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条件
1)申请人及拟设立旅行社的法定代表人必须为符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企业条件和旅游法规规定的单位及自然人;2)出资人应为内资企业或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的自然人;3)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即申请人拥有产权或者申请人租用且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非住宅)用房,能够满足业务经营的需要;4)有必要的营业设施,包括传真机、复印机、2部以上直线固定电话等办公设备;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5)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6)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是指具有旅行社从业经历或者相关专业经历的经理人员和计调人员,“必要的导游”是指有不低于旅行社在职员工总数20%且不少于3名、与旅行社签订固定期限或者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持有导游证的导游;7)在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存入设立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20万元质量保证金或办理相应的银行担保。
二、办理材料
申请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合同不少于1年,核对以申请人租赁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提供复印件。
交原件。
履历表、任职证明交原件;身份证明核原件,复印件盖章。
履历表交原件;其它材料核原件,复印件盖章。
履历表交原件;其它材料核原件,复印件盖章。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交原件
原件核对,复印件盖章
交原件
申请人向县(市、区)旅游局提出设立申请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本事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人根据办事需求在网上办事大厅找到相应事项提出申请,并上传电子化材料提交确认;需同时提供纸质材料的,根据提示到窗口提交或邮寄纸质材料。
2.受理。部门收到网上申请后对电子材料进行审核,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格式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电子《收件回执》,不符合受理条件的,2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可通过网上办事系统查阅、打印《收件回执》或《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需要到窗口提交纸质材料才正式受理,部门收到纸质材料并与网上材料核对无误后,出具《受理回执》。
3.审查。部门受理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审查决定,予以通过的,签发通过决定,制作结果文书;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4.领取结果。申请人根据短信提示在网上个人中心查阅办理情况,到窗口领取或邮寄审批结果。
窗口办理流程
本事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
1.申请。申请单位向区(县级市)旅游局提出设立申请,区(县级市)旅游局对申请人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等进行现场检查,并核对资料,出具的初审意见书。
2.受理审查发证。市旅游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作日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批准文件及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备案。申请人持《许可证》、《营业执照》副本到国家旅游局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或依法办理银行担保后,将相关的证明文件交回市旅游局备案。
特殊环节
无
四、办理地点
茂名市茂南区油城十路6号大院(油城十路中段南侧)金源盛世1号楼二楼”
五、办理时限
1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茂名市旅游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后全文)第六条第六条旅行社的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
(二)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2016年)
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修改后全文)第八条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简称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同)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立申请书。内容包括申请设立的旅行社的中英文名称及英文缩写,设立地址,企业形式、出资人、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书名称和申请的时间;
(二)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三)企业章程;
(四)经营场所的证明;
(五)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条例》第六条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限额要求,通过查看企业章程、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等方式,对旅行社认缴的出资额进行审查。
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不得包括边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包括相关业务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变更经营范围;申请人不予变更的,依法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设区的市(含州、盟,下同)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并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
旅行社条例(2009年)
第六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
旅行社条例(2009年)
第七条申请设立旅行社,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
第二十八条设立旅行社,招来、组织、接待旅游者,为其提供旅游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取得旅游主管部门的许可,依法办理工商登记;
(一)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四)有必要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
第二十九条旅行社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境内旅游;
(二)出境旅游;
(三)边境旅游;
(四)入境旅游;
(五)其他旅游业务。
旅行社经营前款第二项和第三项业务,应取得相应的业务经营许可,具体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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