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释:效力待定和可撤销有什么不同?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7-12 14:02:04 194 人看过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效力不同:效力待定合同在未被有关权利人追认前,其效力处于待定状态;而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前则是有效合同。瑕疵不同:效力待定合同的瑕疵是行为人缺乏缔约能力或处分能力;而可撤销合同的瑕疵在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如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等。

合同效力待定的特征

1.效力待定合同已经成立,其效力不确定,它既非有效,也非无效,而是处于悬而未决的不确定状态之中。

2.效力待定合同效力的确定,取决于享有追认权的第三人在一定期限内的追认。

3.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同意后,其效力确定地溯及于行为成立之时。效力待定合同经追认权人拒绝后,自始无效。

4.效力待定合同的主体具有特殊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六十九条

代理人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应当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认。

转委托代理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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