全部销毁,造成本单位30万元人民币的损失。从她的犯罪动机来说,他是为了讨好单位的一个经理,出于这样一个目的实施这样的行为。
那么这个案件为什么应当认为是毁坏财物罪,而不是一个职务侵占的犯罪。主要就在于怎么来理解这种占有型的财产犯罪当中的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那么在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当中,除了要将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这样一个内容外,还要有按照财物的通常用途来使用这样的一个内容,如果不具有这样的内容,尽管你占有了这个东西,占有了这个财物,也不能认定为是一个占有型的财产犯罪,如果你加以毁坏了,仍然是一个毁坏型的财产犯罪。
4、案例二——盗窃与毁坏财物
甲是一个汽车修理厂的工人,修理汽车的。他因为在工作上的琐事和单位领导发生了矛盾,想报复单位领导。于是甲私自配了这个汽车的钥匙,下班以后潜回车间,把这个车偷偷开走了,并把这个车开到一个河里面,使这个车辆造成了毁损。也就是说这个被告人前面确实有一个将车辆从本来是单位所有,变成个人占有,这样一个所谓偷车的过程。但是偷车的目的并不是按照这个车的正常用途来使用它,而是为了损毁它。他的主观目的是要造成单位的经济损失,造成车辆的损坏。
那么这个案件当中,似乎有两个行为,前面有一个盗窃车辆的行为,后面有一个损坏车辆的行为。那么对这个案件如何来定性?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毁坏,首先对这个车要有个占有,然后再来进行毁坏。那么先前对财物的占有并不构成一个盗窃,而是毁坏财物的预备。因此类似的案件都应当认定为是一种故意毁坏财物的犯罪。
那么这里说的毁坏财物是一般的毁坏还是包含着对一个财物使用功能的破坏,使这个财物损失了正常的使用价值?所以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可以说,这个损坏是使这个财物的社会价值丧失,也就是谁都用不了了,是社会整体财物的减损。但是像其他的情况,你这个东西虽然丧失对它的占有,但是这个东西还在这个社会里面,可能其他人可以用,或者其他的时间可以用,
像这种行为都不应当认为是毁坏。如将别人的小鸟放跑了。
一、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有四个立案标准,分别是:
1、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2、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3、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故意毁坏财物罪的构成要件
1、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2、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目的不是非法获取财物而是将财物毁坏。这是侵犯财产罪中毁财型犯罪与其他贪利型犯罪的根本区别。犯罪动机各种各样,一般是出于个人报复或妒嫉等心理。除特别规定的失火、过失决水、过失爆炸以及过失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犯罪需按有关条文追究刑事责任外,过失毁坏公私财物的,不构成犯罪,属于民事赔偿问题;
3、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
4、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实施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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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指占有人对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实际控制。占有人可以是依法有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如根据租赁合同在租期内占有对方交付的租赁物。 占有人也可能是无权占有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如借他人的物品,过期不还。占有人不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的,为善意占有;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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