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从属性有哪些表现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18:41:58 248 人看过

一、地役权的从属性有哪些表现

地役权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

第一,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需役地的使用权,而单独将地役权转让;

第二,地役权人不得自己保留地役权,而单独将需役地的使用权转让;

第三,地役权人也不得将需役地的使用权与地役权分别让与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只能随需役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如果违反地役权的从属性就被认为行为无效。

二、地役权的定义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我国《民法典》物权编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三、地役权的性质

(一)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二)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三)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四)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8日 19:30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地役权相关文章
  • 地役权从属关系的要点
    用益物权成立后,用益物权人将独立享有标的物的使用权和受益权。用益物权是一种支配权,而不是从属权。因此,作为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是独立的权利,不从属于其他权利。地役权作为一种方便地役权使用的用益物权,与地役权的关系十分密切,由此产生了地役权的主从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地役权使用权。地役权不能脱离地役权而单独转让,必须与地役权使用权的转让一并转让。地役权转让时,地役权也应当转让。地役权的设立必须是必要地役权与地役权的同时存在,地役权在法律属性上不同于其他物权。地役权虽然是一项独立的用益物权,但应与地役权的使用权同归于尽。地役权必须与地役权一并转让,不能与地役权分离。地役权的从属关系主要表现在三种情形:一是地役权人不得保留地役权使用权,单独转让地役权;二是地役权人不得保留地役权,单独转让地役权使用权;三是地役权人不得转让地役权地役权的使用权和地役权给不同的人。总之,地役权的转让
    2023-05-02
    233人看过
  • 保证合同从属性的表现形式是什么
    保证合同从属性的表现形式是,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定义】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二条【保证合同的从属性及保证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对保证合同的规定有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内容】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第六百八十五条【保证合同形式】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
    2023-03-03
    247人看过
  • 合同的无效性表现有哪些?
    无效合同的具体表现情形有:(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欺诈无效合同的有哪些欺诈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1、当事人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折价补偿。2、对合同无效有过错的一方当事人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遭受的损失;2、各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023-07-10
    205人看过
  • 实物证据的表现性有哪些
    一、实物证据的表现性有哪些(一)实物证据客观性、稳定性强,不易失真证据本身是客观存在的,且往往伴随着案件的发生而形成,一般难以,不像言词证据那样易受人的主观因素的影响而出现虚假或失真;而且实物证据在很多情况下是经司法和执法人员勘验或搜查、扣押而到案的,一经发现和提取,即加以妥善保存、固定和保全,它们是证实案情的有力证据。但是.j由于各种自然因素的影响,份如风吹日。晒、雨漱潮湿、沙埋、水淹等等,有可能使实物证据变形、腐烂或者挥发j丧失,甚至消失得无影无踪。某些实物(例如气味或其他挥发性物质)更是转瞬即逝,时过境迁就可能永远灭失而不能再成为证据,这又是实物证据本身所具有的弱点。(二)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
    2023-04-22
    240人看过
  • 除了用益物权地役权还能具备哪些属性
    一、除了用益物权地役权还能具备哪些属性除了用益物权外地役权还能具备以下属性:1.地役权具有从属性;(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2.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二、地役权的持续时间最长有多久地役权的存续期限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三、地役权的内容有哪些地役权的内容如下:1.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2.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
    2024-01-12
    182人看过
  • 哪些权利属于荣誉权,侵犯荣誉权的表现有哪些
    ?一、哪些权利属于荣誉权荣誉权包括以下权利:1、荣誉保持权荣誉保持权,指民事主体对获得的荣誉保持归己享有的权利。保持权的客体是荣誉本身,荣誉本身包括各种荣誉称号,各种奖励,表彰以及荣誉职衔,如名誉博士,名誉校长等。这些名誉职衔,其实并不表明被授予者的学识,能力等达到了博士水平或某种职务的要求;而是在于机关、组织授予主体的一种荣誉,使其享有名誉职衔的精神利益或一定的物质利益。2、精神利益支配权精神利益支配权,是指荣誉权人对其获得荣誉中精神利益的自主支配权。荣誉权的精神利益指荣誉权人因获得荣誉而享有的尊敬、敬仰、崇拜及荣耀满足等精神待遇和精神感受。对精神利益的支配包括对该种利益的占有、控制、利用,但不得将荣誉的精神利益予以处分,如转让他人享有或转让他人利用。3、物质利益获得权物质利益获得权,指权利人对附随于荣誉的物质利益所享有的法定取得权。此权意味着权利人在获得荣誉的情况下,有权依照领奖的章程
    2023-04-27
    92人看过
  • 相邻权的从属性,相邻权包括哪些
    一、相邻权的从属性相邻权从属性为从属于不动产权。1.它本身不象担保物权只具有附属于主债权的单纯性和特定性。因为相邻权不仅从属于不动产所有权,而且还从属于其它对不动产的用益权。严格说相邻权是从属于不动产使用本身的,或者说相邻权所依附的是对不动产使用的事实而非依附于对不动产的使用所拥有的相应权利。2.相邻权是不能独立转让的权利。它是天然依附于不动产利用本身的。相邻权从属性可以概括为依附于不动产权相邻而相应产生的各种关系。二、相邻权包括哪些相邻权包括以下的内容:1.相邻用水、排水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2.相邻土地通行、使用关系。相邻土地通行关系,主要包括邻地通行和历史通道。3.相邻地界关系。涉及土地的分界墙、分界篱、分界沟。4.建筑物通风、采光、通道。建造建筑物,不得
    2023-05-16
    486人看过
  • 哪些属于地役权人的义务
    地役权人的义务1、地役权人对供役地的使用应当选择损害最小的地点及方式为之,这样使得通过地役权增加需役地价值的同时,不至过分损害供役地的使用。另外,地役权人因其行使地役权的行为对供役地造成变动、损害的,应当在事后恢复原状并补偿损害。2、地役权人对于为行使地役权而在供役地修建的设施,如电线、管道、道路,应当注意维修,以免供役地人因其设施损害而受到损害。另外,地役权人对于上述设施,在不妨碍其地役权行使的限度内,应当允许供役地人使用这些设置。地役权人的权利,可分为积极权利和消极权利:1、积极权利即对供役地的利用权。这种利用权,按不同的权利内容,可分为:占有状态的利用和非占有状态的利用。例如,在他人土地上建设并维持水渠,是占有状态的利用;在他人土地上通行,是非占有状态的利用。当供役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第三人妨碍地役权人实施必要的利用行为时,该地役权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2、地役权人的消极权利,是
    2023-06-15
    277人看过
  •  合同不确定性的表现有哪些?
    本文介绍了具有效力待定合同的特征,包括已成立的合同、法律效果取决于具体情况、生效要件不完全符合、并非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实质为有效合同。这些特征使得合同在成立后可能存在法律风险,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具有以下特征的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1.合同已成立,具有法律效力;2.合同的法律效果取决于具体情况;3.合同生效要件不完全符合;4.效力待定并非行为人故意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或国家社会公共利益,也非因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导致的;5.实质为有效合同。 合同成立法律效力待定根据合同成立法律效力待定这一标题,我们可以得知该问题主要关注的是合同成立后法律效力的认定。在合同成立后,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效力需要经过法律程序认定。因此,合同成立后法律效力待定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但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合同都无法产生法律效力。具体来说,合同成立后法律效力待定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
    2023-08-27
    224人看过
  • 停车位权属争议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在有关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共有权纠纷中,最常见、最复杂的就是小区停车位的权属争议了。据了解,目前我国存在的停车位权属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停车位为小区的公共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停车位,需要向物业管理单位交纳管理费,其他人交纳停车费。二是停车位为小区的私人停车位,区分所有权人使用时,首先要向开发商购买停车位的使用权,例如购买70年或者50年的使用权,该停车位为专有使用,其所有权或者归属于开发商,或者归属于全体业主。三是停车位附随于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部分,建立车位的专有权,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专有权的标的,停车位进行物权登记,发所有权的权属证书。在现实的争议中,停车位纠纷的主要表现是权属不明:有的区分所有权人主张,既然是交付了高额的费用,对于停车位的权属就应当是所有权,应当颁发不动产所有权证,而不是使用权证;有的主张停车位为全体区分所有权人共同所有,每一个区分所有权人都有权使用,不应当由
    2023-06-01
    170人看过
  • 地役权是哪种性质的?
    法律综合知识
    地役权是一种独立的物权,在性质上属于用益物权的范围,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地役权合同成立时间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依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地役权的存续期限一般最长是70年。虽然地役权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的剩余期限,而我国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为70年。地役权消灭的原因如下:1.土地灭失。土地灭失是任何以土地为标的的物权消灭的原因,但地役权不但因为作为其标的物的土地(供役地)灭失时消灭,而且地役权也因需役地的灭失而消灭。2.目的事实不能。设定地役权的目的事实上不能实现,即供役地事实上不能再供需役地便利时,地役权消灭。例如,汲水地役权因供役地水源枯竭而消灭。3.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地役权因供役地权利人解除地役权关系而消灭:第一,地役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第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
    2024-05-13
    450人看过
  • 哪些属于立功表现,有立功表现的怎样处罚
    一、哪些属于立功表现根据我国刑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立功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1)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犯罪人之间往往互相了解各自的犯罪行为,犯罪人在归案以后,不仅交代自己的罪行,而且揭发检举他人的犯罪行为,因此是一种立功表现。(2)提供重要线索,指犯罪人提供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各种犯罪线索,例如证明犯罪行为的重要事实或有关证人等。除上述刑法列举的两种立功表现以外,下述情形也应视为立功:(1)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其他罪犯。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在逃的罪犯,可以节省司法成本。因此,这种行为应视为立功表现。应当指出,犯罪人协助司法机关缉捕的其他罪犯,既可以是与其无关的,也可以是其同案犯。只要确实协助司法机关捕获罪犯,就应视为立功表现。(2)犯罪人在羁押期间,遇有其他在押犯自杀、脱逃或者其他严重破坏监视行为,及时向看守人员报告。(3)遇有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奋不顾身加以排除,等等。二、有立功表现的怎样处
    2024-01-20
    382人看过
  • 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平等性有哪些表现
    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平等性的表现有无论民主、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教育程度等,在民事权利能力面前一律平等,拥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都有资格参加民事法律关系,都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一、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平等性有哪些表现我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平等性的表现有:1.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民族、种族,性别、年龄、职业,政治态度、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职务高低、财产状况和居住年限等方面有何差异,但他们在民事权利能力方面都是平等和无区别的。2.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都有资格平等地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不受有无行为能力的限制。3.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当其合法民事权利受到侵害时,都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通过法律手段制裁违法行为人,给公民合法民事权益的实现提供法律保障。二、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几岁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自然人的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
    2023-08-09
    335人看过
  • 传播性病罪的外在表现有哪些
    一、传播性病罪的外在表现有哪些传播性病罪的外在表现是明知自己有严重性病而进行卖淫、嫖娼。传播性病罪属于抽象的危险犯,只要实施了一定的行为,即使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该罪。1.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包括国家的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也包括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同时也包括他人身体健康权利。2.客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等严重性病而又卖淫嫖娼的行为。本罪为行为犯,只要上述特定主体实施了卖淫、嫖娼行为,即构成犯罪,并不以实际发生性病的传播要件。实际上上述主体的卖淫、嫖娼行为,有足以造成性病传播的严重危险。3.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严重的性病患者。4.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对自己患有艾滋、梅毒、淋病严重性病具有明知仍卖淫嫖娼。构成本罪,并不需要以传播性病为目的。即使行为人明知自己患有严重性病,因而在卖淫嫖娼时,为防止性病传播而采取避免传播的措施,仍然应认出具有本罪的故意,从而构成本罪。二、传播性病
    2023-08-25
    225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地役权
    词条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不动产效益的权利。 在地役权法律关系中,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方当事人称为地役权人,也叫需役地人,将自己的不动产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一方当事人称为供役地人。因使用他人不动产而获... 更多>

    #地役权
    相关咨询
    •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应该怎么体现的
      甘肃在线咨询 2023-10-31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如何体现的 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权。用益物权是一种主权利,而不是从属其他物权的权利。因此,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
    • 地役权在现实中的表现形式有哪些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3-11-07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
    • 2022年什么是地役权的从属性
      江西在线咨询 2023-01-03
      地役权的从属性是指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相分离而单独为转让,也不得单独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民法典》对地役权的从属性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第164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 该如何正确理解地役权的从属性?
      香港在线咨询 2022-10-08
      1、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2、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 地役权表现形式
      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30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