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剥夺政治权终身跟正常人区别
1.失去了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失去了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3.失去了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失去了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四条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归谁监管
剥夺政治权利实际上是归公安机关执行和监管,也可由人民检察院监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是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期勉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村(居)委会。
三、剥夺政治权利有哪些适用
剥夺政治权利有以下适用:首先,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其次,还可以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一编 总则 第三章 刑罚 第七节 剥夺政治权利 第五十八条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n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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