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有权的意义是什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18 14:13:22 339 人看过

首先,它弥补已有理论的不足,为交易成本理论、产权理论和契约理论等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其次,它发展了对企业的认识,进一步揭示了企业的本质内涵;

再次,它可以为我们讨论企业的控制权问题提供一个清晰的框架。

企业产权不等于企业所有权

产权(PropertyRight;Title),即财产权的简称,是以物质财富为对象,直接与经济相联系的民事权利。[4]就企业法人来说,产权即是能标明其独立法律主体、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对企业财产行使直接支配权并追求商品增值权利,它以所有权为核心。所有权(RightofOwnership)是所有人依法对其所有物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5]所有权是所有制的民法表现,任何一种具体形态的所有权都是某一财产所有制的反映,没有经济领域中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不可能设置相应的所有权。所有权是产权的一种,但所有权并不是产权的唯一表现形式。毫无疑问,所有权权在产权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其他形式的财产权都是从所有权演变、发展而来的,但毕竟不能把产权和所有权视为同一概念。享有所有权当然拥有产权,而享有产权并不意味着拥有所有权。

在关于国有企业产权关系性质的论争中,很多人认为,企业改革之所以陷入困境,根本的问题应于法律上不承认国有企业的财产所有权;不赋予企业所有权,国家与企业的产权关系就是模糊的,就不可能触及企业改革以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实质性问题。因此,答案只能是唯一的:要明确企业的产权关系,就必须赋予企业所有权。这种观点可见诸于法学界、经济学界大量的论著中。法学界甚至创设了十数种所有权名称,如法人所有权、绝对所有权、相对所有权、产品所有权、商品所有权、公司法人所有权、企业所有权等等。[6]

所有权真是解决企业产权关系的唯一出路和最终答案吗?

法人制度的理论已经告诉我们,创设企业法人制度的初衷乃是为了解决出资者与企业之间的财产和责任关系,建立企业独立的财产制度和独立的责任制度,以达鼓励投资、促进经济发展之目的,而企业独立的财产并不意味着就是企业的所有权,关键在于企业能否支配其由出资人出资和企业经营积累而组成的资产,而“支配”并不等于“所有”。“独立财产”的含意,一是指企业拥有对全部资产的独立支配权,二是指企业能以这些全部资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指这些财产在规模上有一定的“量”的要求,即最低注册资本。说到底,它是为适应社会资本两权分离的客观需要而创设的。事实上,在孕育法人制度的资本主义国家的公司法中,也没有“公司对其财产享有所有权”的条文规定,而只是规定公司可以取得所有权。就法人成立条件而言,各国立法普遍规定:只要达到了法定的注册资本总额并经登记注册,即取得法人资格,而并未要求法人须以取得财产的所有权为成立前提。[7]

有的学者从商品交换的角度考察国有企业的产权性质,并得出如下判断:企业只有成为商品所有者,才能成为商品经营者,才能与其他民中主体发生商品交换,所以必须确认国有企业的所有权。[8]不错,依照商品交换的一般法则,商品交换要求让渡商品的所有权,即保证买方取得对商品的所有权而不受追索,但它并不要求转移商品所有权的人(卖方)非为商品所有人不可。在交换的法律关系中,只要对商品有支配权、处分权的人,就可以把商品所有权让渡给他人。换言之,无论是由所有权人亲自进行的处分行为,还是经所有权人授权或依法律规定由非所有权人进行的处分行为,都能产生转移商品所有权的法律后果。在现代社会中,由非所有权人让渡商品所有权的经济现象不仅不是个别的和偶然的,而且越来越普遍、越来越经常、越来越重要。这种实例是不胜枚举的。例如,在行纪合同中,行纪人根据信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出售委托人的物品,该物品的所有权归属于第三人,而第三人毋需向行纪人索要其所有人资格的证明。又如,在设定留置的债务关系中,留置权人不是留置物的所有权人,但当债务人不如期履约时,留置权人有权拍卖留置物,从而转移留置物的所有权,而债务人不得以所有权人的身份为理由主张该行为无效。再如,在破产执行程序中,破产管理人并非破产财产的所有人,却有权变价处理或分配破产财产,将破产财产所有权让渡给他人。民法总是反映一定社会经济要求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发展是所有权法律制度并不象它形成时那样有着严格的统一性和绝端的排他性,并不要求每一次经济活动中都由所有权人亲自进行处分行为,有时只有通过非所有权人行使处分权才能更好地实现所有权的职能,达到预期的经济目的。坚持认为只有所有人才能处分财产、让渡商品所有权,这是简单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所有权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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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02月01日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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