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保局、国家计委、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8:09:44 377 人看过

国务院各部、委、局(办)、总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境保护局、计划委员会、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分行: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引进外资的比例正在逐年增加;利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已成为我国筹集建设资金发展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对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建设项目(以下简称贷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均有明确的要求,并将贷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列为办理贷款项目手续不可缺少的文件之一,对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提出了较完整的程序和要求,这些规定与我国现行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规定基本一致。为做好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用好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促进我国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环保部门)要和各级计划、财政、银行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以及国家计委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计划管理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加强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管理工作。为此,特做如下通知:

一、贷款建设项目必须执行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规章和标准,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在执行我国环境影响评价有关规定的前提下,也要兼顾国际金融组织的技术要求。

二、贷款项目《报告书》的审批,须按我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大纲》(以下简称《评价大纲》),由负责审批《报告书》的环保部门审查。其《报告书》由行业主管部门组织预审,报环保部门审批。地方环保部门负责审批的贷款项目《报告书》,应将《报告书》及批复意见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三、我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划分是根据拟建项目可能对环境造成的影响程度和范围以及项目所在地区的环境敏感程度所确定的。其类别划分为三类:

A类: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需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

B类:可能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范围和程度是有限的,其影响通过规定采用先进工艺和成熟的防治措施进行防治,可使环境影响大大减缓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一般不要求进行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但需要根据工程和环境要素的特点做专项的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分析;

C类:对环境不产生不利影响或影响极小的建设项目。这类项目一般不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或环境影响分析,只需办理环境保护管理备案手续。

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类别划分,应在项目建议书阶段或国际金融组织的项目前期准备阶段,在听取国际金融组织意见后,由负责审批该项目《报告书》的环保部门确定。

四、对于一个贷款协议包括若干子项目的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为总体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子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其《报告书》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按第二条规定办理。

五、环境影响评价单位在编制贷款项目《评价大纲》、《报告书》和《报告书》简写本时,可参照附件一至三。

六、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注意国内外程序在时段上的衔接,编制及审批贷款项目的《评价大纲》应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准备阶段完成。建设单位在向环保部门报审《评价大纲》时,应同时将《评价大纲》寄送有关国际金融组织征询意见,并及时将反馈意见报送负责审批该项目《报告书》的环保部门。

编制及审批《报告书》应在国家计划部门审批贷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利用外资方案》和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派出项目正式评估团前完成,最迟需在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执董会讨论该贷款项目前四个月完成。《报告书》需在国家计划部门批准项目建议书后并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后才可正式提供。

七、公众参与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报告书》中应设专门章节予以表述,使可能受影响的公众或社会团体的利益能得到考虑和补偿。公众参与工作可在《评价大纲》编制和审查、《报告书》审查阶段进行。根据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可采用下述方式:

1.建设单位和环保部门直接听取贷款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群众团体、学术团体或居委会、村委会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2.项目所在地(区、县)人大、政协或群众团体征询受影响地区公众的意见;

上述工作可以发《公众意见征询表》、召开座谈会和邀请参加《评价大纲》与《报告书》审查会议的形式进行。

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在《评价大纲》审查和《报告书》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公众的意见,并反馈给建设单位。

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涉及移民安置的建设项目,移民安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要有专题报告。其环境影响评价中应包括移民安置对环境影响的有关内容,在《报告书》中充分反映移民安置的影响。

九、建设单位向国际金融组织提交《评价大纲》、《报告书》及其他环境保护有关文件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属中央政府负责支付中方配套资金和偿还外资的贷款项目,其《评价大纲》、《报告书》及其他环境保护文件,需经项目的主管部、委、局(办)、总公司的保密委员会审查后,建设单位方可向贷款组织提供,并报国家环境保护局备案。

2.属地方政府负责支付中方配套资金和偿还外资的贷款项目,其《评价大纲》、《报告书》及其他环境保护文件,需经项目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政府保密委员会审查后,建设单位方可向贷款组织提供,并报上一级环保部门备案。

十、对于包括许多子项目的行业贷款项目,在项目评估中许多子项目尚未确定,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可选定已确定的子项目,提出《报告书》,确定行业贷款的环境原则和该行业贷款项目行业环境影响评价指南,来指导那些未确定的子项目的选择和环境影响评价。

十一、对已完成《报告书》审批程序的内资项目,当转为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时,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原审批《报告书》的环保部门申报。如果项目内容、厂址、规模和工艺发生重大变化或原《报告书》不能满足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时,建设单位需根据环保部门的意见对原《报告书》进行修改、补充,并按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重新办理《报告书》审批手续,不得擅自将原《报告书》直接寄送国际金融组织。

十二、为确保贷款项目准备工作顺利进行,其环境影响评价工作应由熟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要求、具有甲级评价资格的国内持证单位承担。当贷款项目需委托国外咨询机构进行评价时,应征得国家环境保护局同意。

十三、已列入国家计委批准的《利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备选项目规划》(包括列入备选项目规划的后备项目)的项目,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尽早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项目单位和地方环保部门应及时向负责审批《报告书》的环保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通报项目工作情况。未列入国家计委提出《备选项目规划》的贷款项目或临时提出的应急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向负责审批该项目《报告书》的环保部门申报,经同意后,可参照此文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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