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学习职业技能的积极性,提高他们的劳动技能和服务质量,促进个体、私营经济的健康发展,根据劳动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个体劳动者协会《关于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及职业技能鉴定(考核)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4]191号,以下简称《通知》)、劳动部、人事部《关于颁发〈职业资格证书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98号)和劳动部《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号)以及《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津劳培字[1994]89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提出实施意见如下:
一、对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是使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扩大经营规模,提高经营档次和信誉,增强竞争实力的一项重大举措。各级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的精神,充分认识其深远意义,积极做好宣传和组织推动工作,协调好各方面的关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同力协作,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好。
二、为加强对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的领导,成立市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推动指导小组(以下简称“市推动指导小组”),由市劳动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个体劳动者协会组成(领导成员名单附后),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局,负责推动、指导全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并进行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监督检查和协调咨询工作。各区、县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负责组织、协调和实施本地区的上述人员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三、各区、县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支持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的培训工作,并为他们的工作提供服务。各级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组织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参加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尚未具备培训能力的,可以委托劳动部门或有关单位开展培训业务,也可采取联合或委托办学的方式。
凡举办各级各类技术等级培训班,应按市劳动局规定,履行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办班。除某些特殊工种及高级技术、技师、高级技师的培训由市劳动局直接审批外,一般中、初级技术培训由区、县劳动局负责审批。
四、各培训单位须按市劳动局组织有关行业专家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制定的培训(考核)大纲、计划进行培训。
开展培训的单位须有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及必要的专职管理人员;有必需的教具、设备和固定的培训场所;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五、鉴于我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中大多数从业人员未参加过各级各类技术等级培训和考核的实际情况,各区、县应有计划、有步骤地对这些人员首先进行现有技术水平的培训和考核。一般可采取由个人根据申报条件申报,各区、县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审核同意后,区、县劳动局核定的办法,确定其报考的技术等级。原则上,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实践三年以上可申报初级技术等级培训和鉴定,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实践九年以上可申报中级技术等级培训和鉴定,从事本工种(专业)工作实践十四年以上可申报高级技术等级培训和鉴定。
六、经过技术等级培训的人员,按《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组织职业技能鉴定所或市劳动局委托的相应工种工人考核机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技术(业务)理论考核以笔试为主,采用闭卷进行。参加技术等级鉴定人员,必须首先进行技术(业务)理论考核,考核合格后方可进行操作技能考核。操作技能考核一般以选择典型工件或作业项目组织进行,对群体生产行业以及特殊条件下的作业项目的考核,可结合生产进行或采取模拟、答辩等方式进行。技术(业务)理论与操作技能考核,均实行百分制,各项成绩均达到六十分以上即为考核合格,合格者,按市劳动局的有关规定颁发国家统一的《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上述证书是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作为申请办理开业或经营的有效证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联合颁发的《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办理公证的规定》(劳培字[1992]1号),这些证书也是他们境外就业、出国劳务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
七、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市推动指导小组确定中式烹调师、美发师、美容师、摩托车调试修理工、汽车维修工、服装制作工、家用电器修理(含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等九个关系人民生命安全,涉及消费者利益和身心健康的工种为首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种。各区、县要在上述确定的工种中选择若干工种,进行试点,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同时,对上述九个工种的从业人员,各区、县都要做出明确规划,力争用二至三年时间,使他们都能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今后,新开业的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也应让他们陆续接受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八、各区、县劳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于今年九月底前报市推导指导小组批准后实施。附:天津市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从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推动指导小组领导成员名单组长:刁九健市劳动局副局长副组长:杨聪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副局长
市个体劳动协会副会长成员:李宝祥市劳动局培训处处长
梁强市劳动局培训处副处长
孙金友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个体私营经济处处长
程刚市个体劳动者协会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梁强(兼)副主任:程刚(兼)
天津市劳动局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天津市个体劳动者协会
一九九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且从事工商业经营,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的自然人。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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