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商品名称与包装装潢
(一)从“知名”到“一定影响”,认定标准未变
新反法将旧法第五条第(二)项“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表述,修改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以“一定影响”取代了“知名”,扩张了商业标识涵盖的范围。
(二)删除“特有”,认定标准未变
新反法条款中的另一个重要变化,是删除了旧法第五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特有”要求。
二、企业名称
(一)明确企业名称包括字号与简称
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下称《登记规定》),字号是企业名称删除区划名称、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而剩余的部分。比如"利莱森玛公司"的字号为"利莱森玛","庆丰包子铺"的字号为"庆丰"。
(二)新增"有一定影响"的表述是否提高了认定标准?
讨论这一问题时首先应认识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禁止的是不正当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而并不只是简单地保护特定的商业标识。
(三)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的有效衔接
此次修改的一大亮点,是在已经认定为侵权的企业名称纠正措施上,与工商行政机关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制度进行了有效衔接。
相比旧反法,新反法对因混淆行为引发的各类企业名称纠纷争议的规定更加明确,操作性更强,处罚力度也更大。可以预见,新反法实施后,登记机关将拥有更加充分的处理依据,处理企业名称争议的效率也将明显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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