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行为生效要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6 19:03:14 179 人看过

一、物权行为生效要件

生效要件是指那些旨在通过价值法律上的价值判断,衡量事实上已经存在的法律行为,即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是否符合法律价值体系,而决定其是否发生当事人所预想的法效果的要素。有效要件是一个完全的规范世界的产物,是立法者价值判断的具体外化和标准。所以有效要件不涉及事实问题,仅仅在规范意思上存在。

依照现行通说,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物权行为是法律行为的下位概念,故法律行为一般生效要件对其均因适用。

此外,物权行为生效还要求具有其他法律行为要求的特殊生效要件:

(1)处分人享有处分权。

(2)标的物排他性,一项标的物上只能成立一个内容相同的物权行为。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四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物权。

物权是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第一百一十五条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二、指示交付物权转移生效的要件是什么

指示交付物权转移生效的要件是物权发生了变动,指示交付物权成立的时间是通知到达第三人时物权发生变动。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二章第二节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

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指示交付的成立须具备两个条件:

1、是当事人须有转让所有权的合同。

2、是让与人应当将所有权转让的事实通知标的物的实际占有人。特点是买卖在前,交付在后,他人交付。

三、债权和物权的区别有哪些

债权是得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民法上权利,和物权相比具有以下区别:

1、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同。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只有通过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才能实现自己的特定利益。而物权为支配权,物权人无须借助于他人的意思和行为,即可行使权利,并实现自己的利益。

2、设定的方式不同。除了法定之债外,合同之债的设定采任意主义。当事人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即可依自己的自由意思,任意设定债权。而物权的设定采法定主义,除法律有规定者外,不许当事人自行创设,也不许变更物权的内容。

3、权利的性质不同。债权为相对权,物权为绝对权。

4、权利的客体不同。债权的客体为给付,即债务人的特定行为;而物权的客体只能是物。

5、权利的效力不同。物权具有排他性,债权则具有相容性;物权与债权同时存在于同一物之上时,物权具有优先效力;物权具有追及性,而债权则无。

6、时效性不同。债权具有时限性,物权则无。

7、转让限制的不同。债权的转让有一定的限制,而物权的转让一般是没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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