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日内由企业破产清算机构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企业转让全部国有产权(股权)或改制后不再设置国有股权的,应当自出资人的母公司或上级单位批准后30日内向原产权登记机关申办注销产权登记。
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
根据《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国有企业破产清算流程如下:
第一阶段破产申请与受理
(一)破产申请
企业自愿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应向法院提交破产申请书以及企业财产情况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破产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请人(债务人)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
(1)请求事项。请示法院宣告债务人破产还债;
(2)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说明,或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说明;
(3)债务人的资产状况以及债权债务的总体陈述;
(4)其它应说明事项。如所附证据目录;
(5)申请人名称、加盖印章、申请日期。
相关材料包括:
(1)企业亏损情况的说明;
(2)有关的会计报表,主要是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企业财产状况明细表。如果是有形财产,还应说明财产的处所;
(4)债权清册和债务清册。清册应包括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单、住所、开户银行、债权债务发生的时间、债权债务的数额、有无争议等事项;
(5)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其中申请破产的意见;
(6)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7)法院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破产申请的受理
法院收到破产申请后,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通常审查范围包括四个方面:
1、破产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2、破产申请是否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3、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4、着重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的破产能力和破产原因。
通过这四个方面的审查,法院在法定期限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的裁定。对于不予受理的裁定,破产申请人可在10日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在决定立案受理后,应发布公告,并通知已知的债权人,要求债权人申报债权,此时破产程序开始。
在债权申报时限届满后15日内,法院应负责召集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的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第二阶段破产宣告
(一)法院作出破产宣告的裁定
通常由企业自愿提出破产申请时,不必经过和解整顿时期,即可直接进入破产宣告阶段。法院可依法直接审查企业是否具备破产宣告的条件,作出宣告企业破产的裁定。
企业宣告破产应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经营管理不善;
2.严重亏损,且是由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
3.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对于法院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当事人是不能提出上诉的。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法院申请复议。但是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二)破产宣告后相关事项的处理
为防止破产企业的资产流失,法院在宣告债务人破产后,应依法对下列相关事项及时处理:
1.自破产宣告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2.在破产企业中指定留守人员,由其协助法院、清算组维护破产企业的财产安全,提供有关债权、债务方面的材料。留守人员包括企业的原法定
代表人、财务主管、财物保管、保安等;
3.通知破产企业的开户银行(附破产裁定书副本),撤销破产企业银行账户,并将资金余额划入指定账户(一般为清算组账户);
4.通知破产企业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向清算组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三)清算组的设立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现行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设立是由人民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主管部门、政府中的财政、工商、审计、税务、劳动、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用公函指定清算组成员。
第三阶段破产清算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破产清算是一项具体而繁重的工作,也是破产案件的核心阶段。
(一)破产企业的接收和管理
1、破产企业的接收
清算组一旦宣告成立,应立即接管破产企业。其接收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破产企业文件、档案、印章的接收;
(2)破产企业财务的接收;
(3)破产企业资产的接收。
2、破产企业的管理
对破产企业的管理,是对其人、财、物三个方面的全面管理。
(1)对破产企业的人事管理。
主要就是职工的安置问题,应做好以下几项具体工作:
——编制破产企业员工清册;
——发放拖欠工资及遣散费。即在优先拨付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后,应先发放破产企业拖欠的员工工资;
——办理待业手续、交付社会保险费用或安置基费用。
(2)对破产企业财务管理。
主要包括:处理和监管破产企业日常开支、清理银行账户、审查破产企业会计账目。
——破产企业财务审计。破产企业财务审计工作主要是由清算组内的会计师或清算组聘用的会计师来承担的,目的是依照国家破产法和会计法的规定,清理破产企业会计账册,编制破产企业财务审计报告。主要包括资产负债表、债权债务清册,同时从财务角度分析导致企业破产的原因。
——清理银行账户,开设清算组账户,统一管理破产企业的资金收支。
——破产企业日常开支的管理。破产企业清算期间,存在着如生活费的发放、差旅费、房屋管理费、水电费、办公用品费用等大量日常开支。清算组应该建立严格的支出审批制度,以确保债权人的权益不受侵犯。通常实行两级审批制,即限额以下由清算组负责人审批,限额以上则在清算组负责人审核的基础上报法院审批。在清算工作结束后,应将清算期间支出公开列表,接受债权人会议监督。
(3)破产企业的资产管理
破产企业的全部资产基本可分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资产、在建工程资产五类。根据这五类资产的不同性质,清算组应全面依法实施管理,以保证破产企业财产的安全。
——固定资产的管理。
对于固定资产,在清算实务中一般采取下列管理办法:
集中管理。如对于运输工具等易于流失的资产,采取集中管理的办法。
适时维护。如对于易损机器设备,应组织破产企业留守人员定期维护,以防止在处理前损坏。
发挥效用。如对于房屋等资产,如果清算周期较长,可在征得债权人同意的情况下对外出租,一方面可以使破产企业财产增值,另一方面又能起到维护和保养的作用。
参加保险。从清算案例实际来看,一般清算周期在三个月以上,因此应具有风险意识,注意购买固定资产的财产保险,以避免无法预见的不必要损失。
——流动资产的管理。
流动资产主要包括货币、存货、应收款(破产企业的债权)三项。
货币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和现金存款两项。对于银行存款采取全面销户集中存款的方式,划入清算组账户集中管理;对于现金存款则应由清算组派专人负责保管与核算,同时加强安全防范措施。
存货主要包括原材料和已生产出的成品、半成品,清算组应指定专人负责,进行盘点并编制存货盘点表,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及时进行处理。
应收款也是破产企业的资产,由清算组依法予以追讨。
——无形资产的管理。
无形资产主要指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和专用技术三类资产。首先应依法确定无形资产的权属;其次是依法评估,即确定无形资产的合理价值;其三是合理转让,清算组在评估的基础上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投资资产的管理。
投资资产主要指企业对外进行投资所形成的资产。在实践中,清算组一般根据破产企业所占的股权份额分别进行管理。对于全资子公司,清算组应全面接管,进行资产清理和转让,收回投资后纳入破产财产分配;对于控股的公司,则应视实际情况进行接管,在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后退出,收回投资纳入破产财产分配;对于其他参股企业,则应正式致函该企业,要求依法进行资产评估和股权转让,收回投资纳入破产财产分配。
——在建工程的管理。
如破产企业有在建工程,应征得债权人会议同意作出续建、停建或转让的决定。在债权人会议决定前,清算组应组织在建工程负责人对工程的资产进行核算,并做好安全保卫工作。
(二)破产财产的清理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对破产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编制破产企业财产盘点和破产财产目录。
(1)破产企业财产盘点表
破产企业财产盘点表是破产企业财产的移交文书,它是由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的负责人(指财务负责人、物业负责人)与清算组共同进行编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盘点时间、地点、参加人;
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折旧等;
无形资产的名称、注册登记情况、所有权凭证;
投资及资金情况,包括股权股资、有价证券、库存现金、银行存款的币种、金额、银行账号等;
参加人代表签名,签署时间。
(2)破产财产目录
破产财产目录是法定的清算文件,是由清算组在破产财产清理完毕后编制的反映破产完整情况的文件。破产财产目录的内容包括:
编制人姓名;
财产目录编制原则的说明;
固定资产及存货的名称、规格、数量、位置、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无形资产的名称、数量、账面价值、评估价值;
投资情况,包括项目名称、股权份额、评估价值;
有价证券和资金情况,包括币种、金额。
(三)破产债权的审核
对破产债权的审核分形式审核与实质审核。形式审核主要是对申报债权的资料是否齐全、完备的审核;实质审核主要是对申报债权真实性、合法性的审核。审核债权后,清算组应编制破产债权清册。
破产债权清册的内容包括:
(1)债权人名称、住址,或代理人姓名、联系地址、电话;
(2)债权申报时间;
(3)债权性质;
(4)债权数额(其中包括本金、利息数额),以及债权合计金额。
(四)破产企业财产变现
破产企业财产变现的方式主要有变卖与拍卖两种。这主要由清算组根据债权人会议的授权灵活掌握。
(五)破产费用的支付和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费用的支付
破产财产应优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及分配所需的费用,以及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律师费用、会计师费用及其他中介机构费用;
(3)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4)清算组成员的酬金;
(5)为债权人共同利益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债权人会议费等;
清算组在支付破产费用前,应编制简明破产费用支出表。它包括:
支出项目;
支出金额、币种;
支出时间;
支出金额合计;
备注。
最后,表中应有制表时间和制表人、审核人签字。
2、破产财产的分配
(1)破产财产清偿的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破产债权。
如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2)破产财产的分配
清算组在破产财产清理工作和破产企业债权、债务清理工作完毕后,应及时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制定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依据。主要指法律依据和清算依据,即法院的清算函。
破产财产的情况说明。清算组应根据对破产企业的财产清理状况,说明在清理破产企业银行账户、追收债权、资产变现事项后,破产财产的总体状况,包括现金总额,实物总值。
破产费用的说明。对于依法属于破产费用的支出项目,应作说明,并将破产费用各项支出列表附后。
优先顺序请求权的清偿说明。即对破产企业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国家税款的数额及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可供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总额。总资产数额减去破产费用和优先顺序的支出之后,剩下的破产财产数额就是可供清偿破产债权的破产财产总额。
破产债权的基本情况和分配清偿的比例、清偿数额。这部分内容应详细写明破产债权的总额、清偿分配比例,债权人的姓名、地址、申报债权限数额、确认债权数额、清偿数额。
附注:对有关事项的说明,例如是否还进行第二次分配等。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制定后,应经债权人会议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后,即可实施。
第四阶段破产程序的终结
(一)破产程序终结的情形
出现下述两种情形之一时,清算组应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1)破产财产不足支付破产费用;
(2)破产财产分配完毕。
(二)破产程序终结的效力
(1)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
(2)破产程序终结后,清算组应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并将办理情况及时告知人民法院。
清算组办理破产企业注销登记手续,应向工商管理部门提交如下文件:
清算组组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的破产裁决书、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
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及人民法院对其核准生效的裁定书;
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公安部门出具的缴回公章回执。
(3)清算组应予以撤销
清算组应向法院提交关于撤销清算组的请示报告。在该报告中应讲明清算组已完成其全部法定工作,具备了撤销的条件。
同时,清算组还应向法院提交企业破产原因分析报告。该报告应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
案情的基本情况;
企业债务构成及原因分析;
企业破产原因的归纳总结;
破产程序终结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财产请求权,由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行使。追回的财产,由人民法院依照法定清偿顺序进行清偿,但是如财产数额较少,法院认为没有必要再进行分配的,可划归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六条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后,由管理人执行。管理人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实施多次分配的,应当公告本次分配的财产额和债权额。管理人实施最后分配的,应当在公告中指明,并载明本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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