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其根本的目的是把国有企业塑造成真正的市场经济主体,使其既有企业法人之名,又有企业法人之实。但是由于我国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的路径是在特殊的经济环境下走出来的,有不少改制企业负有沉重的债务,如果将债务全部带入公司,国有企业改制不仅难以实现改制的初衷,而且新的问题和新的矛盾也会接踵而至。改制势在必行,公司又不能承担原国有企业债务,这使得改制问题显得十分困难。
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造后,原有企业债务到底由谁来承担,有三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原国有企业的改组为公司,如果是整体改组,企业全部资产投入股份公司,原国有企业的法人资格终止后,公司应概括承受原国有企业的债务,如果原国有企业是部分改组,只是将部分资产投入股份公司,企业未终止法人资格,公司对原国有企业的债权债务不能概括承受。
第二种观点认为,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既不是原国有企业的变更,也不是原国有的分离或者合并,而是依照一定的法定程序和公司法的规定的实体条件重组的企业,与原国有企业是两个不同的,且又相互独立的法人。如果把原国有企业债务带入改制后的公司,让公司为股东承担债务,不仅会侵犯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使公司法人财产得不到保障。因此公司不应承担原国有企业的债务。
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国有企业的财产是以原国有企业授权经营的财产为总担保的,国有企业改组为公司,要分流企业财产,那么。根据债随物走的原则,公司也应当按照资产分流的情况合理承受债务。
应当说上述的三种观点各有其合理之处和不足之处。第一、三种意见虽然注意到了我国国有企业改制是在一种特殊经济环境下进行的,应该采取现实的态度去合理分析原国有企业的债务承担问题,但忽视了公司的本质特征,而第二种意见则显然没有完全了解中国国有企业改制的现状对我国公司制度的局限性和改制的实际情况缺乏相应的了解。在考察公司应否承担原国有企业的债务时,不仅要以我国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为依据,也要注意到我国国有企业改制的现实,如脱离特殊的社会经济背景去考察原国有企业的债务承担这一问题,就容易就制度论制度,同样,仅仅注意改制的现实情况,就事论事,而不讲公司制度的本质,也就容易被客观现象所纠缠。只有将量和质结合起来,才能从制度和实践两个方面认识和解决这一问题。之所以出现上述的多种不同认识,原因是多方面的:
1.本来意义上的国有企业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投资设立的企业。长期以来,国有企业没有独立的财产,也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在80年代后,国家为了抑制国有企业争投资而不计投资效益的弊端,国家改变了直接向国有企业拨入资本的做法,改由银行向企业贷款,即拨改贷。但是,由于这种改革并未孕育增强企业的活力,所以,有相当一部分国有企业的债务仍不能及时归还。在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这些企业的债务既不能豁免,又不能退还国家。有人就靠船下篙,提出了债随物走,合理分配债务的想法。由于这种想法不是以我国公司制度为基础的也就难以与公司制度的基本原则相合拍。
2.没有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作为认识的依据。国有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是先从试点开始的,这就意味着初期经济改革时,司法制度并没有找到一条国有企业改制的法律途径。国有企业改制只能在没有规则的情况下进行探索。从各个时期改制的文件来看,也经常出现互相矛盾和冲突的情况,法理或者学理解释虽然在一些情况下会弥补法律之不足,但却往往因学者各抒己见,各执一词,使人难以抉择。直至《公司法》颁布以后,公司行为才逐渐走向规范。但公司法是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为调整对象的,国有企业实行公司制,采取公司形式的多样性与公司法调整对象的局限性矛盾,也必然会在国有企业走向公司的过程中反映出来。再说,《公司法》本身也表现出一种过渡性和矛盾性。所以,理论界有不同认识,这是十分正常的。
3.对国家在企业中的地位转换不适应。长期以来,国家和国有企业管理者之间的关系一直是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关系。但在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后,国家与公司或者公司管理者之间就是形成了一种新的财产关系,即资产控制者和管理者与股东的关系。公司或者公司资产乃至公司股东权已经处于由公司管理者实际控制或者支配状态。即使国家处于控股位置,因公司的管理者是由国家股东选择的,当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者对公司资产行使权力时,也必须依照一定的程序,取得其他资产投资者的同意或者授权,并以善意地为其投资者争取最大利益为宗旨。当公司行使权力损害了全体投资者或者任何一个投资者的权益时,公司的其他投资者就会行使抗辩权或者诉权,维护自己的利益。所以,国有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后,原则上不能以公司偿还国有股股东的债务。如果我们还基于原有的认识,背离公司制度的原则去寻找解决问题的途径。就容易回到原来的认识和起点,让公司承担股东的责任。
一、企业改制后企业属于谁
一般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都是由当地政府发文,企业主管部门引导进行。关于工人如何安置的问题应该在政府的改制文件中有所阐述,因各个地方的情况不一样,所以改制的方案也不相同。如果未得到妥当安置应该找谁解决这一问题,因为国有企业改制重组、关闭、破产都是由当地政府发文,企业主管部门引导进行,有问题当然应该找企业的主管部门,主管部门无法解决,直接找政府解决。
改制也指企业所有制的改变:国有企业的改制方案应由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的改制必需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审核,并报本级政府批准。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而私有企业的改制则应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通过。资产重组:上市公司资产重组非上市公司资产重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官方报道称,改制后,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革已经基本完成,除了部分带有政府职能性质或占据垄断资源的机构还保留全资国有的产权结构外,绝大部分国有企业均已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并建立起以董事会为主要标志的现代企业管理体系。那么,国有企业的改制任务已经完成了吗?非也,只能说改制的阶段性任务已经完成。在新的历史阶段,国有企业的改革面临新的课题。
有学者指出,中国大陆的国有企业存在的普遍性问题是“改制”而未“变制”,企业的决策机制、管理机制、分配机制仍带有较多原体制下的痕迹。公司化改革仅仅达到了企业改制的基本要求。改制的实质目的是机制的转变,并对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带来一系列根本性的变化。
根本性的变化之一是让市场决定企业的生死。企业是以盈利为第一目的的,没有利润(或盈利前景)的企业应坚决关闭,让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来决定企业的优胜劣汰。
国有企业的改制是为了更好的适应市场经济,增强自己的竞争力,从而更好的为国家服务,但是改制的过程以及后续的处理是较为麻烦的,因为涉及的利益集团较多,今后的归属问题,会一直困扰有关的部门,所以自己有效的处理就显得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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