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昌县、金川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第7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00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市民政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2004年8月)
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解决当前农村普遍存在的因患大病、重病导致医疗难的问题,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提出以下意见:
一、目标原则
建立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维护贫困居民的身体健康,是保障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根本需要,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农村医疗救助制度是由各级政府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资,对患大病的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居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的制度。为了确保这项制度的平稳运行,医疗救助的水平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医疗救助要从贫困居民中最困难的人员和最急需的医疗支出中开始实施,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加以充实完善和规范。
二、救助对象
(一)农村五保户;
(二)家庭成员中患重病或常年患病住院治疗的特困户;
(三)孤老烈军属、在乡老复员退伍军人等特殊优抚对象中患重大疾病的困难人员;
(四)因患大病、重病长期住院治疗,医疗费用开支大,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生活特别困难的农村居民;
(五)经县级民政部门批准的其他需要救助的特殊对象。
三、救助范围
(一)肾衰竭透析治疗;
(二)恶性肿瘤、化疗;
(三)器官移植的抗排异治疗;
(四)糖尿病伴并发症;
(五)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
(六)再生性障碍性贫血;
(七)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
(八)严重的脊髓疾病引起的肢体瘫痪;
(九)长期昏迷的植物人;
(十)重度以上烧伤的病人;
(十一)脑出血后遗症;
(十二)肝硬化。
四、救助办法与标准
(一)因患大病经合作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费用过高、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再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二)对尚未参加合作医疗,但因患大病个人负担费用难以承担,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给予适当的医疗救助;
(三)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四)申请救助时个人实际一次性支付医疗费用达到10000元以上,确有困难者可随时申请,但每年只能申请一次。患重大疾病特困居民医疗所发生的费用,达到10000元-15000元的,救助500-1000元;达到15000元-20000元的,救助1000-1500元;达到20000元-25000元的,救助1500-2000元;达到25000元-30000元的,救助2000-2500元;达到30000元以上的,救助2500元-3000元。
五、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市、县(区)都要建立独立的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并通过各级财政拨款和社会各界自愿捐助等多渠道筹集。主要来源有:
(一)争取上级财政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市、县(区)财政在预算中安排一定数量的医疗救助资金。市级财政按照全市农村人口数每年人均1元的标准纳入预算,县(区)级财政按照各自农村人口数每年人均1元的标准纳入预算;
(三)民政部门每年从其所支配的彩票公益金中按比例提取一定数额的资金;
(四)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形成的利息收入;
(五)按规定可用于农村医疗救助的社会捐赠等其它资金。
农村医疗救助基金纳入各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结余资金滚存使用。各级民政部门对医疗救助基金实行专项管理、独立核算、专款专用。要建立跟踪检查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资金的正确使用。各级医疗救助管理部门要定期公布基金帐目、救助名单、救助金额,广泛接受社会和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纪检监督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救助申请审批程序
(一)农村医疗救助实行属地化管理。因患重大疾病需要医疗救助的人员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医疗救助申请表,并如实提供医疗诊断书、医疗费用收据、必要的病史材料和已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凭证、社会互助帮困情况证明等,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评议同意后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二)乡镇人民政府对上报的申请表和有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县(区)民政局审批;县(区)民政局和乡镇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医疗支出和家庭经济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三)县(区)民政部门对乡镇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查审核后,及时研究提出审批意见。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家庭核准其享受医疗救助金额;对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或家庭),并说明理由;
(四)医疗救助资金由乡镇人民政府发放,县(区)民政部门核销。
七、医疗救助服务管理
(一)农村医疗救助服务由救助对象所在地的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卫生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以及县级以上医院提供;
(二)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在规定的范围内,按照当地合作医疗或医疗保险用药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医疗服务;
(三)遇到疑难重症需转到非指定医疗卫生机构就诊时,要按当地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有关规定办理转院治疗手续;
(四)各级承担医疗救助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健全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规范和管理制度,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努力使救助对象早日康复。
八、组织实施
在县(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民政部门管理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各负其责、积极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建章立制,完善程序,并做好综合协调工作。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医疗救助公示制度,建立救助资金检查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取信于全体村民,得利于救助对象;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民政部门制订医疗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并根据审核确定的救助资金使用计划及时将医疗救助资金拨付到位,确保救助工作按时实施,救助资金及时发放;
(三)各级卫生部门要加强对提供医疗救助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等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满足救助对象要求,提高医疗服务水平、质量和效率。
医疗机构,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卫生机构的总称。 医疗机构免责的条件主要有患者在诊疗活动中,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限于当时的...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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