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唆犯罪的成立条件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28 09:21:52 161 人看过

1.须有教唆之故意

即被教唆者因教唆而生特定犯罪之意或至于实行,为教唆者所能预见,倘不能预见者,则非故意,对于其犯罪行为,自不成立教唆罪。是以基于自己过失之行为,致惹起他人犯罪之原因者,不得谓为教唆罪。

2.须有教唆之行为

教唆罪在客观上必须有教唆他人犯罪之行为,其方法如何,法律并无加以限制。在解释上,认为须能达到教唆之目的为已足。举凡以言语、文字或举动,为明示或默示,要皆不失为教唆,惟不得以强暴或胁迫之方法出之,因为以强暴或胁迫便被教唆人丧失自由意志,而为犯罪之行为者,则应绳以间接正犯之罪。

3.须被教唆者为特定之人

在煽惑罪所煽惑者,为多数之不特定人。例如以文字或演说发布其犯罪行为之煽惑,其受煽惑者当非特定之人,而教唆罪系以对特定人为之,故被教唆者必为特定之人;此乃与煽惑罪主要区别之点。

4.须被教唆者为有责任能力

盖被教唆者以有自行判断之能力为限,教唆者仅予以犯意令其自为采择而已,设被教唆者无责任能力,则必乏自由采择之权,不过等于机械作用,其教唆者不啻自为其行为,而成为间接正犯矣。

一、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杀人罪的区别

直接故意杀人与间接故意杀人都是行为人明知自己行为会发生致人死亡的结果,并且不反对这种结果的发生。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对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和接受态度上不同,直接故意杀人对结果的预见既包括必然发生也包括可能发生;而间接故意杀人则只能是预见到结果的可能发生。同时,直接故意杀人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的结果;而间接故意杀人则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抱有无所谓的放任态度,不积极追求,但也不加防止,而听之任之。

另外,从犯罪形态来看,直接故意杀人存在着未遂,而间接故意杀人却不存在未遂。应当注意,对于教唆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和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精神病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应当以直接故意杀人论处。由于行为人不属于法定的犯罪主体、不负刑事责任,他们只是教唆者的杀人工具,因而教唆者构成故意杀人罪,应对杀人后果负完全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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