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有哪些应具备的条件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3-29 08:22:56 115 人看过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债权;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一、债权人可直接起诉次债务人而不起诉债务人吗

债权人可直接起诉次债务人,同时也必须起诉债务人,不能单独起诉次债务人。债权人在行驶自己的代位权时,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要有合法的债权债务存在;

2、债务人要享有对第三人的到期的债权,且必须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即债务人到期能够并且应当行使自己的权利而不行使;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的行为使其债权人到期的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

5、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不能超过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

二、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费用包括哪些

债权人代位权行使费用该由债务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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