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责任人死亡的责任由谁承担
民事责任人死亡的,由责任人的合法继承人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二、谁承担堆放物品倒塌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
堆放物倒塌致害责任的归责原则是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受害人请求赔偿,只需举证证明被告是倒塌堆放物的堆放人;
及因堆放物倒塌存在损害,而无需证明堆放人有过错,即从损害事实中推定堆放人在主观上有过错。
堆放人主张自己无过错者,应当举证证明。不能证明或者证明不足,则推定成立,即应承担侵权责任;确能证明者,则不承担侵权责任。
另外,堆放物造成损害,如果完全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的,堆放人应予免责,损害赔偿责任应由第三人承担;
如果第三人的过错行为与堆放人的过错行为相结合而发生损害后果,应依各自原因力承担责任;
如果堆放物的损害完全是由受害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应当免除堆放人的责任;损害是由双方过错行为造成的,则应依据过失相抵规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三、侵害人格权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有什么
首先,人格权的定义: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称之为人格权。
其次,侵害人格权应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再次,死者的人格利益也受法律的保护: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最后,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n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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