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的解除是指没有书面合同,没有形成的劳动雇佣关系。当解除条件满足时,劳动关系因一方或双方,劳动关系将在未来被消除。事实劳动关系解除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非法解除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支付赔偿金。
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赔偿是怎样的
如果是由劳动者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则根据目前的规定,劳动者有权随时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是不必支付经常补偿金的。
但如果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事实劳动关系的话,则以前的各地的规定和做法都是不同的,与目前的规定有区别了,我们根据目前劳动部的规定来看: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引发争议的,或对用人单位是否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发生争议的,都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有管辖权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指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者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
不过你要注意一个劳动争议仲请仲裁期间的问题,即我们平时所说的申诉时效,如果单位什么时候通知你解除关系了,你一定要在解除后的六十天内申请仲裁,如果超过时效的,仲裁可能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这样你要求单位支付补偿金的实体权利很可能得不到有效的保护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4月30日起施行)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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