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拒删差评帖,是否构成侵权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8-12 11:31:32 433 人看过

网站拒删差评帖不构成侵权。消费者对产品或者服务质量享有公正评论权,发帖者有权对商家提供的服务给予批评、评论,甚至给予负面评价。只有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才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认清正品网站,拒绝山寨网站当“大王”

互联网的飞速发展给企业和个人都带来了无限商机,这其中也包括山寨网站。山寨网站是中国山寨文化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百科网上山寨文化的解释是以极低的成本模仿主流品牌产品的外观或功能,并加以创新,最终在外观、功能、价格等方面全面超越这个产品的一种现象。这是一种比较善意甚至是充满美好愿望的解释,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哪家山寨企业做出的产品能比官方正品做的更好。按照一般性的理解,山寨更多的指的是抄袭模仿假冒伪劣,在这里提到的山寨网站就是这样类型的网站,也是官网想要拼命打击的对象。

网购时代很多的企业或者个人也通过建设独立网站或者直接入驻电商平台的方式来向网友出售自己的产品或服务。大型电商平台如淘宝、当当等本身都不是山寨网站,虽然他们的网站里入驻的商家是有可能卖山寨产品的,所以山寨网站更确切的说应该是通过建设独立网站出售山寨产品或服务的网站。

一个网站要想别人能轻易搜到他的网站,最常见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利用好搜索引擎(百度、谷歌等),还是那两招,即前文提过的SEO(搜索引擎优化)和竞价排名(也有一些山寨网站通过其他的方法进行营销推广),通过花钱竞价买排名或者搜索引擎优化的方式将自己的产品排到搜索引擎的最前面,以提高网站的曝光率,给网站带来潜在客户,从而带来收益,这看起来是一种很正常的网络营销手段,所以对正品网站和山寨网站来说是通用的。

山寨网站与正品网站存在的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正品网站存在,山寨网站存在

为了宣传自己的产品,很多的企业都有自己的网站,但是质量却良莠不齐,有专人维护专人推广的就不错,从建站开始就不再更新无人问津的肯定是好不到哪里去的。判断一个网站好坏的基本标准除了页面的美观、访问速度之外,还有一点很重要的就是在搜索引擎上搜该网站的核心词语(如产品、业务)或者企业名称的时候是否排在第一位。

在互联网中,正品网站与山寨网站是一种竞争关系,而且多数情况下是一对多的竞争关系,即一个正品网站面对一堆山寨网站,所以正品网站想要排在第一的位置是有难度的。无人负责或舍不得投入的网站肯定是无法跟这些山寨网竞争,很轻易的就被挤到消费者无法找到的角落;有人负责并且有资金支持的正品网站,竞价排名与SEO并重,一方面占据搜索引擎头名的位置彰显了自己的身份,另一方面也能带来更多的潜在客户。

2、正品没有出头之日,山寨自称是官方

在互联网上还有一类山寨网站,这些山寨网强大到已经把正品给淹没,舞台上只剩下山寨之间在竞争,他们没有正品出售,但是都标榜自己是正品,是官方。等到消费者真的想买相关产品时才发现这一开始就是个错误,消费者一开始就被山寨给包围了,除非是不买,一旦买了就一定是山寨。

以左旋肉碱为例,左旋肉碱(L-carnitine),是一种促使脂肪转化为能量的类氨基酸,它的主要生理功能是促进脂肪转化成能量,服用左旋肉碱能够在减少身体脂肪、降低体重的同时,不减少水分和肌肉,在2003年被国际肥胖健康组织认定为最安全无副作用的减肥营养补充品。2010年湖南卫视《百科全说》栏目专门为左旋肉碱做了一期节目,并请西木博士进行了相关解说,经此之后,左旋肉碱相关的保健品开始风靡中国。

消费者随便在哪个搜索引擎上搜左旋肉碱,都可以看到满屏的都是左旋肉碱相关产品广告和竞价推广,而且基本上都是自称为官方的山寨网。

3、正品网站藏得太深,山寨自称是官方

很多的大型企业,在自己所在的行业已经具有了呼风唤雨的能力。配套的网站也建的极具规模,售前咨询,在线商城,产品线,解决方案,售后服务,体验中心等各方面一应俱全。也因为是太全了以至于消费者想要找自己需要的信息时竟然很难。以售后服务为例,消费者购买的某产品坏了,百度维修电话竟然可以发现有很多,自己一时都找不到真正的是哪一个,最后小心翼翼的挑来挑去还是挑到山寨售后。

质量万里行投诉平台上很多消费者都会遇到这样的骗子,最后的维修结果要不就是东西越修越差,要不就是维修价格奇高,还有一种是山寨售后维修好了之后以后再遇到问题,消费者找真正售后时却不再受理,也或者狮子大张口,理由是未经他们许可,擅自拆卸产品,不在保修范围内。

在此质量万里行投诉部需要提醒消费者的是:遇到这类维修售后的问题消费者第一时间应该找的还是官方售后(虽然官方售后有时候收费比较高),方法有如下几种:

1.去该产品的官网上找;

2.利用搜索引擎搜索,找到如上图所示的绿色电话图标;

3.找产品说明书,产品说明书上一般都会有400电话。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五条

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将该通知转送相关网络用户,并根据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和服务类型采取必要措施;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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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0月05日 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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