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关于调整2019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分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根据天津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的规定,现就做好全市2019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调整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7月1日起,企业、事业单位可将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调整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各单位填写《天津市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调整表》,经上级主管区房改(住建)部门或局(集团公司)签章批准后,到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区管理部,办理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手续。
二、市级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新参加工作人员按首月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30%执行。
三、区级机关和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可将新职工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8年职工个人月均工资总额;缴存比例仍按原有规定执行,即低于30%的,可根据条件上调缴存比例,但最高不超过30%。
四、调整后的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原则上不得超过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5983元)。
调整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关系职工切身利益,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计算口径核定职工工资总额,确定缴存基数。要准确把握、认真落实文件要求,积极创造条件,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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