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解读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1-27 18:51:38 387 人看过

一、概述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以下统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具体职责是:具体承办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事宜;维护和更新本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组织编制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本行政机关规定的与政府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

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发现影响或者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的,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发布准确的政府信息予以澄清。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行政机关发布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行政机关发布政府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公开的范围

行政机关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

财政预算、决算报告;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重大建设项目的批准和实施情况;扶贫、教育、医疗、社会保障、促进就业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还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城乡建设和管理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管理、使用和分配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其职责范围内确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具体内容,并重点公开下列政府信息: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农村工作政策的情况;财政收支、各类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宅基地使用的审核情况;征收或者征用土地、房屋拆迁及其补偿、补助费用的发放、使用情况;乡(镇)的债权债务、筹资筹劳情况;抢险救灾、优抚、救济、社会捐助等款物的发放情况;乡镇集体企业及其他乡镇经济实体承包、租赁、拍卖等情况;执行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

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国务院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三、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行政机关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设置政府信息查阅场所,并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向国家档案馆、公共图书馆提供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行政机关制作的政府信息,由制作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行政机关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政府信息,由保存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行政机关应当编制、公布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应当包括政府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向行政机关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行政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行政机关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税费缴纳、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等政府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行政机关提供的与其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予以更正。该行政机关无权更正的,应当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行政机关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行政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行政机关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1月17日 02:3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包括啥,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形
    一、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包括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包括的内容有:1.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2.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3.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开。4.行政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信息公告栏、电子信息屏等场所、设施,公开政府信息。二、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形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形有: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三、信息公开举报人信息是否会被泄露信息公开举报人信息不会被泄露。
    2023-06-06
    33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是哪一年开始实施的
    2005年5月1日起施行,2005年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76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为了保持各级人民政府同人民群众的密切联系,保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访秩序。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为信访人采用本条例规定的形式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提供便利条件。在信访条例中上访人的权利有哪些其一,知情权。知情权,又称知悉权或者了解权,是指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了解相关制度、信访事项处理情况、办理结果及要求提供相关咨询和答复的权利。其二,回避申请权。回避申请权是为确保信访事项办理的公正性,而赋予信访人申请有直接利害关系人回避的权利。当信访工作人员与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与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时,信访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要求该信访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该事项处理。其三,要求保密权。要求保密权,旨在保护信访的公民、法人和其他
    2023-07-22
    100人看过
  • 政府信息公开不够及时的危害,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什么
    政府信息公开对于公民来说是非常有利的,能够自身快速得知政府信息的同时,还能够对政府的一些方面内容进行监控,如果政府内部存在贪污腐败现象的话也能及时发现并检举举报,但当前许多政府对政府信息公开化表现的并不积极,那么政府信息公开不够及时的话会带来哪些危害呢?政府信息公开不够及时的危害公众会被舆论、谣言所欺骗,造成政府信誉度降低、恐慌等现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
    2023-06-02
    67人看过
  • 北京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哪些内容,信息公开的作用
    北京人民政府信息公开哪些内容?(一)、财政预算决算、“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信息;(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计划、项目开工和竣工情况,保障性住房的分配和退出等信息;(三)、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专项检查整治等信息;(四)、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状况公报和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等信息;(五)、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及处理情况、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等信息;(六)、生产安全事故的政府举措、处置进展、风险预警、防范措施等信息;(七)、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批准、征收集体土地批准、征地公告、征地补偿安置公示、集体土地征收结案等信息;(八)、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收费标准调整的项目、价格、依据、执行时间和范围等信息;(九)、本市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中的警示信息和良好信息;(十)、政府部门预算执行审计结果信息;(十一)、行政机关对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进行监督管理的信息;(十
    2023-11-27
    15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雄安新区政策
    中新网1月11日电京津冀协同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林念修11日表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支持河北雄安新区全面深化改革和扩大开放的指导意见》的一大亮点是,有针对性地提出一批政策举措,比如下放管理权限,创新编制管理等,目的就是为了给新区更大的改革自主权,“新区事新区办”,充分调动新区的积极性雄安新区拆迁补偿新政策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3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3万元。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旱田平均每亩补偿1.76万元。水田平均每亩补偿2.64万元。菜田平均每亩补偿4.4万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64万元。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72万元。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0.16万元。《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
    2023-08-04
    39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重要内容和条款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采取措施,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总量不减少;耕地总量减少的,由国务院责令在规定期限内组织开垦与所减少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相当的耕地,并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个别省、直辖市确因土地后备资源匮乏,新增建设用地后,新开垦耕地的数量不足以补偿所占用耕地的数量的,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减免本行政区域内开垦耕地的数量,进行易地开垦。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下列耕地应当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管理:(一)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二)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三)蔬菜生产基地;(四)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五)国务院规定应当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他耕地。各省、自治
    2023-07-05
    101人看过
  • 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监会负责人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修改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一、为什么要修改条例?答:条例是国务院2006年公布施行的,对外资银行的设立与登记、业务范围、监督管理等作了明确规定,其中对外资银行准入和开办人民币业务规定了较为严格的条件。实践表明,条例的施行对于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银行的监督管理,促进银行业的稳健运行发挥了积极作用,外资银行已成为我国银行体系的有益补充。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扩大金融业对内对外开放。中国银监会会同有关方面经认真研究评估认为,深化银行业对外开放,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外资银行的积极作用,促进国内外金融业在资金、技术、产品和管理方面进一步融合,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提升我国银行业服务和管理水平。适应这一需要,按照中央关于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要求,有必要对条例作出相应修改。二、这次修改条例的重点是什么?答:这次修改条例,是在全面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对外
    2023-06-07
    89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审计条例(起草稿)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促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或者经营管理进行检查和评价。第三条企业、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单位,根据工作需要,依照本条例规定实行内部审计制度。第四条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第五条全国设立中国内部审计师协会,地方、行业设立地方、行业内部审计师协会,对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行业自律管理。第六条审计机关通过对内部审计师协会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第七条下列单位应当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机构:(一)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金额较大或者所属单位较
    2023-04-24
    493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内容是什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内容是什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政处罚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规范环境行政处罚的实施,监督和保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应当给予环境行政处罚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实施。第三条【罚教结合】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服务与管理相结合,引导和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四条【维护合法权益】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应当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守相对人的有关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第五条【查处分离】实施环境行政处罚,实行调查取证与决定处罚分开、决定罚款与收缴罚款分离的规定。第
    2023-05-22
    65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有什么内容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条例》所称外国保险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外注册、经营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第三条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寿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1%。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外国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持有的合资寿险公司股份,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比例限制。第四条外资保险公司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进行股权变更的,变更后至少有1家经营正常的保险公司作为主要股东。主要股东是指持股比例最大的股东,以及法律、行政法规、银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对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第五条外资保险公司主要股东应当承诺自取得股权之日
    2022-11-17
    198人看过
  • 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内容主要是什么
    其实生活中也有很多的市民是寄希望于政府能够通过信息公开,和民众之间在信息获取方面构建比较顺畅的沟通桥梁,但因为比较缺乏有效的操作性的细化规定,部分行政机关信息公开的这些内容并不规范。民众要想更好的监督,自身就需要了解一下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内容主要是包括机关的职能,办事的程序和关系到我们切身利益的一些事情。行政机关信息公开内容主要是什么?行政机关: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3、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4、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县级以上政府:1、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及相关政策;3、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信息;4、财政预算、决算报告;5、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6、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7、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
    2023-06-03
    92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政策性征地信息公开的具体规定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布了一份通知,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来信来访,以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来信来访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妥善处理被征地农民来信来访是征地信息公开工作的重要方面,也是征地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为贯彻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指导意见,以及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切实做好征地信息公开工作,促进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确保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标题:依法征地、阳光征地、和谐征地——我国土地征收政策的新趋势随着我国经济的快
    2024-03-21
    106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征地补偿条例
    中国征地补偿条例规定:征收土地应当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补偿,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土地补偿费为该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天平高速公路天水段征地补偿条例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附着物补偿费和青苗补偿费构成。(一)征地补偿费用项目1、土地补偿费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4、安置补助费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二)征地补偿标准1、各项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标准、金额由市、县政府依法批准
    2023-08-03
    87人看过
  • 中华人民共和国逮捕拘留条例
    1979年2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全文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八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为了保卫社会主义制度,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非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逮捕。?维护社会秩序,惩罚犯罪,保护公民的人身自由和住宅不受侵犯,特制定本条例。第三条主要犯罪事实已经查清,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犯,有逮捕必要的,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应即逮捕。应当逮捕的人犯,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改用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第四条经人民法院决定或者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人犯,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公安机关要求逮捕人犯的时候,由人民检察院批准。第五条公安机关逮捕人犯的时候,必须持有逮捕证,并且向被逮捕人宣布.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
    2023-06-11
    462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