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上诉状(医疗纠纷)
上诉人程某某(一审原告),女,19XX年X月XX日生,汉族,xx市第X中学学生,住xx市xx园X-X-XXX室。
法定代理人老程,男,195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系上诉人程某某之父。
被上诉人xx市某某工人医院(一审被告),
住所地:xx市某某路XX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职务:院长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云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2008)云民一初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重新作出公正判决;
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在2008年8月,上诉人程某某到一审法院起诉,要求被上诉人徐州市某某工人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一审法院受理本案后,先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某某独任审判,后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经过了长达一年多的审理,一审法院最终在2009年11月13日对本案作出了一审判决,然而,在整个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因此,作出了对上诉人严重不公平的判决结果。其理由陈述如下:
一、一审法院的审理程序存在违法的情况
1、在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委托徐州市医学会鉴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医疗纠纷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上诉人对徐州市医学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向一审法院申请要求由江苏省医学会重新鉴定,然而就在一审法院向江苏省医学会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的过程中,一审法院不可思议、无法理解地没有送交由上诉人提供的医保病历原件、由被上诉人提供的门诊处方原件等这些重要证据原件,致使江苏省医学会终止了上诉人申请的医疗事故鉴定。而且,迄今为止,这些重要证据的原件仍然没有找到,致使上诉人不能再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剥夺了上诉人依法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机会。虽然,上诉人通过自己坚持不懈地四处奔波,一审法院的有关审理法官受到了应有的行政处分,但是,上诉人的合法权益并没有得到一审法院应有的合法支持。
2、一审法院在长达一年多的时间内,才审理终结本案,超过了法定的审理期限。法律谚语:迟到的公正判决也是不公正的,而更何况,迟到的不公正判决更加是不公正的。
二、一审法院在审理中认定事实不清
1、在一审法院将本案转为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的过程中,在没有找到由上诉人提供的医保病历原件、由被上诉人提供的门诊处方原件等这些重要证据原件的情况下,而且在由于没有这些重要证据原件致使上诉人不能向江苏省医学会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仅仅根据徐州市医学会的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依据,在一审判决书中写到“通过司法鉴定,可以确认原告的耳聋不排除流行性腮腺炎病毒感染所致,因此应排除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的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以上这种说法不符合严谨的逻辑推理,不可能得到令人心服口服的结论,显然是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
2、在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也查明,由被上诉人提供的门诊处方记载的用药内容以及医生的签名与由上诉人提供的医保病历记载的用药内容以及医生的签名明显存在不一致的情况,根据法律规定,被上诉人有举证责任证明事实真相,否则,被上诉人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然而,一审法院针对这种情况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在一审卷宗材料中,保存着由被上诉人提供的彭某某医师资格证书这一份证据材料,该医师资格证书明确地记载彭某某的执业范围是外科专业,而上诉人经被上诉人诊断为“流行性腮腺炎”,应该是属于内科的诊断范围,因此,被上诉人的医务人员明显存在跨范围、跨类别诊疗的违规违法的医疗行为。然而,一审法院对此情况没有作出明确的事实认定,进而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4、根据一审的开庭审理、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举证以及质证,可以认定以下事实:上诉人因右腮部肿痛一天前往被上诉人门诊治疗,由于被上诉人的医务人员跨范围、跨类别诊疗,是一种违规违法的医疗行为,被上诉人的医务人员没有对上诉人采取对症下药的有效措施,延误了上诉人病情的最佳治疗时期,致使上诉人的病情不断加重,最后,导致了上诉人患有“突发性耳聋(右)”的严重后果。然而,一审法院没有作出这样的事实认定,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应有的赔偿责任。
三、一审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的时候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的性质是关于特殊的人身损害赔偿的医疗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证据规则的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被上诉人负有举证责任,证明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被上诉人就应该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然而,在本案中,被上诉人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被上诉人的医疗行为与上诉人的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一审法院反而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没有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很明显,一审法院在作出一审判决的时候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审理程序违法、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真相、明辨法理、保护弱者,依法改判,还上诉人一个公平与正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性!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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